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权诉讼监督职能强化及拓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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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诉权诉讼监督职能强化及拓展公诉是我国检察机关的基本职能,是法律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公诉权居于检察权的核心地位。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36条规定:凡需要提起公诉的案件,一律由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此外,民事行政公诉权也是检察公诉职能的应有之义。可见公诉权作为检察权的主要权能之一,在检察工作中举足轻重。所以,如何更好地行使公诉权、如何有效并充分发挥公诉职能是我们应当重视和思考的问题。一、我国公诉权的主要内容关于公诉权的具体内容,学界有不同理解。有学者认为,公诉权包括:审查起诉权、提起公诉权、不起诉权;另有学者认为,公诉权包括审查起诉权、不

2、起诉权、起诉权、出庭支持公诉权、法庭举证质证权、论辩权、公诉变更权和抗诉权等,是检察机关代表国家和公共利益对违法行为或者犯罪行为进行控诉,并请求法庭依法作出裁判的行为。5公诉权诉讼监督职能强化及拓展公诉是我国检察机关的基本职能,是法律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公诉权居于检察权的核心地位。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36条规定:凡需要提起公诉的案件,一律由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此外,民事行政公诉权也是检察公诉职能的应有之义。可见公诉权作为检察权的主要权能之一,在检察工作中举足轻重。所以,如何更好地行使公诉权、如何有效并充分发挥公诉职能是我们应当重视和

3、思考的问题。一、我国公诉权的主要内容关于公诉权的具体内容,学界有不同理解。有学者认为,公诉权包括:审查起诉权、提起公诉权、不起诉权;另有学者认为,公诉权包括审查起诉权、不起诉权、起诉权、出庭支持公诉权、法庭举证质证权、论辩权、公诉变更权和抗诉权等,是检察机关代表国家和公共利益对违法行为或者犯罪行为进行控诉,并请求法庭依法作出裁判的行为。5笔者认为,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等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刑事司法实际,我国检察机关公诉权的内容主要包括:(1)起诉权。我国实行“起诉为主、自诉为辅”的起诉制度,凡需要提

4、起公诉的案件一律由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2)不起诉权。一是法定不起诉,二是酌定不起诉,三是存疑不起诉。(3)出庭支持公诉权。人民法院审判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支持公诉,但是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75条的规定适用简易程序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不派员出席法庭。(4)公诉变更权。《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351条规定:在人民法院宣告判决前,人民检察院发现被告人的真实身份或者犯罪事实与起诉书中叙述的身份或者指控犯罪事实不符的,可以要求变更起诉……。第353条规定:变更起诉或者撤回起诉应当报经检察长或者检委会决定,并以书面方式在法院

5、宣告判决前向法院提出。可见我国检察机关享有变更起诉、撤回起诉等权力。(5)量刑建议权。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在起诉书和公诉意见书中要根据案件事实提出案件适用的法律条款供法院采纳,2010年9月13日,高法、高检、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印发了《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意见》第3条规定:对于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提出量刑建议。(6)抗诉权。《刑事诉讼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时候,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

6、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在此需要说明的是,虽然抗诉权属于公诉权一项重要内容,但因为该项权利更多的体现着检察机关诉讼监督的性质,因此将其放在诉讼监督权中考察更为合理。二、法律监督是公诉权的本质属性关于公诉权的性质归属问题,历来争议较大,以致引发检察机关“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的身份质疑和“谁来监督监督者”的疑问。检察实务部门的同志大多认为公诉权的本质应为法律监督权,主张以强化法律监督为目标来优化和配置公诉权。公诉权作为检察权的重要组成部分,自其

7、诞生时起,就含有监督刑法实施的功能、就含有监督公民和社会组织遵守刑法的作用。在诉讼过程中,公诉权也是法律监督的基本形态和主要手段,一方面,公诉是对侦查活动实施监督的结果;另一方面,公诉作为审判的启动程序,使诉讼监督得以在审判活动中全面展开。因此,公诉权蕴含着丰富的法律监督理念。有学者认为,检察机关的公诉权不具有终局性,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各项权力都是具体的诉讼程序性权力,在本质属性和终极意义上与法律监督权不存在必然的关联性。笔者认为,公诉权的性质取决于两个方面,一是公诉权在国家权力结构中的定位,二是公诉权的运作特征和表现。二者共同决

8、定了公诉权的本质属性。5首先,从公诉权在国家权力结构中的定位来看,公诉权具有法律监督的属性。公诉权的法律属性必然涉及检察权的法律属性,我国在人民代表大会之下设置“一府两院”的国家权力“四分法”体制与西方国家的“三权分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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