貝卡利亞關於死刑的法律思想探析

貝卡利亞關於死刑的法律思想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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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貝卡利亞關於死刑的法律思想探析摘要:“近代刑法之父”貝卡利亞在《論犯罪與刑罰》中最早對死刑的殘酷性提出尖銳的批判,由此引發關於死刑存廢的爭論。雖然現在全世界廢除死刑的國傢越來越多,而且聯合國也提倡並支持世界各國廢除死刑的運動,但是在21世紀的今天,關於死刑的問題,在世界各國尤其在保留死刑的國傢中仍然是個爭議不休的問題關鍵詞:死刑;貝卡利亞;刑罰;契約分類號:D9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671-1297(2008)10-106-02一、古代死刑制度的起源死刑,即生命刑,中國古代又稱之為極刑。英語中死刑稱為deathpenaltyo死刑是人類文明史中一種

2、古老的刑罰,伴隨著法律、階級和國傢的產生而產生。死刑最早起源於原始社會的血親復仇“以血還血,以牙還牙”o恩格斯指出:“假如一個氏族成員被外族人殺害瞭,那麼被害者的全氏族必須實行血親復仇。我們今日的死刑,隻是這種復仇的文明形式。”按照馬克思主義觀點認為死刑如同法律一樣,都是社會物質發展的一定階段的產物。以血親復仇制度的終結,便是作為國傢刑罰制度中死刑的產生。死刑制度產生的根源表現在三點:從經濟根源上看,由於生產力的發展,物質財富增多,岀現瞭私有財產,私有財産需要死刑的保護。其次,從人與人的社會關系來看,社會出現階級分化,出現瞭國傢或類似國傢的組織,統治階

3、級需要死刑來維護自己的特權和統治地位。再次,從認識論上看,統治階級認識到死刑是一種最有效的統治手段,可以一勞永逸地消滅敵人。由於奴隸社會、封建社會的生產力的落後決定瞭人的生命價值的低下,無論古代的東方或西方,死刑作為國傢調控社會的最後手段始終發揮著滿足民眾報應觀念、平息民眾報復心理的功能,這與統治者期望發揮死刑的遏制犯罪、治國平天下的功能不謀而合,因此,死刑在古代刑罰體系中曾長期占有顯赫的地位,是維護社會秩序最有力、最有效的工具,通過死刑,達到威懾社會、阻止犯罪的目的。古代文獻記載“大者陳諸原野,小者致之市朝”的殺人場面,形象地說明瞭古代社會廣泛適用死

4、刑,古代的刑罰與死刑密切聯系在一起,大辟、棄市、磔、梟首、腰斬、車裂、凌遲等等名詞多見於古文獻中二、世界死刑制度的概況以及發展趨勢死刑源於古老的同態復仇觀念,是最古老也是最嚴厲的一種刑罰方法。在人類歷史上,死刑曾是適用的最普通的一種刑罰。然而現在,在死刑廢除論的影響下,世界范圍內已經有越來越多的國傢加入瞭廢除死刑的行列。“截止2004年10月,共有81個國傢廢除瞭所有犯罪的死刑,12個國傢廢除瞭普通犯罪的死刑,35個傢事實上廢除瞭死刑(至少10年內沒有執行過死刑),三者加在一起是128個國傢。縱觀各國立法,對死刑的規定大致可以分為以下四種類型:第一,絕

5、對廢除死刑,又稱完全廢除死刑,這種情況是指在憲法或法律中明確規定廢除刑事法律中的死刑,或者在所有刑事法律中均無規定死刑第二,相對廢除死刑,又稱部分廢除死刑。這種情況是指法律規定隻對普通刑事犯罪廢除死刑,對叛國或者政治犯罪、軍事犯罪則保留死刑;或者宣告和平時期廢除死刑,戰時對某些犯罪恢復死刑第三,實質上廢除死刑,又稱實際上廢除死刑或事實上廢除死刑。這種情況是指法律條文中雖規定有死刑,但是在過去若幹年內從未執行死刑或者從未判處過死刑。在這種情況下,死刑條款形同虛設,從實質意義上講與廢除死刑並無二致第四,保留死刑,嚴格限制死刑的適用。這種情況是指法律上仍然規

6、定有死刑條款,也運用死刑條款判處死刑和執行死刑,不特別指明死刑使用的時效限制,但卻規定對死刑適用的嚴格限制條件,比如死刑的適用范圍、適用對象、適用程序、執行方式等等三、貝卡利亞關於死刑的法律思想17、18世紀,一些啟蒙思想傢以理性主義、科學和人道主義出發,提出民主、自由、平等、天賦人權等口號,宣傳從人性論出發的自然法,反對封建專制統治,反對中世紀的黑暗的刑罰制度。隨著古典自然法學派的思想啟蒙運動的不斷深入,社會契約論和天賦人權理論的興起,人們開始對存在幾千年的死刑制度的合理性提出質疑,貝卡利亞針對中世紀殘酷的刑罰制度第一個提出廢除死刑的主張,其理論基礎

7、正是建立在英國洛克的自然權利說和法國盧梭的天賦人權說的基礎上的。洛克指出:“一個人既然沒有創造自己生命的能力,就不能用契約或通過同意把自己交給任何人奴役,或置身於別人的絕對的、任意的權力之下,任其奪去生命。誰都不能把多於自己的所有的權力給予他人,凡是不能剝奪自己生命的人,就不能把支配自己生命的權力給予別人。”盧梭更是將生命視為人類的天然稟賦一一“天賦人權”O洛克、盧梭都將人的生命權神聖化,但是他們並沒有將人權理論與死刑制度對立起來,反而認為出於社會更高利益的需要,公民生命權仍然可以被國傢基於“公共利益”為借口“合法”地剝奪,洛克和盧梭並沒有從自然權利和

8、天賦人權的理論中推出廢除死刑的主張。在同樣的理論基礎上,貝卡利亞卻從刑罰權的產生和死刑本身的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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