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劳动法中二倍工资及其诉讼时效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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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论劳动合同法中双倍工资及其诉讼时效的争议《劳动合同法》中首次设立了“二倍工资”法则,但该法则的设计不尽完善,在实践中有关该法则的解释、适用争议不休。劳动纠纷大量增加,劳动争议案件迅速上升。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的争议尤其引人注司法实践中,对《劳动合同法》第82条及其实施条例的第5条、第6条、第7条的适用出现较大的分歧,在法律实践屮适用的结果齐异。本文从一•个真实案例出发,试图站在一个客观的立场上,以反向思维对“双倍工资的支付期间与仲裁时效”阐述一下自己的观点。案例:王小姐于2006年4月入职某公司从事出纳工作,公司一直未与王小姐签订劳动合同,王小姐因担心自己提出

2、签订合同会让公司不快,可能影响与公司的关系,因此也保持沉默。王小姐刀薪约4000元。王小姐在公司的工作量比较大,月•与公司经理之间因为工作原因产生了一些矛盾,公司经理有时候也在工作上刁难王小姐,王小姐也逐渐荫生退意。2011年1刀4H,王小姐以不能胜任公司工作为由向公司书面提出辞职,同时以公司未与自己签订劳动合同,要求公司支付2008年2月1FI至离职之FI止的双倍工资差额,公司予以拒绝,双方发生纠纷,王小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本案中王小姐2008年2月1日至离职之日止的双倍工资差额是否能够得到支持?《劳动合同法》在2008年1刀1H起实施。王小姐能否主张其&2008年2月

3、1日起的双倍工资问题,是否过了仲裁时效呢。笔者认为处理本案的关键因素在于如何定义“双倍工资”的性质。目前对如何界定“双倍工资”的性质,在执法和司法中出现较大的争议和分歧。是“惩罚性赔偿金”还是属于劳动报酬的范I韦I,亦或者两者兼而有Z。在此笔者将以上观点具体展开。第一种观点认为“双倍T•资”属于惩罚性赔偿金。其理由有四:一是从劳动合同关系分析,劳动给付与工资给付构成合同的对价关系。工资是劳动者以劳动行为支出而获得的对价;二是该条款被规定在《劳动合同法》第七章法律责任一章屮,是用人单位未依法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具有惩罚性赔偿性质;三是如果认定为劳动报酬,这对于其他依

4、法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不公平,违反了“同工同酬”原则;四是《劳动合同法》设立“双倍工资”的立法目的在于催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书血劳动合同,不能因为用人单位没有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要求用人单位超额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第二种观点认为:二倍工资属于工资。理由如下:其一,从工资的定义來看,《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3条规定:劳动法屮的“T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因此,可以理解双倍工资是用

5、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注:《劳动合同法》第82条)】支付的特殊情况下的工资。例如,对于劳动者延长T作时间加点、休息时间加班,单位应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200%的工资报酬。为什么是150%、200%的工资呢?因为劳动者牺牲了门己的休息时间,理应获得比正常工作时间更高的报酬。这高出的部分可以作为对劳动者的一种补偿,但它同时也是工资。同样的道理,用人单位在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侵犯了劳动者订立合同的权利,致使劳动者在以后的维权过程屮增加了不可避免的负担,所以支付劳动者双倍的工资,这也是对劳动者的补偿,当然也属于工资。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费和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都是用人单位依

6、据国家有关规定,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其二,从字面上理解,《劳动合同法》第82条第一款:用人单位口用工Z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需要注意是:法条用的是工资,而非赔偿金或罚金。法条的每一个字都有它代表的含义,具有不可替代性。Z所以用“工资”二字,而不用赔偿金、罚金等字眼,显然是将双倍工资当做了劳动者的报酬。其三,通过比较《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的言辞描述可知,《劳动合同法》已经明确区分了“工资”与“赔偿金”的区别。可以推定《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立法本意应当是“劳动报酬条款在'用人单位

7、自用工之FI起超过一个刀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条件成就情况下的法定变更,变更后内容为'原约定工资的二倍'”;另外,《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将“二倍工资”区别于“赔偿金”,也说明了这一立法精神;立法本意虽然是希望通过“增加一倍”来制裁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但是仍然将“二倍工资”全部视为“劳动报酬”。第三种观点认为“二倍工资”既不是纯粹的劳动报酬,也不全是惩罚性赔偿金,而是由一倍工资和一倍惩罚性赔偿金两部分构成。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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