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学学生会监察工作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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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大学学生会监察工作条例(2009年11月第三十届学生会常代会第八次全体会议通过,2012年3月第三十一届学生会常代会第十三次全体会议最后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明确北京大学学生会常务代表委员会的监察职权,规范监察工作的开展方式,保障学生会的各项工作依章、规范、公平进行,根据《北京大学学生会章程》,制订本条例。第二条【监察工作的基本原则】学生会监察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公正公开的原则。监察工作评价的主体在于全体会员,监察工作执行的主体在于常代会委员,常代会应当通过各院系常代会委员及监察部门了解和反映广大同学对于学生会各项工作的意见、建议,督促学生会工作

2、的改进。第三条【监察工作的对象】监察工作的对象,是常代会会长团成员、执委会主席团成员、常代会委员、学生会各部门负责人、学生会工作人员以及其他涉及校学生会工作的人员。第四条【监察工作的范畴】监察工作的范畴包括:(一)监督学生会干部的工作作风;(二)监督学生会举办的各项活动及学生会的内部事务性工作;(三)监督学生会的财务管理工作;(四)收集广大同学对于学生会工作的评价与意见,向有关部门反馈并要求改进工作;(五)受理广大同学对于学生会工作的投诉,针对投诉展开质询与调查,限期予以答复,必要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六)其他应属于监察工作范畴的事项。第五条【失职的界定】本条例所称

3、“失职”行为指以下情形:(一)工作能力不能适应工作岗位需要,严重影响学生会工作业绩的;(二)个人工作作风严重失当,给学生会的工作和形象造成恶劣影响的;(三)符合学生会相关基本条例中关于失职的具体规定的;(四)有其他情况,经常代会认定为失职的。第六条【渎职的界定】本条例所称“渎职”行为指以下严重情形:(一)本不具有任职资格,在干部选拔过程中篡改成绩、隐瞒处分记录的;(二)玩忽职守,给学生会的工作和形象带来难以挽回的巨大损失的;(三)在选举、干部任用、组织活动等过程中,利用职权不正当地收受或索要他人财物,归私人使用的;(四)在选举、干部任用、组织活动等过程中,为私人目的,

4、向有职权的人不正当地赠送财物的;(五)在选举、干部任用、组织活动等过程中,拉帮结派,破坏团结,造成组织内部分裂的;(六)符合学生会相关基本条例中关于渎职的具体规定的;(七)有其他情况,经常代会认定为渎职的。第二章监察机构第七条【监察机构的组成】常务代表委员会作为学生会的常设权力机构,统一领导学生会监察工作。常代会监察委员会是常代会行使监察职权的专门负责机构,由常代会委员组成,依照章程和学生会相关规章对学生会各机构和个人实行监察。监察委员会向常代会主任会议负责,不受学生会任何其他部门和个人干涉。常代会设立监察部作为监察工作的执行机构,协助监察委员会处理日常事务性工作。第

5、八条【学生会其他机构对监察工作的配合】常代会其他机构和执委会必须配合监察机构的工作。监察部根据工作需要与执委会进行沟通与联络,执委会须设立专门机构负责协调监察工作。第九条【监察机构人员的义务】监察委员会委员、监察部工作人员须履行以下义务:(一)遵纪守法,秉公执纪,不以权谋私;(二)忠于职守,主动发现学生会工作中的问题,认真收集或听取广大同学的意见或投诉,及时与相关部门沟通;(三)在调查结束之前,非经常代会主任会议批准,不向任何单位或个人透露工作安排;(四)在调查结束之后,保证调查结果与答复的公开透明。如果监察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存在其他违反本条规定义

6、务之情形,常代会主任会议接受全体会员的举报,依照学生会章程和相关规章对相关人员展开调查并严肃处理。第十条【监察委员会的职权】监察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列席被监察机构与监察事项有关的会议;(二)监督学生会的财务管理;(三)监督活动的抽签、分组、发票等场下环节,记录现场情况和相关结果;(四)到活动现场进行全程监督,现场查看任何文件资料或场所设施,或采取其他必要的监督手段,并于活动结束后撰写监察报告,公布活动的流程细节以供全体会员监督;(五)在投诉受理期结束前记录并封存活动的评分表、选票等相关资料,必要时启封开展调查,在投诉受理期结束后将封存资料归还相应部门供存档;(六

7、)采取问卷调查、访谈以及其他适当形式收集对工作或活动的评价与意见反馈;(七)如对常代会会长团成员、执委会主席团成员及学生会各部门负责人的工作存在疑问,及时向学生会有关机构或个人提出质询或调查,要求其针对监察机构的质询与调查限期提供充分的文件材料、向监察部门做出书面解释和说明;(八)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采取其他适当的方法开展监察工作,但应以不违背监察工作的基本原则、不严重干扰正常工作的进行为前提。监察委员会在行使以上职权时,可以将事务性工作交由监察部负责具体执行。本条所述之投诉受理期,如无特别规定,为涉及的工作开始之日至所在学期结束之日。第三章举报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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