担保法电子教案.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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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章担保法一般原理一、担保权——两个权利;从属性;二、担保权的性质——从权利(一)物权性质的担保权——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物保)(二)债权性质的担保权——保证权(人保)、定金权(钱保)三、担保合同的形式【担保法93】1、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2、具有担保性质的信函、传真3、主合同中的担保条款4、保证人签字四、反担保——以保证人追偿权为主债权的担保权五、最高额担保——最高额保证、最高额抵押1、突破担保权的从属性——担保合同先成立2、债权的系列性3、B点的确定——约定;通知到达生效(最高额保证)担保法274、主债权不得让与(最高额抵押)【担保法61】第二章保证中的理论问题一、保证合同1、保证

2、合同的主体:债权人——保证人(第三人)2、保证人的消极条件(1)国家机关——例外(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组织贷款而转贷)【担保法8】(2)公益单位——例外(从事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法人)【担保法解释9】(3)法人分支机构——例外(法人书面授权——包括授权不明)【担保法10】【担保法解释17】二、保证责任1、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要点:先诉抗辩权及其限制【担保法17】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一)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担保法解释20】还包括:债务人下落不明、移居境外,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二)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3、中止执行程序的;(三)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练习:出现下列何种情形时,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先诉抗辩权?A.债务人被宣告失踪,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B.债务人移居国外,但国内有其购买现由亲属居住的住宅C.债务人被宣告破产,中止执行程序的D.保证人曾以书面方式向主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表示放弃先诉抗辩权2、按份的共同保证与连带的共同保证要点1:连带/按份的确定——“外部约定”①各保证人与债权人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应当认定为连带共同保证;②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以其相互之间约定各自承担的份额对抗债权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担保法解释19】要点2:连带、按份共同保证,与一般保证、连

4、带责任保证的关系①一般保证、连带责任保证——外部——保证人与债务人的责任划分;②按份保证、连带保证——内部——各个保证人的责任范围。要点3:“一连到底”连带共同保证(保证人之间连带-----连带责任保证(保证人与债务人之间连带)【担保法解释20】连带共同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要点4:共同保证人的追偿①按份共同保证——向主债务人(履行范围)②连带共同保证——向主债务人(履行范围)、向其他保证人(内部份额、平均)注意:“先后顺序”——【担保法解释20】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向

5、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各连带保证人按其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没有约定的,平均分担。练习;甲对乙享有60万元债权,丙、丁分别与甲签订保证合同,但未约定保证责任的范围和方式。下列关于乙、丙、丁关系的表述何者正确?A.丙、丁的保证都为连带责任保证B.丙、丁对乙的全部债务承担保证责任,但彼此之间不负连带责任C.若丙与丁事后约定各自担保乙的30万元债务,该约定未经甲的同意不能生效D.若丁代乙清偿全部债务,应首先向乙追偿,若乙不能偿还再要求丙分担责任三、保证期间——固定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延长【担保法解释31】)练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

6、连带责任保证的法定保证期间属何种期间?A.诉讼时效期间B.除斥期间C.可变期间D.不可变期间1.保证期间的意义----行使保证权的的期间——不行使,权利消灭2.怎样行使?一般保证:[担保法第二十五条]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连带保证:[担保法第二十六条]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3.行使保证权的结果:保证诉讼时效起算一般保证:[担保法解释34]针对主债务人的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连带保证:[担保法解释34]向保证人提出要求之日A(主债期满)C(行使保证权)B(保证期间届满)CCC’(针对主债务人的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连带保证诉讼时效一般保证诉讼时效4、主债诉讼时效与

7、保证诉讼时效的关系【担保法解释36】一般保证: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断;连带责任保证: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中断;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止的,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同时中止练习:下列有关保证责任的诉讼时效的表述哪些符合法律的规定?A.一般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断B.一般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中断C.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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