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人大的监督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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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论人大的监督职能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人大监督是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发展社会主义民主的必然要求,也是树立宪法权威、维护法制统一的关键。%1.人大监督的涵义、性质和地位监督,就是对国家权力的运行加以控制以期预防和消除权力滥用行为的发生和蔓延。监督是实现国家权力系统内在稳定的必要机制,是防范和纠正国家行为偏差的强制措施,是保障和提高国家决策效能的理想途径,是

2、克服国家权力自毁基础的补救手段,是现代国家职能中具有相对独立意义的一种职能。关于监督,我国主要确立了国家权力机关监督、司法机关监督、国家行政机关监督等多种监督形式,其中权力机关则是最主要的监督主体。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根本的政治制度,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公民民意表达和政治参与的国家机关,人大代表人民掌握和行使国家主权。因此,人民代表大会在性质上是具有国家性、人民性和绝对权威性的最高层次监督主体。在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和人大常委会都是国家权力机关,都有行使监督职能的权力。《监督法》明确了各级人大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职权,对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实施监督,促进依法行

3、政、公正司法。因此,人大监督主要是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一府两院”的工作依法进行指导、审查、督促,并在此基础上行使相应的审议批准、决定、罢免等职权的过程。监督内容包括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两方面。人大监督是宪法和法律赋予的重要职权。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宪法中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法律、行政法规的遵守和执行;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通过和发布决议,审查和决定地方的经济建设、文化建设和公共事业建设计划”。“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督促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

4、人民检察院的工作。”《监督法》、《地方组织法》在关于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行使的职权中,对于监督职权都作了明确的具体的规定。因此,人大监督是宪法和法律赋予的重要职权,是我国根本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人大监督是最高层次、最有权威的监督。人大监督从法律地位和国家监督体系看,是最高层次,最有权威的监督。因为宪法明确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这就是说,人大监督的权力源自宪法,它具有以下特点。首先,人大在监督过程中处于主要地位,对于人大的监督,监督对象应当服从。其次,人大监督具有法律效力,监督行为一

5、经实施,即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再次,人大的监督行为具有国家强制力,可通过国家强制力来确保其执行。这些特点表明,人大的监督权属于一种国家权力。人大监督是以权力制约权力,从制度上保证国家机器按照人民的意志和需要运转。权力需要制约,权力失去制约就会被滥用,失去制约的权力就会导致腐败和专横。人大对其监督对象实施的监督属于权力对权力的制约。同时,根据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都要对人民负责、接受人民监督。这就意味着人大对其监督对象实施的监督要体现人民的意志。对于违背人民意志的人大代表,选民和选举单位有权依法将其罢免。因此,人大监督制度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不断完善人大

6、监督制度,进一步加强和改善人大监督工作,对于健全国家政治体制,从源头上预防和铲除腐败,推进民主政治建设,也是至关重要的。二、加强人大监督的重要意义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不断推进,人大监督在国家和社会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愈益重要。目前在监督工作中还存在许多问题:在法律监督方面,仍然存在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问题,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在工作监督方面,监督缺乏深度和力度,有些还停留在程序性上,制约作用不够等等。究其原因,主要表现在:一是认识不到位,监督意识不强。部分国家工作人员对人大性质、地位和作用认识不足,特权思想、人治观念还相当严重,自觉地、主动地接

7、受人大监督的意识淡漠。有的认为人大审议工作报告、实施监督是例行公事,对人大的监督不屑一顾。有的甚至认为人大监督是挑刺,是对其工作的否定。还有一种误解,认为人大行使监督权,加强权力机关的法律地位是与党委争权,同党委唱“对台戏”,是漠视和削弱党的领导。二是人大在监督工作中感到监督工作难做,怕监督影响与“一府两院”和党委的关系,不同程度地存在着不敢为、不愿为的情况,没有找到“敢于”和“善于”的结合点,使监督工作流于形式。因此,必须进一步提高对加强人大监督力度的作用和意义的认识。1、人大监督是人民当家作主,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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