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前见内涵及特征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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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学前见内涵及特征探究法学前见的内涵与特征研究毕业论文有死之人的思想必须让自身没入论文联盟深深泉源的黑暗中,以便在白天能看到星星。①”“马丁•海德格尔法学研究的历史无不表明:我们无法在法学范围内根本性地解决法律问题。因此,我们需要持开放心态多视角地观察、分析法律现象,从而对法律问题得出相对完满的答案。而法学对于哲学理论的借鉴素有传统,甚至可以说,各种法学学派都是历史上不同的哲学思潮在法学领域中的反映,因此,运用哲学思维思考法律问题就显得格外重要。其中,法律解释是法学的重要问题之一,法律文本只有在理解与解释②中,它的“生命”才能显现,也就是说,法律文本自身是没有“生命”的,人们的理解使法律有了

2、生命载体〔1)。但其中存在着无数的疑难,法学家们运用法律思维工具进行了数世纪的探索,对法律解释的研究仍然差强人意。如法律是否需要解释的问题,有学者提出“法治反对解释”的观点;同时有学者针锋相对,认为法律的生命在于解释,法治的问题在于如何解释,而不是要不要解释。因此,笔者试图以法学“旁观者”的视角分析法律解释问题,转向哲学诠释学,通过对诠释学中前见思想的分析,提出法律解释中的前见③概念以作为法律解释的指导。更准确地说,前见作为法律存在的理解方式,通过哲学诠释学与法学的“视角融合”,从而对法律解释问题给出诠释学的解答。毕业论文一、哲学诠释学的视角(一)哲学诠释学的源流哲学诠释学属于解释学的一种。

3、解释学(Hermeneutics)作为关于理解和解释的学问,亦被称为释义学或阐释学,有学者也称其为诠释学。但笔者认为,诠释学更多地在本体论意义上运用,即哲学诠释学,而其外延明显窄于解释学,因此,此处不宜使用诠释学的提法。“解释学的词源是希腊动词hermeneuEin,词干是Hermes,即诸神的使者赫尔墨斯。赫尔墨斯是诸神的使者或信使,他的职务是负责向人间传达和解释诸神的旨意,因为神界与人间语言存在差异,他跨越了神界和人间的界限,是两者的中介,所以含有将神的语言解释给人的意思,而不是单纯的宣告和重复上帝的话语。”(2)解释学的发展经历了三个阶段:(1)作为理解和解释技艺的解释学。解释学最初来

4、源于神学解释学和法学解释学。前者作为理解和解释《圣经》的技术学,是在教父时代面临《旧约圣经》中犹太民族的特殊历史和《新约圣经》中耶稣的泛世说教之间的紧张关系的历史背景下,需要对《圣经》作出统一解释时发展起来的(3〕;后者是基于法律解释的需要,始于对罗马法的解释。有学者将技艺解释学称为具体解释学,对应于之后的一般解释学。除了神学解释学和法学解释学,还有文献学解释学〔4),实际上,当时的文献学解释学虽然有希腊学者对荷马史诗等古典文献的解读,但其仍主要以宗教经典为解释对象,文献学解释学可以看作神学解释学的延伸。(2)一般解释学或言传统解释学。这一转向发生在19世纪,由德国哲学家施莱尔马赫首先提出,

5、最终由狄尔泰完成,从而使得解释学得以为整个精神科学奠定方法论基础,至此,解释学的理论指导意义超越了它的实用意义。施莱尔马赫明确了解释学的基本范畴:对文本的解释和说明〔5)。他认为理解是对作者意图的单方面理解,是某人理解他人,历史等前见使得词义发生变化、作者的个性心理被遮蔽,因而,要使理解成为可能就必须排除历史前见的障碍,重构作者创作的原始历史环境以把握作者的真实意图,这就是所谓的重构说(Rekonstrukton)(6〕。施莱尔马赫提出了两种解释学方法,即语法解释法和心理解释法。前者主要从字面上对作者遗留下来的文本作语言分析,从而揭示文本的表层意义;后者主要是通过对作者语言使用特殊性的分析来

6、揭示和把握其内在的深层心理活动〔7〕。施莱尔马赫确立了解释学作为一门独立学问的地位,将具体技艺解释学发展为系统的理论的普遍解释学。而狄尔泰真正把解释学纳入哲学的核心部位,从认识论上对解释学进行了发展(8),使解释学具有了更广泛的意义。他在施莱尔马赫解释学理论设想的基础上致力于人文科学(精神科学)的建设,解释学被看作是一切人文科学的一般方法,即“历史理解的方法”〔2)。他认为历史、文化与自然科学的研究对象不同,自然科学具有反复性和可证成性,而历史及文化现象则是一次发生,因此只能用理解或者基本上只能在心理体验中进行说明,主张理解的对象由文本转移到现实历史。狄尔泰的解释方法不是要求复原“本文”意图

7、,而是将历史的“真象”视为可资解释的文件,并把其当成理解者本身生活的表征〔9)。(3)哲学诠释学或称本体论解释学。施莱尔马赫和狄尔泰的思想理论均停留在传统认识论的范畴之内,真正突破这一方法论“束缚”,将解释学带入新的本体论发展阶段的是海德格尔以及他的学生伽达默尔。海德格尔继承了胡塞尔的现象学思想,在此基础上提出了本体论解释学,在他看来,“哲学本体论上的存在问题实质上就是解释学意义的理解问题”(10L对海德格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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