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抵押权与船舶优先权

船舶抵押权与船舶优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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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全日制本科生学年论文10学院:专业:班  级:学号:姓名:指导教师:国际法国际经济法151915030104139孙梦张虎1010目录一·船舶抵押权与船舶优先权之简述。3(一)船舶抵押权………………………………………………………………3(二)船舶优先权………………………………………………………………3二.船舶抵押权与船舶优先权的竞合点分析。4(一).船舶优先权与船舶优先权的相似性。……………………………………4(二)船舶抵押权与船舶优先权的差异。………………………………………4四.船舶优先权与船舶

2、抵押权的冲突解决。6(一).完善登记制度,建立多渠道的信息公开制度............................................6(二)对船舶抵押权与船舶优先权的关系进行重构……………………………6(三)缩减船舶优先权中不必要的项目………………………………………...7五.结语。810船舶抵押权与船舶优先权的竞合摘要:本文针对船舶优先权和船舶抵押权的竞合可能性和实际性进行分析,评析二者在实际运用的冲突点。并简述了两者在实际中的冲突的解决可行性方式。一·船舶抵押权与船舶优先

3、权之简述(一)船舶抵押权。在我国海商法中,关于船舶抵押权的具体定义如下:“即在抵押人对债务拒不履行的情况下,抵押权人可以依法对抵押人提供的用于债务担保的船舶进行拍卖,并优先从所得价款中获得赔偿的权利。”需予以关注的是,船舶抵押权的客体是船舶。保障债务的履行,其性质仍是担保物权,与普通的抵押权相同,其生效不以转移占有为要件,且具有优先受偿效力。不同的是,船舶抵押权的客体固定是船舶,其实现方式为由法院进行依法拍卖,而非折价,变价。(二)船舶优先权。船舶优先权即以船舶为客体的优先权。有人曾这样提到:“相

4、比于认识船舶优先权,对其定义的难度更大。”一直到当前时期,国际公约以及大部分海运国家均为能对其定义进行明确,与赔偿责任、共同海损等制度相同,船舶优先权同样是海商法特有的制度。我国海商法第21条对船舶优先权进行了定义:“即以本法第22条规定为依据,海事请求人向船舶经营人、承租人、所有人等提出对导致该海事请求发生的船舶有优先受偿权。”10船舶优先权主要担保的有以下几种海事请求项目李海船舶物权之研究法律出版社:运营过程中船舶直接导致的人员伤亡,诉讼费、船长垫付、港口规费、清除障碍费、船长船员劳动报酬、运

5、营过程中船舶导致的直接财产损失、救助报酬。船舶优先权以海上财产作为依附,产生原因是该财产导致了他人出现损害或提供了该财产所需的服务,是一种质押性权利或特权性权利主张。本质上讲,船舶优先权是一种物权,是实体权利的一种。二.船舶抵押权与船舶优先权的竞合点分析(一).船舶优先权与船舶优先权的相似性。船舶优先权与船舶抵押权都是担保物权,两者的客体都是船舶,且均具有优先受偿效力且在应用中都不会用转移船舶本身的占有为生效要件。在实际应用中,这两种权利的相似度是存在使二者竞合的可能性的。然而两者也有下述显著差异

6、存在李海船舶物权之研究法律出版社:(二)船舶抵押权与船舶优先权的差异。1.性质差异:船舶优先权是法定担保物权,在法律中有确切的表述内容,不需要以当事人协议作为其是否成立的依据。船舶抵押权是意定担保物权,必须由当事人在法律许可范围内签署协议才会具有担保作用。2.权利主体差异:船舶优先权通常以特殊海事债权人作为主体,而船舶抵押权则通常以海事债权人作为主体。船舶优先权的权利主体为船长船员劳动报酬、诉讼费、港口规费、清除障碍费等,而船舶抵押权的全体主体通常为为买船或造船提供主要资金支持的银行等。3.担保债

7、权性质不同:船舶抵押权只是为合同产生的债务10提供担保,而船舶优先权为侵权产生的债务与合同产生债提供担保。4.成立要件不同:船舶优先权不需要登记,协议和转移占有即可以对抗第三人,船舶抵押权需要登记才可以对抗第三人。5.优先性不同:相比于船舶抵押权,船舶优先权具有更高的优先效力,其处于第一顺位。除了以上区别外船舶抵押权和船舶优先权的产生和意义也不同,船舶抵押权是在船舶本身价值越来越高,其物的作用更加充分,在造船和买船的资金越来越高的影响下,发展越发成熟,对扩大商队,鼓励航运投资。充分利用外资发展海运

8、事业,有着重要的意义;而船舶优先权是为保障各国的行业发展而提供的一种保障型制度,可以很形象地把船舶优先权比喻成专用于海事领域的保险制度,其作用是为保障特殊海事请求人的权益,满足他们的权利要求,是促进航海业发展的制度保障,船舶抵押权和船舶优先权的分别是作用于不同领域,也有很多人认为随着时代的发展,船舶优先权是时候退出时代的舞台了,但其作为海商法中独有的一种制度,自然有其存在的价值和作用,最近几年随着金融贸易行业的日益繁荣船舶抵押权的地位逐渐提高,有关二者的竞合和冲突问题争论不休,笔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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