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法教案》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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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担保法教案第一章担保法绪论第一节担保法概述第二节担保立法简介第三节担保的分类第四节担保的设立与效力第一章担保法绪论第一节担保法概述一、担保的概念广义上,一切能保障债权人债权实现的法律措施,都可称之为担保。包括担保物权制度、保证担保制度、定金担保制度、违约金制度,债的保全制度。狭义上,仅指担保物权制度、保证担保制度和定金担保制度,而将违约金制度和债的保全制度排除在外。第一章担保法绪论第一节担保法概述二、担保的特征1.担保债权的特定性特别担保是为了保障特定债权人的特定债权而设定的。这是特别担保与债的保全的根本区别所在

2、。第一章担保法绪论第一节担保法概述2,担保行为的要式性对于约定担保而言,无论采用何种担保方式,均要求当事人订立书面担保合同。以要式行为设定担保,并不意味着当事人都必须订立单独的担保合同。第一章担保法绪论第一节担保法概述3.担保关系的从属性一是存在上的从属性,担保关系以主债关系的存在为前提,随主债的产生而产生;二是处分上的从属性,除保证担保外,主债权移转,为主债权设定的担保也随之移转;三是消灭上的从属性,主债权关系消灭,为主债权设定的担保也随之消灭。第一章担保法绪论第一节担保法概述对担保从属性的相应限制:一是当事人

3、在担保合同中有明确约定的,担保关系不随主债权成立、移转或消灭的,则应依其约定;二是在为将来债权提供担保的情况下,担保关系在成立上的从属性无从谈起;三是在保证担保中,处分上的从属性归于消失。我国《担保法》第23条规定:“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的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第一章担保法绪论第一节担保法概述4.担保效力的补充性在正常情况下,主债关系因债务人的适当履行而终止时,担保人承担的补充义务并不需要实际履行。应当注意,“担保效力的补充性”并不意味着担保人

4、对被担保的主债务履行承担的都是补充责任。在连带责任保证中,保证人在主债务人未履行债务的情况下,应债权人的请求就必须承担代为清偿的责任,而不享有先诉抗辩权。第一章担保法绪论第一节担保法概述三、担保制度的意义1、保障债权的实现2、促进资金融通和商品流通3、有利于发展市场经济第一章担保法绪论第二节担保立法简介一、中国古代的物保动产占有质又称为“当”;不动产占有质,又称“典”;非占有质,在古代称为“指质”、“指产”,是一种不转移占有的担保物权,相当于现代所称“抵押”,适用于不动产。第一章担保法绪论第二节担保立法简介二、民

5、国时期的物保1929年5月至1930年12月,国民政府制定了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民法,该法包括总则、债、物权、亲属和继承等五编。物权编分十章,共210条。担保物权占了其中4章,分别为抵押权、质权(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典权和留置权。第一章担保法绪论第二节担保立法简介三、改革开放以来的担保立法1981年《经济合同法》第一次对保证、留置、定金等担保方式作出了明确规定;1986年《民法通则》第89条用四款对债的担保方式作了原则规定。1995年《担保法》对担保的五种方式(即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担保的目的和原则等问

6、题作了集中规定。2007年《物权法》修订了担保物权制度第一章担保法绪论第三节担保的分类一、典型担保与非典型担保典型担保是由法律明文规定的担保方式。担保法第2条第2款规定的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等;非典型担保有两种情形:一种是法律虽未明文规定但其主要功能为担保的担保方式,比如让与担保、所有权保留、押金等。另外一种是担保不是其主要功能的担保方式,比如违约金、抵销、并存的债务承担等也具有担保功能。第一章担保法绪论第三节担保的分类二、法定担保和约定担保法定担保是指基于法律的规定在特定财产上当然发生的担保。民法上的留

7、置权、法定抵押权、法定质权、海商法上的优先权、破产法上的优先权等均属法定担保性质。约定担保则是指基于当事人的意思,以契约的方式设立的担保,民法上的保证担保、定金担保、约定抵押权、约定质权等均属约定担保范畴。第一章担保法绪论第三节担保的分类三、人保、物保、金钱保人保实际是信用担保,如保证、并存的债务承担;物保是指以特定的财产来担保债权的担保方式,如抵押、质押;金钱担保其实是物保的一种特殊方式,其标的是作为种类物的金钱,如定金、货币质押。第一章担保法绪论第三节担保的分类人保和物保的区别及意义(1)性质不同。债权范畴与

8、物权范围。(2)主体不同。是否必须是第三人。(3)担保的标的不同。一般责任财产与特定财产。(4)权利设定的公示方法不同。(5)效力不同。有无优先受偿权。第一章担保法绪论第三节担保的分类四、本担保与反担保本担保是指为保障主债权的实现为目的设定的担保。各国民商事立法一般均是从本担保的角度来规范担保制度的。反担保是相对于本担保而言的,它是指在本担保设定后,为了保障担保人在承担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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