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审判监督述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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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事审判监督述评【摘要】近年来,我国检察机关刑事审判监督工作总体上呈现稳步发展的良好态势,但还存在诸多不足之处。以上海市为例,该市检察机关刑事审判监督工作还存在刑事审判监督的力度不够,刑事审判监督的水平有待提升,以及刑事审判监督的机制有待完善等问题。对于这些问题,应通过加大刑事审判监督工作力度,切实提高刑事审判监督工作质量,以及健全完善刑事审判监督工作机制等方面对刑事审判监督工作进行改进和完善,以此促进我国刑事审判监督制度的完善。【关键词】刑事审判监督;抗诉;建议;论文代写对刑事审判等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人民检察院的重要职责,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

2、重要内容,是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性质和职能的具体体现。全面加强人民检察院对刑事审判活动的法律监督,促进司法公正,对于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笔者通过召开座谈会、问卷调查等方式,对上海市检察机关开展刑事审判监督工作进行了调研,并针对其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关对策和建议,以期对我国刑事审判监督制度的完善有所裨益。一、刑事审判监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近年来,我国检察机关刑事审判监督工作总体上呈现稳步发展的良好态势,但还存在诸多不足之处。以上海市检察机关为例,由于上海地域较小、执法环境相对较好、司法队伍整体素质与执法水平较高,因而客观上审判活

3、动违法情形相对较少,监督案源有限。但从全国范围看,该市检察机关刑事审判监督工作还存在一些不足。(一)刑事审判监督的力度有待加强1.抗诉工作不够均衡。一是主要指标均低于全国平均水平。2008年至2010年,上海市平均抗诉率为2.05‰,低于同期全国平均抗诉率6.13‰约4个千分点,多年来与全国平均抗诉率存在较大差距。[1]抗诉案件的法院采纳意见率平均为68.52%,低于同期全国平均采纳意见率72.48%近4个百分点。[2]二是各院工作不够平衡。近三年来,在上海市的25个各级院中(包括市分院、铁路基层院、张江分部),虽然有个别院年度抗诉量达8件,但

4、是各院年度平均抗诉量为2件,抗诉工作空白的单位多达14个,占一半以上。有个别院连续3年未曾提出过一起抗诉案件。有些院抗诉量与办案总量比例悬殊。2.简易程序监督缺位。上海市各区县院2006年至2008年共提起公诉案件47697件,其中适用简易程序28795件,占提起公诉案件总数的60.37%。由于现行《刑事诉讼法》规定简易程序案件检察机关可以不派员出庭,并受案多人少等矛盾的制约,因而大部分基层院遂将不出庭作为常态,各区县院派员出庭累计171件,仅占同期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总数的0.59%,个别基层院甚至为零。刑事审判监督工作对简易程序审案件不能有效覆盖。3.案源发现渠道较窄

5、。由于检察机关内部衔接配合机制不完善,公诉、控申、监所等部门间尚未充分互通共享信息,对各自工作环节发现的问题,未能联系起来加以系统分析,容易错过潜在的案源。目前,抗诉案源主要通过公诉部门审查裁判文书发现。如2008至2010年,公诉部门通过审查裁判文书,发现并提抗20件,占再审抗诉案件总数33件的60.61%。而由监所检察发现后提抗的再审抗诉案件有9件,仅占27.27%,由控申、举报等其他途径获取的案源则更少。(二)刑事审判监督的水平有待提升1.监督工作不够全面。一是重实体轻程序。抗诉案件主要集中于法律适用错误和事实、证据认定错误,但2008至2010年间对程序违法提起抗

6、诉的仅有2件。[3]二是抗轻不抗重。2008至2010年,对量刑畸轻而抗诉的15件,对量刑畸重、偏重抗诉的为零。三是重二审轻再审。虽然近年来上海市再审抗诉的数量有所上升,但总体上二审抗诉量远多于再审抗诉量。实践中对再审抗诉的标准掌握比二审抗诉更加严格,且启动再审抗诉的内、外部程序复杂繁琐,因而制约了再审抗诉工作。2.抗诉标准较难把握。一是抗诉标准不够明确。根据高检院发布的相关规定,检察机关提出抗诉时,一般都要求造成量刑明显不当的后果,并将量刑畸轻畸重作为量刑明显不当的标准。如果量刑偏轻的,一般不宜提出抗诉。而法院判决超出法定量刑幅度以外量刑的低级错误较为少见,大多是所谓的

7、偏轻偏重,以致检察机关因案件不属量刑畸轻畸重而无法提出抗诉,即使抗诉,也很难获得法院采纳。二是抗诉必要性的理解不一。根据高检院相关规定,刑事抗诉案件必须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抗诉理由充分且有抗诉必要。法律规定不明确、存有争议,抗诉的法律依据不充分的,一般不宜提出抗诉。由于犯罪新情况层出不穷,法律及司法解释相对滞后,对法律本身的理解存在认识分歧,造成检法两家对个案具体适用法律出现大量争议,检察机关即使抗诉,也难以获得上级院的支持或法院的采纳。3.少数案件质量不高。一是该抗不抗。对于一些一审判决出现主从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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