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新闻中的传媒法律责任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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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虚假新闻中的传媒法律责任探析廣继光/刘海贵2013-1-2117:06:03来源:《新闻记者》(沪)2012年4期第36〜39页【内容提要】当前国内虚假新闻层出不穷,传媒法律责任偏轻是一个重要因索,曲于对虚假新闻岀现后,如何追究传媒责任缺乏明确口J行的规范,现阶段很难真止追究传媒机构的法律责任。本文分析虚假新闻的法律责任依据后,提出可以援引即将实行的公益诉讼制度,切实扩大虚假新闻的监督主体,提高传媒机构的造假成本,促使传媒自觉强化把关,从源头上防范虚假新闻岀台。【关键词】虚假新闻/法律责任/传媒/公益诉讼【英文标题】LegalLi

2、abilityofMediainFalseNews【作者简介】庚继光,四川师范大学教授;刘海贵,复旦大学新闻学院教授、I■専导[中图分类号1G211屡禁不止的虚假失实报道在社会上产生了很坏的影响,严重损害了新闻媒体的公信力,败坏了新闻工作者的良好声誉。刚刚过去的2011年,虚假新闻再次成为中国新闻界的聚焦点之一。一方面,虚假新闻依然时有发生,禁而不绝,但总体來看,这一年的虚假新闻数量有所减少,严重程度也较往年有所降低。①不过,这些积极的迹象仍不足以让我们高枕无忧:从2010年1月初到2011年6月底,新闻出版总署直接杳处新闻领域违

3、法违规案件699件,其中虚假失实报道案件160件,占到总数的22.9%。而2012年2月9日,新闻出版总署又下发通知,通报了2011年以来社会广泛关注的4起虚假新闻报道的调查及处理情况。在主管部门的“高压”态势下,虚假新闻仍然层出不穷,我们有必要进行反思,已经出台的政策举措是否到位?在众多虚假新闻的查处和责任追究过程屮,传媒机构的责任是否偏轻,使得他们感觉造假、失实的成木很低,几乎完全放弃了内部的监督、把关责任?笔者以为,社会各界需要认真审视虚假新闻事件中的传媒法律责任,尤其是传媒对受众的侵权责任,并通过公益诉讼途径严肃追究其侵权

4、责任,以此捉高传媒的造假成本,促使传媒机构自觉加强内部把关,从源头上杜绝虚假新闻出炉。一、虚假新闻法律责任的确立依据传媒是一种特殊的社会信息服务机构,它存在的首要价值便是为社会各界提供冇意义的信息。以报纸为例足以说明这一点:“报纸是可触的有形物,因此它在物质形态上是一种商品,但是读者购买它的目的并不是为了获得纸张这一有形物,而是为了获得载于纸张上的信息。而信息是无形的不可触的,纸张只不过是这类无形物的一种载体。”②由此可见,蕴含在一定介质上的新闻信息是传媒机构向受众售让的主要标的物。冇学者据此推论:从新闻媒体和新闻的特征看,新闻是

5、一种特殊的商品。新闻媒体和新闻受众Z间存在着一种事实上的契约关系,新闻受众要支付一定的订报费或收视、收听费;新闻媒体要提供真实的新闻信息。在确定受众的消费者地位后,我们可以直接援引法律规范赋予他们应有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明确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分、生产H期、冇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6、作为一种服务关系的两极,消费者的权利对应着传媒机构的法定义务,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丁六条第一款还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I大I此,传媒机构向受众提供真实的新闻信息就屈于法律上的强制性义务。无须赘述,任何传媒机构都没有向受众传播虚假新闻的权利。虚假新闻一旦出现,就表现为传媒机构违反了口身对受众的法定义务,构成了对新闻受众合法权益的损害。传媒机构刊播虚假新闻,究竟应该对受众乐担何种责任?学术界的观点并不统一。顾理平教授坚持认为是单一的侵权责任

7、;也冇人捉岀:媒体对受众捉供虚假新闻既可以构成违约,也可以构成侵权。如果新闻媒体提供给受众的是虚假新闻,并且此虚假新闻是新闻媒体口己杜撰的,则新闻媒体既是构成侵权责任的主体,也是构成违约责任的主体;如果虚假新闻的提供者是政府机关或自由撰稿人,则新闻媒体因过失导致虚假新闻传播,新闻媒体应承担违约责任,政府或自出撰稿人则承担侵权责任。④笔者认为,虚假新闻的法律责任,确实经常表现为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追究其违约责任的理由很简单,因为受众通过交纳订阅、收听、收视等费用购买传媒机构的信息服务,双方形成了契约关系,传媒机构违反约定提供虚

8、假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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