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检察机关与媒体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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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论检察机关与媒体之关系摘要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多元的价值取向、频发的矛盾纠纷时刻促使着信息的生成、传播和接受,在接踵而来的热点现象和新兴事物面前,公众急需要一种“导向”或者“判决”予以指引。对此,司法机关与媒体作为一种权威的“声音”,共同肩负着引导价值、厘清利益、整合社会的神圣职责。也正基于上述大背景之下,司法机关与媒体之间的关系越来越成为学术界、实务界关注的热点话题。关键词检察机关媒体价值取向作者简介:许泽键,广州市帑禹区人民检察院。中图分类号:D926.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9

2、-185-02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多元的价值取向、频发的矛盾纠纷时刻促使着信息的生成、传播和接受,在接踵而来的热点现象和新兴事物面前,公众急需要一种“导向”或者“判决”予以指引。对此,司法机关与媒体作为一种权威的“声咅”,共同肩负看引导价值、厘清利益、整合社会的神圣职责。也正基于上述大背景之下,司法机关与媒体之间的关系越来越成为学术界、实务界关注的热点话题。无论是许霆盗窃案,还是李启铭交通肇事案,媒体铺天盖地的宣传报道,都与案件的最终走向有着说不清道不明的关系。首先,公众通过新闻媒体的跟踪报道,从头到尾获知了案件的进展

3、,并能自由发表看法,表达意见,社会舆论很大程度上增加了司法机关办案压力,成为大众监督权行使的重要途径。其次,个别媒体的片面报道又可能误导了社会大众,煽动了社会负面情绪,不可避免的影响了检察官、法官等司法工作人员的价值判断、法律适用,进而偏离了司法公正的追求。因此,媒体的利与弊、取与舍已成为司法机关特别是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务必攻克的课题。事物往往具有两面性,媒体与检察机关站在不同立场对事物的看法也冇不同的角度。从新闻媒体來看,他们往往批评司法机关的宣传存在不小问题,并且就宣传的内容讲,内部宣传和外部宣传不加区分,形成此类认

4、识的错位当然的与司法机关从事宣传工作人员的自身新闻素质有关。同时,媒体认为个别司法机关还存在变相阻碍舆论监督的现象,例如,部分媒体记者就反映,他们曾遇到过因为发表批评性意见而受到司法机关的重点“照顾”,甚至恐吓、威胁。而从检察机关来看。他们普遍反感媒体以行使新闻监督权为名而引导社会舆论的走向,并干预检察机关独立行使职权,现实生活中,媒体为了追求高关注率、高点击率而不顾案件事实,发表倾向性明显的报道的现象并不少见,导致社会舆论不正常的偏向某一方进而严重影响了检察机关的正常办案工作。对此,笔者认为检察机关与媒体都可以有一个共同的目

5、标,即追求社会正义。在这条道路上,两者存在既矛盾有统一的关系,他们有时候是对手,有时候是搭档;有时候是一种相互推进关系,有时候是一种相互排斥关系,正如一个硬币有两面,他们立场有所不同,关注点有所不同但社会止义同为检察机关与媒体共同追求之终极目标,这便是检察机关与媒体实现良性互动的基础,可尝试通过以下方式实现:一、检察资讯应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由于检察机关工作的特殊性,在办案过程中要保持一定的密闭性,不可能把详细的案情,如每一方当事人的发言,态度等统统呈现在公众I何前。而通常发生社会热点案件的时候,公众在好奇心及其他心态

6、的驱动下,往往渴求知道案件的详细情况,他们便会通过新闻媒体等途径来予以关注。市场经济条件下,媒体越來越走向商业化,不同媒体之间的竞争也是越來越激烈,所谓的案件真实情况都是经过媒体渲染、加工的,其中夹杂着记者、评论人的主观感受、主观判断,案件的描述也具有片段化的特点,也就是说媒体的表述是有选择性的,不能引起公众共鸣,不能吸引眼球,不能带来“新闻卖点”的往往被他们忽略,从而使得新闻报道与案件客观情况存在一定的距离。而法律知识相对薄弱的社会本就缺乏理性分析,客观求证的习惯,在媒体倾向性报道的影响下,先入为主的形成了自己的判断,流言很

7、容易盛行于社会。公开检务信息成为纠正这种信息不稳定性的良好手段。因此,检察机关应当尊重和遵守新闻工作的规律和特点,以开放、开明的心态为记者履行职责创造良好的环境。同时,还应及时搜集社会对检察机关正在办理案件的评价,及时与体沟通、或者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官方微博等方式作以解读,消除社会人众的误解,实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高度统一。二、检察机关应当尊重、支持媒体的客观报道和合法监督检察机关应当対媒体采用“保护为主、限制为辅”的原则,为媒体拓宽空间,使其享有的言论自由能最大限度得以实现,最大限度满足媒体及社会大众的知情权。

8、同时,也应明确媒体的权利义务,避免监督不当。对此,最理想的方式便是用法律的手段来固化新闻自由与司法公正的关系,使传媒与司法运作空间有法律保障,避免现实操作的随意性和不确定性。注重保护与防范Z间的平衡,既要保护传媒的新闻自山,又要防止司法权的滥用,更要合理地界定自由的边界,将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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