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农村卫生人才队伍建设“51111工程”优秀在职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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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河南省农村卫生人才队伍建设“51111工程”优秀在职人员学历教育资助管理办法》河南省卫生厅文件豫卫教〔2010〕33号河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农村卫生人才队伍建设"51111工程”优秀在职人员学历教育资助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省辖市卫生局、有关扩权县(市)卫生局: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农村卫生人才培养“51111工程”在职学历教育资助工作,在总结前阶段工作的基础上,经研究,制订了《河南省农村卫生人才队伍建设“51111工程”优秀在职人员学历教育资助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O—O年十月二十二日河南省农村卫生人才队伍建设“51111工程”优

2、秀在职人员学历教育资助管理办法—、总则第一条根据省委组织部、省编办、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卫生厅、省中医管理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河南省农村卫生人才队伍建设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豫卫发[2009J27号),提出“利用5年时间,采取引进高等医学院校毕业生、定向培养和在职学习深造等方式,有计划地为县级医疗卫生机构培养1000名硕士研究生;为县级医疗卫生机构和乡镇卫生院培养10000名本科生;为乡镇卫生院培养10000名专科生;将全省10万名注册乡村医生和乡村卫生防疫员全部免费轮训一遍”即“51111工程”)及省卫生厅下发的《关于做好2009

3、年优秀农村卫生在职成人学历教育毕业生协议签订和学习费用资助工作的通知》(豫卫教[2009133号)有关要求,制订本办法。第二条农村优秀在职卫生人员学历教育资助工作是“51111工程”的重要组织部分,具体目标是:利用5年时间,采取资助在职学习的方式,计划为县级医疗卫生机构资助300名硕士研究生;为县级医疗卫生机构和乡镇中心卫生院资助4000名本科生;为一般乡镇卫生院资助5000名专科生。因此,省卫生厅年度工作目标为:每年资助研究生60名、本科生800名、专科生1000名。第三条农村在职学历教育资助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促进农

4、村卫生事业发展、提高农民健康水平的目标,加强农村卫生人员学历教育和岗位培训,加快农村卫生队伍建设,提高农村医疗卫生服务水平。第四条农村在职卫生人员修读硕士研究生、本科、专科学历,由个人通过参加国家统一在职学历教育入学考试(不包括视频远程教育、函授教育、网络教育、自学考试等),取得入学资格,完成规定课程,取得国家承认学历的毕业证或学位证后,经审核被确定为资助对象的,要与用人单位签订定向培养协议书,承诺在本单位服务不少于6年。资助对象在职学历教育期间的学费和教材费由省卫生厅资助50%,用人单位资助30%,个人负担20%。二、资助程序第五条各县(市、区)卫

5、生局应积极做好政策宣传,并负责对资助对象进行资格初审、申请资料核对、登记汇总及上报,此项工作应在每年8月底前完成。各省辖市卫生局要坚持“公开、平等、择优”的原则做好资助对象的资格审核及确定工作,此项工作应在9月15日前完成。资助对象的选拔条件如下:1、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决拥护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在思想上、政治上和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2、遵纪守法,作风正派,学习努力,成绩优秀。3、上年度8月1日至当年7月31日毕业,取得相应学历(专、本科)或硕士学位证书。4、有无私奉献和吃苦耐劳精神,志愿到县以下基层医疗卫生

6、单位工作6年以上(签订协议)。5、为原单位正式职工。6、本科及专科层次成人全日制毕业生优先确定为资助对象。除具备上述条件外,各地应严格安照年度分配资助指标择优录取资助对象,具体择优选拔标准由各省辖市卫生局具体制定。第六条各县(市、区)卫生局会同有关用人单位与通过省辖市卫生局审核被确定为资助对象的人员签定农村卫生人员在职成人学历教育资助协议书〔一式3份,个人、用人单位、县(市、区)卫生局各1份〕。农村卫生人员在职成人学历教育资助协议书(协议书可参照豫卫教〔2009〕33号文件附件样式)。此项工作应在9月底完成,并以省辖市为单位向省卫生厅上报确定人员名单

7、。第七条为了保证选拔工作公开、公正,对各地选拔的资助对象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具体方法是每年10月上旬各省辖市上报辖区内资助对象人员名单,省卫生厅统一在厅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天。同时基层各有关用人单位要在本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期间,省卫生厅科教处、省辖市、县(市、区)卫生局设立举报电话,接收群众举报和投诉。接到举报和投诉后要立即核实,发现问题及时解决。第八条公示结束后,各省辖市卫生局根据各地最终确定的资助对象名单,于10月底前将辖区内每个资助对象的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书复印件、学费和书费交纳证明材料复印件及资助对象基本信息汇总上报省卫生

8、厅科教处,以便存档备案。第九条省卫生厅根据省财政经费下拨计划将资助经费下拨到各省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各省辖市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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