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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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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船舶物权0845511337杨小龙摘要:船舶物权既具有物权的共性,又具有特殊性,对其建构应立足于船舶物权的上述特点,在物权法整体框架下进行制度上的安排。目前,我国船舶物权在一般制度和登记上均存在一定缺失,无法与《物权法》有机衔接,应当通过完善船舶物权立法予以解决。论文最后对船舶物权中是否存在船舶用益物权的争议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作者的观点。关键词:物权;船舶物权;物权法Abstract:Thepropertyrightisshipcommonnessandparticularityofitsconstructionshallbebasedonthecharacteristicsoftheshi
2、pinrealpropertylaw,thewholeframeworkofthesystemarrangement.Atpresent,ourcountryingeneralsystemandrealshipregistrationonallloss,notwiththepropertylawshall,throughtheorganiclinkshiptherealrightlegislationperfect.Papersontherealexistenceofvesselsshippingusufructuarydisputeisanalyzed,andputsforwardtheau
3、thor'sopinion.Keywords:Right,Realship,law序言船舶物权属于物权的一•种,与一般财产物权具有共同的特性。目前我国学界对物权的研究多集屮于-•般物权。专门针对船舶物权的研究却较为薄弱。人多数商法书籍屮没有船舶物权的专章论述,而是将其并入到船舶的有关内容中。相关论文乂多针对实践中的具体问题进行个案探讨,缺乏系统性,更无从物权法整体框架下论及船舶物权及与物权法的衔接,不能给实务提供理论上的支撑。目前我国《物权法》已经岀台,除确立了物权的一般规则外,笫24条和第188条更涉及到船舶物权,为我们进一步研究船舶物权提供了良好的契机。本文旨在对船舶物权特殊属性进行分析的
4、基础上,在物权法的整体框架下対船舶物权进行梳理,并针对理论和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船舶物权的立法建议。一、船舶物权及其特殊性船舶物权是船舶物权人对船舶所具有的不受他人干涉的支配权,与一般物权和同,属于对物权利。虽然人们至今对权利内涵有着各种各样的解释。但通常认为权利是法律为了满足某人需要而赋予他的意思之力或者法律之力。船舶物权正是物权人为实现其利益而对船舶行使的权利,具实质在于所有人具有直接之于船舶的力量,并通过船舶物权各项权利的行使而得以体现。我国学界对船舶物权所采用的界定方式并不相同。有人认为船舶物权是法律确定的主体对船舶享有的支配权利,采用的是界定物权的一般方式,强调船舶物权人对船舶
5、的支配性。有人从船舶物权的法律定位上对具进行界定,认为海商法是民法的特别法,船舶物权作为海商法所规定的物权,是以船舶为客体的物权,具有特别法物权性、客体单一性、公示方法的特殊性和优先顺序的多重性等特点。笔者认为船舶物权既具有物权的一般属性,又具有特殊性。作为物权,船舶物权与其他物权相同,具备对世性、支配性、排他性、追及性和优先性等物权的一般属性。但同时船舶物权又是以船舶为客体的物权,又有其特殊性,在制度安排上需要作出特殊考虑。首先,船舶物权的标的特殊。船舶价值较大,具有流动性其至跨国航行的特点,各国法律在对待船舶物权时,多按照不动产规则处理船船物权关系,以登记而非交付/占有作为物权变动以及船舶
6、物权状态的公示。其次,船舶在不同状态卜-存在着属性的转化,对船舶物权有一定的影响。如船舶建造时,从建造开始到建造完成,为由建造屮船舶向海商法船舶的转化过程,建造屮船舶归屈于建造人。船舶建造完毕后依交付转移给船东。而船舶沉没或被强制报废后,船舶可能转为沉船、废钢船,由海商法船舶变为非海商法船舶,船舶登记被注销示,作为一般财产,具得丧变更依动产而为之。再者,船舶上的公法限制多于具他财产。人类社会进入21世纪以来,海洋在人类生存和可持续发展屮占•据愈来愈重要的地位,合理地利用海洋成为许多国家谋求卞存和发展的国策,船舶航行安全和海洋坏境保护成为各国关注的问题。国际社会和各国均对船舶航行安全和避免船舶污
7、染海洋环境采取了相丿应的措施,通过限制船舶所有人所有权,船舶强制报废等制度,强制消灭船舶所有权等,以维护航行安全和保护海洋环境。二、我国现有立法中的船舶物权和《物权法》颁行后所面临的问题《海商法》第二章规定了船舶物权的相关内容,但并没有采用船舶物权的称谓,而是以“船舶”代Z,这种立法体例存在很大的问题。船舶作为物,可以是某些权利的客体,但它并不是权利木身,以权利客体说明权利本身不仅存在逻辑上的才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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