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法培训》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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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担保法第一节担保法概述第二节保证第三节抵押第四节质押第五节留置第六节定金担保法担保的概念和性质(一)担保的概念依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而产生的,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并保障债权人实现债权的法律措施或制度。担保的适用范围——合同法律关系。(二)担保的性质第5条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的种类担保形式:人保、物保、金钱担保、混合担保法定担保种类: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保证(一)保证的概念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

2、行为。(二)保证的特征1、保证属于人保。2、保证人为主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3、保证人必须具有代为清偿债务的能力——信誉和不特定财产。一、保证合同(一)保证合同的概念保证合同是保证人与主合同中的债权人签订的合同。(二)保证合同的种类1、一人保证合同和共同保证合同;2、单一形式的保证合同和最高额形式的保证合同;3、全额保证合同和部分保证合同。(三)保证合同成立的条件1、保证人应为主合同以外符合法律规定的第三人;第7条规定:“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四)保证合同的

3、主要内容1、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3、保证的方式4、保证担保的范围5、保证的期限6、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二、保证方式1一般保证:.享有先诉抗辩权(债权人未就主债务人的财产强制执行而不能清偿之前,保证人可以拒绝承担责任)2.诉讼中,不能单独起诉保证人连带责任保证:1.不享有先诉抗辩权2.可以一并起诉,也可以单独起诉合同双方自行约定(1)一般保证(2)连带责任保证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视为连带责任保证三、保证责任(一)保证范围即保证担保的范围,是指在保证关系中保证人所承担的

4、保证责任的范围。保证范围包括当事人约定的保证范围和法定的保证范围,约定优先,法定补充。法定范围:*主债权*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实现债权的费用四、保证期间约定性法定性1.未约定6个月2.约定不明2年五、保证责任的消灭1、债务人清偿全部债务2、债务转让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3、主合同变更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4、合同约定或法定保证期间届满,债权人未向保证人请求履行其保证债务,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抵押一、抵押的概念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某一特定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

5、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二、抵押的特征1、抵押权是一种担保物权。2、抵押权是抵押人不转移对标的物的占有就其财产所设定的物权。3、抵押物必须为特定的、可处分的财产,包括不动产或者动产。4、抵押权人有权就抵押物卖得价款优先受偿。三、抵押权的设立(一)不动产抵押权设立要件:抵押合同有效、抵押人具有处分权、办理抵押登记(二)动产抵押权设立要件:抵押合同有效、抵押人具有处分权注:未经登记动产抵押权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四、禁止抵押财产(一)土地所有权;(二)耕地、宅基地

6、、自留地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三)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公益设施;(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等有争议的财产;(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财产。五、抵押中的特殊情形(一)“先抵后封”不影响抵押权的实现。(二)“房地一体主义”物权法182条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抵押人未依照前款规定一并抵押的,未抵押的财产视为一并抵押。(三)抵押权实现与买卖不破

7、租赁1、先抵押且登记,后出租,则不适用买卖不破租赁。2、先抵押未登记后出租和先租后抵则适用买卖不破租赁。六、抵押物的转让(一)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一条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二)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同意不得转让(出卖、互易、赠与、出资、抵债),但可以抵押、质押、出租。(三)抵押物转让的受让人享有“涤除权”(四)未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物,构成无权处分,符合善意取得要件的

8、,受让人可善意取得。七、抵押权的实现抵押权实现的一般方式:变卖、拍卖、折价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八、抵押权的清偿同一财产向两个或以上债权人抵押的,在拍卖、变卖所得价款1.已登记优于未登记2.先登记优于后登记3.均未登记,不论设定的时间先后,按同一顺序九、动产浮动抵押(一)抵押人主体特定仅限于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二)抵押财产不确定性抵押财产在特定以前,抵押人可以任意转让抵押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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