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司法警察部门的监督职能拓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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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论司法警察部门的监督职能拓展摘要《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条例》的施行给以服务执法办案为屮心的司法警察工作注入了许多新鲜元素,其中新增加的对检察人员在执法办案过程中的监督报告规定,充实了司法警察部门的监督职能,本文拟从《条例》规定展开,浅析司法警察部门监督职能的拓展。关键词司法警察监督职能检警分离工作规范作者简介:冯志鹏,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中图分类号:D926.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11-063-02新刑诉法和《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条例》(下称《条例》)的先后颁布实施,为司法警察部门工作职能拓展转型提供了充足的法律依据和创造了良好的发展机遇,给以服务

2、执法办案为中心的法警工作注入了许多新鲜元素,其中新增加的对检察人员在执法办案过程中的监督报告规定,充实了司法警察部门的监督职能,不仅可以视为检察机关完善自侦案件和内部监督制度的组成部分,同时也是延展法警工作职能、提升整体工作水平的良好契机。本文拟从《条例》规泄展开,浅析司法警察部门监督职能的拓展。一、监督职能的法律依据司法警察部门对办案人员的监督职能主要体现在《条例》的笫「三条和第二十六条。第十三条规定,对检察官或者其他办案人员在一定场所的讯问、询问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应当及时提醒,必要时可以向分管检察长报告。《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必须执行上级

3、的决定和命令。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认为决定和命令冇错误的,可以按照规定提出意见,……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对超越法律、法规规定的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职责范围的命令和指令,有权拒绝执行,并同时向上级机关报告。对办案检察官指令的执行,依照前款规定。英中,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主要参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五章警务保障中的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的内容,保障了作为我国人民警察警种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依法处理错误指令和违法指令的权利。同时,法律也作出了司法警察对违法违规行为须向上汇报的规定,可以看作是对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督职责,其中提出意见和向上级汇报是司法警察在执行任务过程中对作出决定和命令的

4、办案人员的两种主要监督方式。在相关条例屮,2012年12月实施的《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条例》第二十八条中也都作出了类似的规定。至于在哪些场合或环节司法警察中可以行使监督职责,笔者以为可分以下两种情况:一是在履行《条例》规定八项基本职责的过程中,包括(一)保护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案件的犯罪现场;(二)执行传唤、拘传;(三)协助执行监视居住、拘留、逮捕,协助追捕在逃或者脱逃的犯罪嫌疑人;(四)参与搜查;(五)提押、看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六)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七)保护出席法庭、执行死刑临场监督检察人员的安全;(八)协助维护检察机关接待群众來访场所的秩序和安全,参与处置突发事件。上

5、述这些场合或环节司法警察在经办检察官或其他办案人员指挥下直接参与其中,理所当然的在执行过程中对可能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有监督汇报的职责。二是《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情形,即在办案人员实施讯问、询问活动的环节。按照新《刑诉法》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等规定,司法警察不直接参与办案人员的讯问、询问活动,但山于实际执法过程中,办案人员在传唤、拘传、抓捕犯罪嫌疑人或者在检察机关办案工作区进行讯问(询)问时,司法警察都相应的以协助执行者或者办案工作区管理者的身份出现,可以说如影随形,相比僵化死板的办案纪律监督卡等各种制式表格,司法警察对办案人员的侦查措施、问话活动有无违法违规行为则有着最直观最

6、全面的了解,因此《条例》赋予了司法警察在讯问、询问活动中监督汇报的职责。值得注意的是,《条例》第十三条并无将监督汇报职责限制在自侦部门的侦查活动范畴,换言之,实践中大量的公诉部门、监所部门等因办理案件需要在办案工作区或其他场所的问话活动,司法警察亦可以对其实施监督。二、监督职能的必要性和现实性分析虽然,近年來自侦权监督机制不断发展完善,公诉、侦监、控申、纪检等部门分别从线索受理、立案、羁押审查、起诉等多方面对自侦权实行监督,在实体和程序两方面都有涵盖,个别专门制度如讯问嫌疑人同步录音录像制度等设计,更是使得监督机制更加立体;但实践中对自侦权的监督仍暴露出一些问题,如:(1)重配合轻监

7、督;(2)重实体监督,轻程序监督;(3)重事后监督,轻同步监督等仍有进一步完善的空间。《条例》中新增加的司法警察部门监督规定,可以看作是自侦权监督机制的有益尝试和重要补充。(一)司法警察部门対自侦活动的高参与度按照检察机关队伍建设规范化要求,明确由司法警察履行的职责,如传唤、拘传、提押、看管、维护来访场所秩序等工作,在条件具备的前提下,应当交由司法警察负责,严格实行检警分离,严禁以检代警。实践中基层检察院司法警察部门已经大量参与到协助自侦部门办案的活动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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