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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监察工作条例为了加强学院行政监察工作,保证监察部门有效地履行职责,提高监察工作效率,促进学院廉政建设,保证政令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学院监察(审计)室是我院行政执法监察(审计)的专门机构,在上级监察(审计)机关及学院领导下,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行使执法行政监察(审计)职权,不受其他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干涉.第二条行政监察工作以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维护政治稳定为指导思想,以反腐倡廉,严肃执纪为重点,以抓制度建设为根本,促进学院各项工作的开展.第三条学院监察室负责全院的行政监察工作,对学
2、院和上一级监察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第四条行政监察工作遵循的原则:1,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绳•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经得起历史的检验;2,坚持执法与群众监督相结合的原则•发扬民主,依靠群众,把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的监察与监督有机地结合起来;3,坚持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既要严肃政纪,依法执纪,又要耐心地进行思想教育,达到教育的目的.第五条行政监察工作准则1,行政监察人员要加强政治理论和业务学习,不断提高政治业务素质,具备与其从事的监察工作相适应的专业能力.2,监察人员必须遵纪守法,忠于职
3、守,秉公执法,清正廉洁,保守秘密•恪守职业道德,严守纪律,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实行依法监察.3,监察人员办理的监察事项与本人或者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第六条在学院各部门设立兼职监察员,做好各部门的行政监督,信息传递,宣传教育,案件调查等工作.第二章行政监察的范围及职责第七条监察部门对下列部门和人员实施监察:1,学院下属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2,由学院任命或聘任的行政管理领导干部.第八条监察部门履行的职责:1,检查监察对象在遵守和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学院有关行政规章制度,条例,办法中的问题;2,对学院重大经济活动实行全程监察•参与学院及所属部
4、门的基本建设项目,万元以上的装饰工程及维修项目及大宗物资设备的采购,招标,实施,验收等全过程,并做好相关的书面记录和资料归档工作.1,对招生,毕业生推荐就业,考风考纪,院务公开,行风评议,人事招聘等活动实施监督.2,受理对监察对象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控告,检举;3,调查监察对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学院的有关行政规章制度,条例,办法的行为并提出处理建议;4,受理监察对象不服学院给予行政处分决定的申诉,以及学院行政交办的其它由监察部门受理的申诉;5,法律,行政法规及学院规定由监察部门履行的其他职责.第三章行政监察的权限第九条监察部门履行职责,有权采取下
5、列措施:1,要求被监察的部门和人员提供与监察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财务帐目及其它有关的材料,进行查阅或者予以复制;2,要求被监察的部门和人员就监察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3,责令被监察的部门和人员停止违反法律,法规和行政纪律的行为.第十条监察部门在调查违反行政纪律行为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采取下列措施:1,暂予扣留,封存可以证明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资料,财务帐目及其它有关的材料;2,责令案件涉嫌部门和涉嫌人员在调查期间不得变卖,转移与案件有关的财物;1,责令有违反行政纪律嫌疑的人员就调查事项所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2,必要时按照规定程序可以
6、查询案件涉嫌部门和涉嫌人员在银行或者其它金融机构的存款并可以提请其开户行暂停支付.第十一条监察部门在办理行政违纪案件中,可以提请保卫,审计,财务等部门予以协助.第十二条监察部门根据检查,调查结果,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出监察建议:1,被监察部门和人员拒不执行法律,法规,政策及学院的规章制度,决定,建议应当予以纠正;1,被监察部门和人员的行为给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群众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根据需要建议采取补救措施;2,行政人员录用,任免,奖惩决定明显不适当,建议应当予以纠正;3,建议有关部门暂停有严重违反行政纪律嫌疑的人员执行职务或调离工作岗位;4,对严重
7、违反行政纪律的嫌疑部门和人员,建议立案审理;7,对违反行政纪律,建议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违反行政纪律取得的财物,建议依法追缴或者责令退赔;9,对忠于职守,清正廉洁的部门和个人,以及对于控告,检举重大违法违纪行为的有功部门和个人,建议表彰奖励.第十三条监察部门作出监察建议,按照管理权限和处理程序的规定作出的决定,有关部门和人员应当执行.第十四条监察部门对监察事项涉及的部门和个人有权进行查询.第十五条根据工作需要,监察部门负责人可以列席学院有关会议和查阅有关会议记录,监察人员可以列席被监察部门的与监察事项有关的会议和查阅有关会议记录.第四章监察程序第十六条
8、对需要检查的事项实施检查,根据检查结果提出监察建议.第十七条对需要调查处理的事项进行初步核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