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驾不必一律入罪”法学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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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醉驾不必一律入罪”法学基础一、问题的提出2011年5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张军在全国法院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上指出,各地人民法院应当慎重稳妥地追究醉驾的刑事责任,不能仅从字面来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即不能认为只要达到醉酒标准驾驶机动车就一律构成刑事犯罪,而要与修正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相衔接,情节轻微的可以不入罪。“醉驾不必一律入罪”①论一提出,立即引发公众的广泛质疑,有网友甚至戏称最高人民法院为

2、“醉高院”。②在随后进行的针对“醉酒不必一律入罪”论的大讨论中,公安部发言人指出:“公安机关对经核实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一律刑事立案”。③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负责人在接受媒体采访时也表示:“醉驾案件只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检察院一律起诉”。④至此,公、检、法三机关对醉驾的态度已基本明确: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持“醉驾一律入罪”的立场,而最高人民法院持“醉驾不必一律入罪”的立场。其实,对于究竟应当如何看待醉驾入罪问题,学术界也存在认识上的分歧。有人认为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所谓“醉驾一律刑事立案”、“醉驾

3、一律起诉”的表态与最高人民法院所谓“醉驾不必一律入罪”的表态并不矛盾,因为刑事立案、起诉不等于必判有罪,“一律刑事立案”、“一律起诉”与“一律入罪”并非等同概念,二者并不矛盾,而是各司其职。⑤也有人认为,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无疑要首先确立“醉驾一律入罪”的理念。⑥还有人认为:u80mg/100ml的醉驾标准本身已是客观标准,已经把饮酒仅达50mg、60mg/100ml等情节显著轻微的情形排除在外了……醉驾即犯罪”。⑦当然,也有很多刑法学者从不同的层面来论证“醉驾不必一

4、律入罪”论的成立。例如,高铭暄、赵秉志、陈泽宪、龙宗智等教授均认为,在现实生活中,醉驾的情况非常复杂,对于醉驾具体的危险性,需要交由司法人员进行判定。如果驾驶者的酒精含量超标就认为其是犯罪,那么未免太简单化。“'醉驾不必一律入罪”论不仅在法理上没有问题,而且对正确适用醉驾条款具有很好的提示作用。主张"醉驾不必一律入罪”并不是否定“醉驾入罪”,也不是重新解释相关法律条款,而是根据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总则第13条但书”““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W的规定,对一部

5、分不必动用刑事处罚的醉驾代之以行政处罚,这体现了刑法总则与刑法分则之间的关系以及刑法与《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其他法律的关系。⑧由上可见,无论是实务界还是学术界,对“醉驾不必一律入罪”论的确存在争议。也正因如此,很有必要讨论一下“醉驾不必一律入罪”论能否成立。二、“醉驾不必一律入罪”论的合理性分析晚近以来,由于发生多起严重的醉驾导致多人伤亡的悲剧,因此民众强烈要求将醉驾入罪,以达到预防、遏制醉驾以保护公民生命、财产安全的效果。但是,刑事立法应当是一种讲究科学性、合理性的活动,盲目的受民众情绪影响的所谓“民

6、生立法”即使动机良好,也可能是“好心办坏事”。实际上,醉驾入罪的效果是否真像人们预想中的那么好还有待观察,而将未造成严重事故的醉驾入罪的合理性也值得我们认真反思。首先,仅靠将醉驾入罪并不能产生比采用行政处罚措施预防、遏制醉驾更好的效果。公安部的统计数据显示,20"年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生效后的半个月内,全国共查处醉驾案件2038起,较2010年同期下降35%,全国因醉驾引发交通事故导致的死亡人数和受伤人数同比分别下降37.8%和11.1%o⑨这一期间绝大多数地方报道的酒驾事故率下降幅度基本在3

7、0%”40%的区间波动。这与醉驾没有入罪之前,全国开始采取严查酒驾专项治理行动导致的酒驾事故率下降的幅度大体持平。当然,也有个别地方是例外,如北京市查处酒驾的力度可能是最严厉的,这一期间酒驾较2010年同期下降了82.2%。⑩不过,在将醉驾入罪之前(2010年),也有个别地方(如湖北省襄阳市)采取严查酒驾等措施来预防交通事故,这一年该市因酒驾引发的交通事故为3起,死亡1人,受伤3人,与2009年同比分别下降62.5%,83.33%、66.67%0⑴)上述数据表明,酒驾大幅减少并不能完全归功于将醉驾入罪

8、,而应当归功于查处酒驾的行政执法力度。其次,将醉驾入罪后的行政、司法成本成倍增加,选择性执法成为必然趋势,从长远看其效果反而有可能不利于预防、遏制醉驾。据笔者估算,如果以公安机关原来处理一起酒驾案的时间、人力、物力资源成本为基数进行核算,那么将醉驾入罪后投入的治理成本将增加10倍左右。(12)虽然我国可以在10天或半个月内集中主要的行政、司法资源来查处酒驾,但不可能像某些地方的公安、司法机关宣称的那样始终投入如此高昂的行政、司法资源保持对酒驾的^零容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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