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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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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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摘要】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问题是国际法领域一个重要的理论与实践难点,它不仅牵涉到国际法的性质、国际法的渊源、国际法的效力根据、国际法的主体等国际法上带有根本性的问题,而且也与法律的一般概念有密切的联系。本文试图从国际法与国内法的辩证关系来认识这个问题,并且探讨了一些在法律全球化的今天它们之间的新关系。【关键词】国际法国内法关系法律全球化一﹑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传统理论在理论上,关于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国际上流行的主要有两派:一派认为法律体系本质上只有一个,国际法与国内法就其本质来说是相同

2、的。它们是同一法律秩序的两个组成份。国际法与国内法属于一个法律体系,即所谓一元论(MONISM);另一派则认为国际法与国内法是两个不同的法律体系,即所谓二元论(DUALISM)。值得注意的是我国国际法学者针对一元论和二元论各自片面强调的不足,提出了折衷的“自然调整论”。该论认为国际法与国内法是法律的两个体系,二者相互联系、相互渗透、相互补充。正如周鲠生所言:“从法律和政策的一致性观点来看,只要国家自己认真履行国际义务,国际法和国内法的关系总是可以自然调整的。”[1]以上是就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大的理论方面而言的

3、,具体到国际法和国内法的效力关系,则有以下三种理论:1、国际法优于国内法。规范法学派的创始人美国法学家凯尔森和维也纳法学法学教授菲得罗斯是国际法优先说的主要代表人物。他们主张国际法和国内法都是调整个人之间关系的法律,两者属于同一个法律体系,在这一体系中,法律规范被分为各种不同的等级,每一级规范的效力都来自与上级规范,国际法是高于国内法的法律规范,国内法的效力来源与国际法,而具有最高效力的规范就是“约定必守”和人类的“正义感”“法律良知”。凯尔森曾指出:一个业已确立的国际法规范和一个国内法规范之间的冲突是较高和较

4、低的规则之间的冲突。其结论就是国际法优先与国内法,国内法必须服从国际法。「2」这种学说似乎强调国际法的效力,保证国际法具有无条件的优先地位,但其实质却在于否定国家意志和国家主权,否定国内法的效力,以“世界政府”代替主权国家,使国际法成为国家之上的“超国家法”。法国学者雷得斯洛布一针见血地指出:国际法优先说就把国际法变为必须绝对执行地法。「3」国际法既然成为必须绝对执行的法,它就不能不是超国家法了,另外,这种学说主张国际法和国内法都是以个人之间的关系为调整对象,这就完全否定了国际法作为“国家之间的法”的基本属性,

5、根本改变了国际法的性质和方向。2、国内法优先国际法。这个理论的代表人物斯耶利内克,佐恩,考夫曼等人。这种学说是与19世纪德国的国家主义思想相联系,哲学基础是黑格尔的国家至上和绝对主权思想。「4」国家法作为法律是与国际法属于同一个体系,国际法是从属于国内法的次一等的法律,国际法的效力来源与国内法,国际法是国家的对外公法,它只有依靠国内法才有法律效力。国内法优先说产生与德国,并在一﹑二次世界大战在德国两度勃兴。国内法优先说实质是强权政治在法律上的表现,通过把国家意志绝对化来否定国际法的存在意义以达到一个国家的意志强

6、加与国际社会,实现通知世界的目的。国内法优先说在理论上是否定和取消国际法的,在实践中是不利甚至破坏国际法律秩序的,因而在国际上少有支持,二战后已逐渐衰落。3、国际法与国内法平行。此说是二元论的学说。代表人有特里佩尔和奥本海等。他们认为国际法与国内法是两个独立、平行的法律体系。国内法是国家主权意志的对内表现,其对象是国家之内的人民;国际法是国家主权意志对外的集体表现,其对象是国家关系中的国家本身。奥本海认为国际法和国内法在本质上是不同的,其渊源不同,所规定的关系不同,法律实质也不同。国际法作为整体或其各个部份,都

7、不能当然成为国内法的一个部份。平行说(二元论)从实在法出发揭示了国际法与国内法的不同性质,论证了两者隶属不同的法律体系。但由于其忽略了两者的相互联系,对两个法律体系的解释带有片面性和绝对化的趋向,甚至造成二者对立,因而其理论的缺陷也是显而易见的。综上可见,以上三种关于国际法与国内法效力的理论都在某种程度上歪曲了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如周鲠生所说:“国际法和国内法按其本质来看,不应该有谁优先的问题,也不能说彼此对立。”「5」我们首先应该看到国际法和国内法的制定者都是国家;其次,两者分别调整的国际社会关系和国内社会

8、关系间有着密切的联系,特别是随着时代的发展,国际事务与国内事务交叉渗透的趋势日益明显,国际法与国内法的调整对象已无法绝对分开。再者,国际法与国内法在某些原则和规则上是相通的,国际法的实施需要国内法做出具体规定,国内法一些规定的实施也需要国际法的配合。因此它们之间的关系因是相互渗透、相互补充和相互制约的。二﹑国际国内法的本质区别国际法是主要调整国家之间关系的法律。国际法归根结蒂是平等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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