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中“上下班途中”探析-2017年07

工伤认定中“上下班途中”探析-2017年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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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伤认定中的“上下班途中”探析岳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郑松林劳动者在上下班途中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交通事故是工伤认定中较为常见的情形,也是存在较多争议的情形,其中“上下班途中”的认定是主要争议焦点之一。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与司法机关在此争议焦点上的观点并不完全相同,甚而部门内部观点也未统一,本文将对此问题进行探讨。一、上下班途中交通事故工伤认定的法律规定《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代项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交通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条文本身并未对上下班如何理解进行规定,也未明确上下班的认定标准和涵盖范围。㈠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有关上下班途中的规定1

2、、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函[2004]256号)第二条规定既包括职工正常工作的上下班途中,也包括职工加班加点的上下班途中。该规定明确了上下班的外延包括正常工作和加班工作的上下班途中。2、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工伤保险有关规定处理意见的函》(人社厅函〔2011)339号)第一条规定,“上下班途中”是指合理的上下班时间和合理的上下班路途。该规定限定了合理时间和合理路途的上下班认定标准。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人社部发[2016J29号)第六条则规定

3、,职工以上下班为目的、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单位和居住地之间的合理路线,视为上下班途中。该规定明确了上下班需符合以上下班为目的、合理时间及合理路线的三方面的要求。另外,在外延方面,首次将居住地纳入到上下班目的地的范围。㈡司法机关有关上下班途中的规定1、《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认定劳动保障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2007)是较详尽的司法机关就上下班途中进行了界定的文件。《意见》明确“上下班途中”既包括职工正常工作的上下班途中,也包括职工加班加点的上下班途中。提前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原则上应认定为工伤。要综合考虑两个方面的因素:一是时

4、间要素,即上下班的必要时间;二是地理要素,即上下班的必经路线。所谓必要时间,除了考虑两地的距离外,还应当充分考虑道路的畅通情况、代步工具的种类和性能、气候变化情况等因素,以足以保证劳动者能够顺利到达目的地为基线;所谓必经路线,一般是两地的最直接、最通达的路线。在劳动者没有走最直接、最通达的路线上班或下班遭到车祸时,还应当充分考虑劳动者绕道的理由。理由正当绕道也应视为必经路线。如职工上下班途中顺便买菜、接送小孩等,该事务是其日常工作生活的必须要求,顺便办事并不改变“上下班途中”的基本性质,在顺便办事前后的途中,如果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仍应当认定为工伤。若绕道其他地

5、方办理其他事务,而该事务与其工作或回家没有必然联系的话,则该过程就不应认定为上下班途中。对劳动者绕道理由的不正当性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419号)第六条采取概括加列举式的方式对上下班途中的认定标准及外延进行了规定。条文明确了“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认定标准,同时其用“上下班途中”列举特定区间的路线,说明还应符合以上下班为目的的目的要件。条文以列举方式明确了上下班的目的地范围,即包括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及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扩充了以往以劳动者本人所在地为目的地的限定范围。

6、同时,该司法解释还将在上下班途中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而导致的路线合理延伸亦纳入上下班途中的认定范围。二、“上下班途中”的界定探析对于上下班途中的界定,实际上存在不同的观点。有观点认为上下班途中是日常用语,而非法律专业术语也有观点认为上下班途中应结合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来考察其正当性,并试图明确关于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具体范围駕根据前述法律及文件规定,我们认为上下班途中应是区别于日常用语的概念,对其界定应结合文义和法律规定而进行。㈠上下班途中的文义界定从语法结构来看,上下班途中是偏正短语中的定中短语,其完整的表述应为"上下班的途中",途中是中心词,上下班

7、是修饰词。故从语法结构看,途中限定为上下班的路途中。从文义来看,上下班途中是指以上下班为目的,职工往返于工作场所和其他地点的途中。从此角度而言,上下班的目的性应是认定上下班途中的必要条件。上下班的目的性是指职工之所以出现在该路途上,是以上班或下班为目的。职工因为办私事或者在完成了上下班的过程再又外出前往其他地点,则不具备上下班的目的性,不属于上下班途中。㈡上下班途中的法律界定从本文第一部分的法律及相关政策规定来看,对于上下班途中的法律界定,采取了概括加列举式的规定。突出了上下班目的、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界定标准。1、以上下班为目的。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及最高人

8、民法院的规定中,均明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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