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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监察工作条例(试行)2009-04-16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改进学校监察工作,保证政令畅通,维护行政纪律,促进廉政建设,提高行政效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监察工作必须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服从服务于学校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大局,紧紧围绕学校中心工作,推进依法治校和民主管理,保障学校教学、科研、社会服务工作的顺利进行,促进学校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第三条 监察工作是学校内部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遵循参与、监督、推动、保障的原则,充分发挥内部监察的职能作用,协调指导有关部
2、门加强管理和监督工作,认真开展廉政监察、执法监察和效能监察。 第四条 监察对象是指学校内部管理部门、所属单位,学校任命和聘任的校管干部及在管理岗位上工作的职员。第二章 组织和领导 第五条 监察工作在学校党委、行政和纪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业务上接受教育部监察局领导,同时接受所在地上级监察机关的指导。 第六条 学校成立监察工作委员会。监察工作委员会由13-15名委员组成,主任由主管监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另设副主任2人。 监察工作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经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报驻教育部监察局备案。 第七条 监察工作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和主持。特殊
3、情况下可委托副主任召集和主持。 监察工作委员会召开会议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成员参加;表决议题时必须占全体委员人数二分之一以上成员通过方为有效。 第八条 监察处是学校的职能部门,同时作为校监察工作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负责全校监察工作。 第九条 学校二级独立法人单位设立监察室(科);设立分党委的学院设立监察组,与分纪委合署办公;未设立分党委的学院(部)设兼职监察工作人员。监察室(科)、监察组和监察工作人员在本单位党政领导下开展监察工作,同时接受监察处的领导。 第十条 学校聘请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教职工代表、教职工代表大会代
4、表为特邀监察员。特邀监察员受监察处委托开展工作。第三章 职责和权限 第十一条 监察工作委员会的主要职责:研究讨论并提出监察工作总体部署,指导和协调学校监察工作的开展,审议或决定监察处提出的违法违规行为和案件的处理建议。 第十二条 监察处的监察对象为全校二级单位、学校任命和聘任的校管干部、职能部处管理岗位上的职员,对下列工作实施监察: (一)监督检查监察对象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执行学校重大决策、决定及规章制度的情况,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保护监察对象正当行使职权; (二)受理对监察对象违法违规行为的检举、控告,受理不服政纪处分的
5、申诉; (三)调查处理监察对象的违法违规行为和案件; (四)参与学校发生的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 (五)对监察对象进行遵纪守法、廉政勤政教育; (六)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制定本部门管理和监督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七)参与学校对监察对象的考核、评议工作; (八)参与协调学校改善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能的工作; (九)协助国家司法机关、行政监察机关开展有关工作; (十)完成校长、主管校领导和上级监察机关交办的其他监察事项。 第十三条 监察处在调查监察对象的违法违规行为和案件时,根据工作需要,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监察对象提供
6、与监察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财务帐目及其他有关材料,进行查阅或者予以复制; (二)要求监察对象就监察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 (三)责令监察对象停止违反法律、法规和行政纪律的行为; (四)向有关部门建议暂停有严重违法违规嫌疑人员的职务。 第十四条 监察处查办违法违规案件,按照《西安交通大学查办违纪违法案件工作实施办法》办理。 第十五条 对违法违规的被监察单位,由监察处作出监察决定或提出监察建议,报主管监察工作的校领导。 第十六条 需要对有关当事人给予行政纪律处分的,依据《西安交通大学教职工行政纪律处分暂行办法》办理。行政纪律
7、处分分为七种: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开除。批准权限为: 违法违规校管干部的处理由监察处提出处理建议,经监察工作委员会审议,并提交校长办公会决定。 主管及其以下监察对象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撤职处分由基层单位提出,监察处审核,监察工作委员会批准;给予开除留用察看、开除处分由基层单位提出,监察处审核,监察工作委员会审议,报校长办公会批准。 附属医院校管干部以外的监察对象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撤职处分由本单位作出处理,报监察处备案;给予开除留用察看、开除处分由本单位提出,监察处审核,监察工作委员会审议,
8、报校长办公会批准。 教师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企业职工、后勤服务人员和其他工勤人员的违法违规处理由所在单位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人事处负责处理,监察处给予督促和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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