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代刑事法律问题研究述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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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汉代刑事法律问题研究述评摘要:汉代是我国重要的历史时期,作为封建社会的开端,其所建立的制度影响了两千年的历史,因此研究汉代刑事法律制度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汉距今逾两千年,旷日经年,汉律早已亡佚,而出土文献的发现为今人研究提供了可能。关键词:汉代;刑事法律;出土文献中图分类号:K234;D92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6)20-0193-02作者简介:郝振淇(1992-),男,山西临汾人,甘肃政法学院,2014级法律史专业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中国法制史。在《汉初的刑罚体系》⑴一文中,闫晓君按刑罚由轻到重

2、的顺序,分别介绍了笞刑、罚金刑、赎刑、劳役刑、肉刑、死刑等刑罚,分门别类,体系性强。有关罚金刑,(韩)任仲?e在《秦汉律的罚金刑》⑵一文中对刑罚的种类、依据、换算关系等有着详尽的介绍。臧知非在《贾刑变迁与秦汉政治转折》指出,秦代的贾刑方式是收受实物,而汉代贾刑则是收罚金,“在促进了经济复苏、减轻刑罚的同时”,也“导致社会不公和司法失范”,体现了秦汉尚武到尚''文”的政治转折。⑶对于赎刑,曹旅宁先生在《张家山汉律赎刑考辨》⑷中作了介绍,关于赎刑起源、演进、金额、原则与适用对象。程维荣先生同样对赎刑进行了考释,介绍了赎刑与“赎”、“贾

3、”的区别以及赎刑金额的社会根据,提出“赎刑是一种特权。完全代表贵族官僚和地主富商的利益,是为剥削阶级服务的”。⑸张建国先生认为“汉初法律中的赎,是一种混合型的适用,既可以与刑名后的所附实刑的名称相关,也可与其无关,因此既可以体现为代替刑,也可以体现为独立刑”。⑹朱红林教授则对“赎罪”与“赎刑”两者的区别进行了考释,提出赎罪'有'规定刑'与'替换刑’的两个特点”。[7]有关劳役刑,闫晓君介绍了张家山汉简中的《收律》,“收,又称'收孥制',指古代将罪犯一定范围内的亲属收捕,并使之成为罪隶的制度”,“收”的对象为“犯了完城旦、鬼薪白粲以

4、上较重犯罪”的正犯的妻、子和田宅财产,同时介绍了免收的情形,及被收之人的法律地位。[8]彭年则考证了收孥法源于西周,且“西汉二百年间,除文帝在位的二十多年外,一直施行收孥法”。⑼张鹤泉介绍了汉的弛刑徒,指出''在汉代自由人一旦沦为刑徒,实际上就成为官府的奴隶,而要承担沉重的劳役”,弛刑徒会劳役、充兵或戍屯。[10]张建国介绍了罚作、复作与驰刑。[11]陈玉?Z对于秦汉的“徒”是奴隶提出了质疑,提出徒“是因罪触及刑律,往往受过残酷刑罚而又被强制服劳役的人,他们的身分与性质根本不同于奴隶”。[12]荀德麟对刑徒从军的问题进行了介绍,指

5、出从军刑徒是受到大赦,可以获得钱财,给刑徒带来希望,故其不会临阵倒戈,而且战斗力强悍。[13]程维荣对戍卒进行了介绍,指出戍卒是“包括因罪戍边,或因减刑以及出于其他原因被发遣边关守卫或屯垦者”,其受俸禄,“戍卒地位高于死囚、奴婢而低于一般徒刑犯人"o[14]杨颉慧对汉代“隶臣妾”问题进行了介绍,认为隶臣妾'是一种刑徒,刑期有限,同时具有官奴隶身份,但又不同于奴隶社会中的奴隶[15]吴荣曾在《汉刑徒砖志杂释》一文中介绍了髡钳、完城旦、鬼薪、司寇四中刑罚,还介绍了代刑与免刑的情形。[16]张伯元先生在《“爵戍”考》一文中对于“爵戍”一

6、词进行了考证,提出“爵级是可以用来减罪、免罪或赎罪的,爵戍就是用爵级来抵偿戍边惩处[17]关于死刑,张建国在《秦汉弃市非斩刑辨》[18]中提出弃市不是斩刑,而是绞刑,而牛继清针对这一观点撰文提出“秦在弃市之外有绞刑的存在,'弃市'这一刑名本身就有自己的独特含义”[19]。曹旅宁对于磔刑进行了考释,并介绍了其与献祭刑、车裂、凌迟的区别。[20]刘笃才对于“不道”一次进行了考释,认为它不是一个具体的刑名,而是刑名的后缀,“'不道'所联系的罪名中,有相当一部分属于罪状不宜明白公布、罪状不宜宣扬传播的犯罪行为”,“不道”与“无道”不同。陈

7、乃华对于族刑进行了考释。[21]“秦汉法律不仅具有阶级性,而且具有性别性”,翟麦玲、张荣芳从宫刑、城旦舂等具体刑名方面介绍了性别差异,及针对女性有顾山(又作雇山)这一特殊刑名,在刑罚的量刑、减刑方面,男女也有不同规定。[22]贾丽英针对女性犯罪问题,列举了女性为主体的犯罪种类,如不孝罪、悍罪、奸罪、重婚罪、斗殴等,还有侵犯女性的犯罪,如强奸罪、略卖妇女。[23]薛瑞泽也对女性犯罪问题作了研究,提出“因女性社会地位较低,丈夫犯罪,妻子往往要受到株连,对女性的刑罚体现着封建的政治理念"o[24]李均明对于汉代刑罚适用原则作了介绍,提出

8、其“罪刑相应,但维护特权,罪刑相应有鲜明的阶级性与可衡量性”,这是汉代刑罚适用原则的基础,[25]直接影响了随后近两千年封建社会的刑罚。除此之外南玉泉还介绍了汉代刑事责任年龄,汉代律法将人的年龄划为四个层次,即不满10岁,已满10岁至17岁以下,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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