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二倍工资、工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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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书劳人仲案字(2015)第215号申请人袁某,男,汉族,年月出生,居民身份证号,住所地。委托代理人,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某公司,住所地O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案由:解除劳动合同经济味唯金、二倍工资、工资争议。申请人袁某诉被申请人某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二倍工资、工资争议一案,本委于2015年5月15日立案受理,依法指派仲裁员王XX独任仲裁。2015年6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申请人委托代理人、被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仲裁活动。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诉称:2013年9

2、月至被申请人处从事管理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口头约定月工资标准6000元。工作期间,被申请人未足额支付工资、未依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2015年2月"日以此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关系,被申请人未支付经济味赠金。该行为侵害合法权益,请求裁决被申请人:一、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木M尝金7500元;二、支付2014年4月至2015年2月工资35203元;三、支付2013年10月1日至2014年9月1日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55000元;缴纳2013年9月至2015年2月各项社会保险费。申请人提供下列证据:K2014年4月至同年12月出勤天数、

3、工资记录单,证明出勤晴况和工资金额2、2013年12月至2014年1月工资表,证明申请人月工资标准5000元;3、镇江市医疗保险基金收据、江苏省社会保险费专用缴款书,证明被申请人未依法为其申报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4、聘用书,证明入职时间;5、解除劳动合同书、快递面单,证明以被申请人拖欠工资、未依法申报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关系,并告知被申请人。被申请人辩称:岀具的聘书中载明了申请人的岗位、工作内容、起始时间,应视为劳动合同,申请人主张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无事实根据。对申请人2014年4月至12月应得工资35203元无异议,但公

4、司已支付20000元,应予扣减。关于经济袖尝金,申请人主张的解除前12个月平均工资金额有误。被申请人提供下列证据:仁收条,证明已支付工资20000元;2、2014年1月至同年3月考勤表、工资表,证明申请人出勤晴况,工资根据实际出勤天数支付。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经庭审质证,仲裁庭认为:一、申请人提供的镇江市医疗保险基金收据、江苏省社会保险费专用缴款书、聘用书、解除劳动合同书、快递面单,被申请人对真实性无异议,与本案具有关联性,予以认定;二、申请人提供的2014年1月工资表,被申请人虽对真实性持异议,但与其提供的2014年1月工资表一致,予以认定

5、;三、申请人提供的2014年4月至同年12月出勤天数、工资记录单、2043年12月工资表,被申请人对真实性持异议,申请人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客观真实性,不予认定;工资表,申请人对真实性无异议,与本案具有关联性,予以认定。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13年9月1日至被申请人处工作,被申请人当日向申请人岀具聘用书,聘用书载明,聘用申请人为公司副总经理,职责是管理公司内外大小事项,起始时间为2013年9月10o2O14年1月至3月工资表载明申请人基本工资分别为5000元、4000元、4000元,出勤天数分别为20天、10天、28天,应得工资分别计3320元

6、、1330元、3733元。2014年4月至12月申请人应得工资35203元。2015年2月12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送达解除劳动合同申请书,以其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拖欠工资、未依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关系。2015年2月16日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工资20000元。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庭审笔录相证实。本委认为:申请人称提供正常劳动至2015年2月14日,被申请人虽辩称提供正常劳动至2015年1月底,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故双方解除劳动关系的时间应认定为2015年2月14Ho申请人2014年4月至同年12月工资35203元,

7、双方无异议,本委予以确认。申请人主张2014年4月至2015年2月工资35203元,系其本人权利处置的结果。扣减被申请人于2015年2月16日支付的20000元,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2014年4月至2015年2月余额工资15203元。关于经济木M尝金。被申请人未足额支付申请人2014年4月至2015月2月工资,已构成拖欠工资。申请人于2015年2月12日履行解除劳动合同告知程序,其主张被申请人支付经济袖尝金,符合相关法律规定。被申请人应当以申请人2013年9月1日至2015年2月14日连续工作年限按每工作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不满六个

8、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b该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前十二月的平均工资。申请人2014年3月至同年12月平均工资为3893.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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