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下班途中认定的法律适用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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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下班途中”认定的法律适用探究陆春兰华东政法大学摘要:交通工具的多样化改变了多数人的生活,包括上下班途中。在上下班过程中,“途中工伤”时常有之,纠纷不断,常常引起诉讼。反观我国现行工伤认定纠纷,因对上下班交通路线、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上K班时间等要素存在理解上的差异,法官容易在司法判案时持有不同的看法,造成同案不同判。文章分析了“途中工伤”法律规范等的演变以及认定“上下班途中”的目的耍素、空间要素和时间要素,结合目的解释和文义解释探讨了它的适用问题。关键词:途中工伤;上下班途中;《工商保险条例》;作者简介:陆春兰

2、(1992—),女,硕士研宄生。收稿日期:2016-12-15Received:2016-12-152010年新《工伤保险条例》的出台,使得“途中工伤”适用条件既变得严格又有所宽松。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方面认定“途屮工伤”的适用条件恢复了“非本人主要责任”这一要素;男一方而将“途中工伤”事故认定条件放宽到“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较2003年《工伤保险条例》中对“途中工伤”认定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各地审判法律适用出现了不统-的情况。最高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18日颁布了《关于审理工

3、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其屮第六条再次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本文不探讨事故责任这一要素)。一、问题的提出工伤保险制度建立之初,国家把劳动者因公负伤看作一种社会问题,19世纪后期,西方国家更将工伤看作一种社会风险,而这种社会风险应当由国家来承担。1884年初次将工伤保险赔偿制度从民事侵权赔偿制度中剥离,德国创设了一种全新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以无过错为原则。此后,制定工伤保险制度的目的之一便是保护劳动者的劳动权公民基本权保护便成为认定工伤体系的主角[1]38。以工伤保险的立法宗旨和原理为法理

4、基础,工伤保险的畛域朝着扩张趋向发展,从由“工作时间”要素、“工作原因”要素、“工作地点”要素所构成的直接伤害扩展到职业疾病,再扩展到间接伤害m。“途中工伤”纳入工伤保险制度既是对于工作自然延仲的保护又是立足于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这一要点是基于工伤保险的立法宗旨及其设立原理。随着科技的发展,城市轨道交通也多样化,职工上下班途中遭受事故伤害频繁发生,并K向着越来越私人化的方向发展,到底如何认定“途屮工伤”也变得极其复杂。从各种工伤认定的情况来看,“途中工伤”认定的案件数量位居第二。机动车事故的损害赔偿的立法不完善与

5、劳动者基本权的现实保护导致“途中工伤”成为权利义务双方争论的焦点。认定“途中工伤”首先必须认定“上下班途中”。“上下班途中”是一个内涵与外延不确定的“弹性用语”,属于社会生活用语。由于它不属于法律术语,伴随着该用语闪涵和外延不断的变化,将导致“上下班途屮”含义具不确定性[1]38。虽然,弹性词语给予了有关部门自由裁量的权力,但“上下班途中”用语的不确定性增大了“途中工伤”的不确定性。因而,探求如何认定“上下班途中”显得尤为重要。二、我国“途中工伤”历史发展进程“途屮工伤”源于工伤保险制度。从工伤保险制度的起源看,

6、它衍生于劳动权。在封建社会时期,生产工具较落后,劳动者在生产作业过程中不易受到伤害,伤害事故数量较少。随着工业化大革命,机器的出现使得劳动者的人身安全危险性大大增加。再加上资木家为追求绝对利润,剥削压迫劳动者,要他们长时间高强度地工作,从而导致工伤数量呈递增趋势。为了平衡资产阶级与被剥削阶级的利益,解决这一问题,工伤保险制度孕育而生。大须贺明《生存权论》说,劳动权是以生存权为基础,在社会权性质侧而的劳动权根底下,蕴藏着生存权位1。工商保险制度可以看作是劳动者的生存权与资本家最大利益化的博弈结果。1884年,德国建

7、立了世界上最早的工伤保险制度以工伤风险分担社会化为特点的救济职业伤害的保险制度。随后,欧美国家迅速效仿并建立各自的工伤保险法律制度。195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的颁布标志着中国工伤保险制度的起步,该制度在此后不断完善发展。“途中工伤”被纳入工伤保险制度,经历了从无到有,从严到宽再到严格又放宽的发展历程。1951年首次工伤保险制度规定中并没有将“途中工伤”纳入,直到1996年原劳动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以T简称《办法》)第八条第九款严格限定时间要素和空间要素,必须符合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和必经路

8、线。“规定吋间”“必经路线”和非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排除在外等条件将“途中工伤”牢牢限制,如此严苛、不合情理的规定遭到了大多数学者的反对。2003年《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款中,放宽了“途中工伤”的范围,不局限于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II把交通事故的过错责任与“途屮工伤”的认定分开。较之1996年的规定,放宽丫认定条件,但是在实践中,对于“必经路线”“机动车”“上下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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