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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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人文法律学院09法学常迪论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摘要:本文从何为“国内法”,何为“国际法”,及将从哲学的角度分析两者之间的关系。同时将分析国际法在国内的实施问题,和中国关于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实践。关键字:国内法国际法实施在中国的实践一何为“国内法”(一)国内法是指其制定生效、强制、实施及司法解释等均由某个国家(该国家包括类似国家的一切的政治实体)来完成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国内法”一词原指宪法在本文中泛指某国的所有法律。国内法是一国内部的法律,他它调整在其管辖范围内的个人及其他法律实体的行为。一国国内法大多包括:宪法、民法、刑法、行政法、诉讼法、经

2、济法、商事法以及也其国民生活相关的具体法律。(二)各国都依据其自身的经济基础,文化底蕴,地理位置,国民心理等具体因素来制定适合自己国家的法律,实施法律的体系,以及维护法律权威性,强制性的暴力机关。最终,因为各国的条件不同,导致各国制定出不同的法律及暴力机关。但是各国不同的法律大致归类于两大法系为:①以法德为代表的大陆法系,是以罗马法,特别是以19世纪初《法国民法典》和19世纪末《德国民法典》为传统产生和发展起来的法律总称;②以英美为代表的英美法系,是指以英国中世纪的法律,特别是普通法为基础和传统产生与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二何为“国际法”(一)通过说认为:国际法(in

3、ternationallaw),或称国际公法(publicinternationallaw),是指调整国际法主体之间、主要是国家之间关系的有法律约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这个国际法的概念与当前世界其他国家一些国际法学者给国际法所下的定义基本一致。但是这种定义国际法的方法把国际刑法、国际经济法、国际私法、国际环境法等当成了边缘法学。导致我们不知将这些边缘法处于何种位置。所以我认为国际法应该被定义为“在国际范围内,调整国际法主体之间的关系并具有一定约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和规章制度的总称。”(二)国际法作为调整特殊主体的法律具有以下特征:1)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此外

4、,还包括政府间国际组织,个人等2)国际法的制定主要是通过国家之间的协议来实现的,国际社会没有专门的立法机关。3)国际法调整的对象是国际关系,主要是主权国家之间的关系。4)在强制实施方面,国际法也与国内法不同。从中世纪但目前这个时期,国际法经历了21个世纪的风风雨雨,国际法也在不断得到修改与完善。现代的国际法将为创建一个良好的国际社会环境勾画一个优美的蓝图三国内法与国际法的关系(哲学角度)(一)个别与一般关于国际法与国家法之间的关系,用哲学术语来表达,就是个别与一般的关系。个别是对个体的初步抽象,它不是客观存在的物体,而是较抽象的概念,它是看不见、听不见、摸不着的,只有

5、通过人们的思维才可以把握的。它只代表单个事物,或者相对于更大范围内的一类的事物。个体自身就是个别,个别寓于个体之中。二者的区别在于前者与人的思维无关,就是不管人们是否认识它都是客观地存在的,而后者则必须通过人们的认识,通过人们的思维才可以把握。个别是相对于一般而言的,不存在没有一般的个别,如果我们不把国际法当作一般的话,那么国家法也就不会变成个别,如果我们不把法律当成一般,那么实体法、程序法就不会是个别。一般是对个别的抽象,一般,与个别一样,存在于个体之中,是看不见、摸不着的,只能通过人的抽象思维才能把握的。一般依赖于个别而存在,不存在没有个别的一般。当国际法经过众多

6、的国家签字生效以后,就变成了各签字国的国家法的一部分,该国际法对各签字国就产生了拘束力。相反,有的国家没有签字,或签字时对某些条款有所保留,那么该国际法对尚未签字的国家就没有拘束力,该被保留的条款对声明保留的国家也没有拘束力,它也就没有变成该国家的国家法的一部分,也可以说,该国际法相对于未签字的国家或被保留的条款相对于声明保留的国家是不存在的。从这个意义上说,没有国家法就没有国际法。个别可以转化成一般,一般也可以转化成个别。如,国际法一旦得到某国家经过法律手段的承认,就变成了该国家法的一部分,也就变成了个别。某国家的法律或提案经过国会的批准,经过一定数量的国家的法律承

7、认就变成了国际法的一部分,就具有了普遍性,也就变成了一般。因此:国际法与国家法是一般与个别的关系,国际法是一般,国家法是个别。(二)辩证统一国际法与国家法是辩证统一的关系。国家法的性质决定国际法的性质,由国家法产生国际法;同时,国际法可以根据自身的性能渗透到诸多国家法当中,由国家法根据自身的特点将国际法复制到国家法中,成为该国家法的一部分。二者自身在具体法律(个体)当中在不停地发展并相互渗透,各取所长,使国际法与国家法始终处于运动、变化和发展过程之中。国际法与国内法有如周易的太极阴阳图。二者相互渗透,相互依存,彼此借鉴,不断完善自身以维护其主体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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