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商标电子申请的规定(征求意见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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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关于商标电子申请的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规范商标电子申请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网上服务系统开通的各类商标电子申请业务。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商标电子申请是指当事人将商标申请文件以符合规定的电子文件形式通过商标网上服务系统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的商标申请。商标文件电子送达是指国家知识产权局通过商标网上服务系统以电子文件形式向当事人送达商标文件。第四条当事人提交商标电子申请或者接受商标文件电子送达的,应当依照本规定与国家知识产权局签订《商标网上服务

2、系统用户使用协议》(以下简称用户协议),通过商标网上服务系统进行用户注册,按要求填写的用户信息应当真实有效。第五条当事人可以自行办理商标电子申请事宜,也可以委托依法设立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3当事人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应当由该代理机构与国家知识产权局签订用户协议,当事人无须与国家知识产权局签订用户协议。第六条共同申请注册同一商标或者办理其他共有商标事宜,当事人未委托商标代理机构的,由代表人提交电子申请。第七条提交商标电子申请文件或者材料的,应当遵守规定的文件格式、数据标准、操作规范和传输方式。第八条提交商标电子申请文件或者材料的日期、内容以

3、国家知识产权局档案、数据库记录为准,但是当事人确有证据证明记录有错误的除外。第九条当事人提交商标电子申请后,国家知识产权局不再接受以纸件形式提交的与该申请相关的后续材料,但是必要时,可以要求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提交对应的纸件材料、实物证据等。第十条对于国家知识产权局电子送达的商标文件,当事人应当及时登录商标网上服务系统查看和下载;未查看和下载的,不属于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的无法送达的情形,不再通过公告方式送达。第十一条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关于商标申请和商标文件的所有规定,除专门针对以纸件形式提交的商标申请和商标文件的规定之外,均适用于商标电

4、子申请。3第十二条本规定自×年×月×日起施行。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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