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工伤案件上下班途中的权威解释、答复及指导案例刘强律师

沈阳工伤案件上下班途中的权威解释、答复及指导案例刘强律师

ID:46741208

大小:67.00 KB

页数:4页

时间:2019-11-27

沈阳工伤案件上下班途中的权威解释、答复及指导案例刘强律师_第1页
沈阳工伤案件上下班途中的权威解释、答复及指导案例刘强律师_第2页
沈阳工伤案件上下班途中的权威解释、答复及指导案例刘强律师_第3页
沈阳工伤案件上下班途中的权威解释、答复及指导案例刘强律师_第4页
资源描述:

《沈阳工伤案件上下班途中的权威解释、答复及指导案例刘强律师》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沈阳刘强律师整理第六条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4年6/118日,法释(2014)9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政策】26.(3)“上下班途中”应当包括职工在合理时间内

2、为上下班而往返于居住地和工作单位之间的合理路径。——《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行政审判办案指南(一)〉的通知》(2014年2月24日,法办(2014〕17号)【最高人民法院答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关于翟恒芝、邹依兰诉肥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行政确认一案的请示》收悉。经研究认为:如邹平确系上下班直接冋其在济南的住所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6)项的规定。此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非固定居所到工作场所之间的路线是否属于“上下班途屮”的答复》(2008年8月22日,(2008)行他字第2号)[《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北京国玉

3、大酒店有限公司诉北京市朝阳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行政纠纷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行政判决书)裁判摘要: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6)项的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对这里的“上下班途中”应当从有利于保障工伤事故受害者的立场出发,作出全面、正确的理解。“上下班途中”,原则上是指职工为了上下班而往返于住处和工作单位之间的合理路径之中。根据H常生活的实际情况,职工上下班的路径并非固定的、一成不变、唯一的,而是存在多种选择,用人单位无权对此加以限制。只要在职工为上下班而往返于住处和工作单位之间的合理路径Z中,都属于“上下班途屮”。

4、至于该路径是否最近,不影响对“上下班途屮”的认定。职工在上下班的合理路途中发生机动车事故,被行政机关依法认定为工伤,用人单位以事故发生的地点不在其确定的职工上下班的路线上为由,请求撤销行政机关作出的工伤认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6)项的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对该规定所指的“上下班途中”应作全面、正确的理解。“上下班途中”应当理解为职工在合理时间内,为上下班而往返于住处和工作单位之间的合理路径之中。该路径可能有多种选择,不一定是固定的、一成不变的、唯一的路径。该路径既不能机械地理解为从工作单位到职工住处

5、之间的最近路径,也不能理解为职工平时经常选择的路径,更不能以用人单位提供的路径作为职工上下班必须选择的唯一路径。根据日常社会生活的实际情况,职工为上下班而往返于住处和工作单位之间的合理路径可能有多种选择。只要在职工为了上班或者下班,在合理时间內往返于住处和工作单位之间的合理路径之中,都属于“上下班途中”。至于职工选择什么样的路线,该路线是否为最近的路线,均不影响对“上下班途中”的认定。本案中,根据行政机关的调查以及现有证据,2006年9月20口晨,陈卫东从自己的住处出发,前往上诉人国玉酒店公司上班。陈卫东的住处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大屯路南沙滩小区,国玉酒店公司位于北京市朝阳

6、区安外慧忠里。从北京的实际地形看,陈卫东的住处在国玉酒店公司的西北方向,涉案事故发生丁朝阳区北辰西路安翔北路东口,在国玉酒店公司的西方,该地点虽然不在国玉酒店公司自制的从陈卫东住处到国玉酒店的交通路线图上,但亦位于陈卫东上班的合理路线之内。因此,可以认定陈卫东系在上班途中因机动车事故伤害死亡,被上诉人朝阳区劳动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合法,应予维持。——《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8年第9期【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参考性案例】何培祥诉新沂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行政认定案(行政审判指导案例第117号)裁判要旨:对上下班途中的理解,在非常规工作情况下,应根据工作性质、特点、般社会生活经

7、验及社会情理,结合机动车事故是否发生在上下班的合理时间、合理路段等因素,综合判断事故是否因“上下班目的”而发生。本案当事人之间的主要分歧,在于对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苏劳社医(2005)6号)第15条规定的“上下班途中,应是合理的时间经过合理的路线”,如何理解其中的“合理时间”问题。对此认为,上述文件规定的“合理的时间”与“合理的路线”,是两种相互联系的认定属于上下班途中受机动车事故伤害情形的必不可少的时空概念,不应割裂开来看待。结合本案,何培祥在上午听课及中午就餐结朿后返校的途中骑摩托车摔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