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审判监督相关问题浅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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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事审判监督相关问题浅析时间:2011-02-1514:44  作者:陈玮  新闻来源:正义网  刑事审判监督是法律赋予人民检察院的一项重要职责,在刑事诉讼全程监督中处于重要的地位。人民检察院加强对刑事审判监督,是刑事诉讼全过程监督的一个主要环节,人民检察院对刑事审判活动监督是否到位,直接关系到案件的质量,关系到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关系到司法公正,关系到政法机关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新形势下检察机关认真研究刑事审判监督中存在的问题,积极探索监督的途经和方法,既是人民检察院正确行使检察权的需要,也是人民群众的强烈要求,

2、同时也是深化检察改革的需要。  一、充分认识审判监督的重要性   刑事审判监督,是刑事诉讼全程监督中一个重要的监督阶段,它与侦查监督一样具有重要意义。一起刑事案件裁判是否公正,离不开监督,刑事案件一旦失去有效的监督,必然会导致司法不公,执法不严,甚至出现错案、冤案。因此,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刑事诉讼法也作了明确的规定,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这就为人民检察院对刑事审判活动实行监督提供了法律依据。人民检察院要深刻理解“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这个检察工作主题

3、的内涵,充分认识自己所担负的责任,每年全国有几万件刑事案件,都需要依法监督,监督是否有力直接关系到社会的和谐稳定,公正裁判使双方当事人心服口服,能有效地防止和减少涉法涉诉案件,将矛盾化解在司法过程中。人民强烈要求司法公正,加强对刑事审判活动全程监督是有效地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司法不公问题最佳方法。检察机关要站在全局的高度认识履行好审判监督职能的重要性,加强对刑事审判活动的监督,理直气壮地监督好每一起刑事案件,刑事审判活动是否合法,裁判是否公正,对维护案件当事人合法权益有着决定作用。从刑事诉讼全程看,无论从立案、侦查

4、、提起公诉到开庭审理,案件最终决定权在人民法院,刑事案件公正与否,被告人有罪无罪,这些都将关系到被告人与被害人的切身利益。双方当事人都等待着人民法院公正的判决,人民检察院要不辜负人民的期望,充分发挥监督职能,对司法不公,徇私枉法,枉法裁判的行为要坚决予以追究,促使人民法院公正裁判,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践行“立检为公,执法为民”的宗旨,让人民群众都能感受司法公正的温暖,有效地保护人民的利益。   二、当前刑事审判监督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现行立法不完善,对刑事审判监督工作的规定失之于原则、笼统,甚至存在监督盲区。

5、  1.程序法上的疏漏,使检察机关刑事审判监督缺乏可操作性。检察机关的审判监督权首先来源于宪法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刑事诉讼法亦以基本原则的方式规定“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并在169条、205条等规定了检察机关的审判监督权,但是对于检察机关进行审判监督的内容、范围、程序、具体方式、途径、手段等操作性规定却不够完善,致使检察工作中对部分审判活动无法监督。依照相关规定,对审判活动的监督一般仅限于庭审活动及对最后判决、裁定的审查,对于开庭前及开庭后直至判决后的一些后续

6、活动则很难监督,庭前、庭后的一些程序性的违法一般无法掌握。1998年1月六部委《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其第43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违反法定程序的庭审活动提出纠正意见,应当由人民检察院在庭审后提出”。按照这一规定,检察机关对法院违反法定诉讼程序的行为提出纠正意见只能在庭审后,这就意味着即使检察机关发现法院违反法定诉讼程序审判,也不能当庭纠正,这不但违背了审判的“程序正当”原则,而且审后提出的纠正很难保证其落实,从而在很大程度上丧失了审判监督的法治意义,而且,法律没有规定检察机关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

7、后,人民法院必须将纠正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也没有规定拒不执行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从而使得监督成为一种形式上的监督,使刑事审判监督缺乏应有的力度。   2.对适用简易程序和自诉案件的刑事审判监督立法不完善,弱化了刑事审判监督权。刑诉法第175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不派员出席法庭”,在检察机关不派员出席法庭时,对法庭审理案件时是否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无法进行监督,只能在事后对判决或裁定进行审查。依照刑诉法的有关规定,检察机关的刑事审判监督职能是全面的,不仅对公诉案件实行法律监督,而且要对

8、自诉案件实行监督。但由于刑事诉讼法未对检察机关监督刑事自诉案件的审判活动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长期以来,刑事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独家审理,不通知检察机关出庭监督,所以,对自诉案件的监督名存实亡,不仅对违反程序规定的行为无法监督,对错误的判决、裁定也无法提出抗诉。   3.现行法律赋予法官自由裁量空间较大,使检察机关刑事审判监督难度加大。由于我国刑法存在许多原则性规定、空白性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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