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三元因诉李晓驷为合伙协议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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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杜三元因诉李晓驷为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杜三元因诉李晓驷为合伙协议纠纷一案(2011)蒸民一初字第39号民事判决书原告杜三元,男。委托代理人李雄赳,男。被告李晓驷,男。委托代理人肖启信,湖南天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胡萍,湖南天戈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杜三元因与被告李晓驷为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于2010年11月5口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11月29日、2010年12月10日、2011年3月23口三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原告杜三元及委托代理人李雄赳、被告李晓驷及委托代理人肖启信、胡萍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

2、杜三元诉称,2009年12月下旬,被告数次來西渡与原告商谈一起合伙经营华大水泥厂有关事项。2010年1月16口,原、被告经协商一致,签订了一份合伙协议书,协议签订后,原告按照被告的旨意将20万定金从县建行汇入被告方财务人员帐户。随后,原、被告均请人进华人水泥厂盘底。2010年1月17H,被告的亲属即通知原告请來的盘底人员,不再进行盘底了。2010年1月18H,被告通知原告,因他人反对合伙事宜取消,被告愿意承担一切责任,赔偿原告损失。但就赔偿多少,双方未协商一致。鉴于被告不讲信川,单方毁约,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特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1、双倍

3、返还定金20万元,2、赔偿原告误工工资和请人盘底的工资。原告杜三元为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证明材料:1、合伙协议书一份,旨证明原、被告于2010年1月16日约定双方合伙承包衡阳市华大水泥厂,被告主持全厂全面工作,原告负责财务、销售、内务、职能部门的协调;2、湖南衡阳市华大水泥厂固定资产租赁经营合同一份(复印件),旨证明被告李晓驷自2009年5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止租赁经营衡阳市华人水泥厂;3、收条一张(复印件),旨证明2010年1月17口原告汇给被告方财会人员陈迎春合同肚金20万元。4、中国建设银行转帐凭条一张(复印件),

4、载旨证明2010年1月16日原告汇款20力元给陈迎春的事实成立;5、证人赵用良出庭作证,旨证明原、被告于2009年12月多次协商合伙承包华人水泥厂事宜,原告汇款20万给被告作定金的事实;6、证人李先柱出庭作证,旨证明原告汇款20万给被告属实,这20万元应当认定为原告表示诚意而汇的款。被告李晓驷辩称,原、被告于2010年1月16口签订一份合伙承包华大水泥厂的合伙协议属实。但因该厂其他丁作人员反对,致被告方无法与原告再行合伙。被告收到原告20万元属实,但该款系投资款,不是定金,冃合伙协议并未就该款进行约定,不存在双借返还定金Z说。鉴于原告在该次合伙中有

5、一定开支,被告愿意承担原告请人盘底的工资及误工损失计2力元,其余原告的一切损失自负,被告概不负责。被告为支持自己的辩称观点,向木院提供了以卜-证明材料:1、证人陈耀良出庭作证,旨证明被告曾跟证人讲过原告汇入陈迎春帐户的20万元是投资款。2、证人陈迎春出庭作证,旨证明被告曾告诉证人原告要汇入20万元投资款,要证人提供帐户,这20万元到帐后不久,应被告的指示,证人已将这20万元全部返还给原告。原告提供的收条一张不是证人陈迎春木人亲笔书写的。本院组织原、被告对对方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被告李晓驷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2、4均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原告杜三元认

6、为,证人陈燿良称原告所汇的20万元是投资款是听被告李晓驷说的,是传来证据,目-陈耀良系华大水泥厂的出纳,与被告有利害关系,故陈耀良的证言不能作为认宦案件事实的依据;证人陈迎春称收到原告汇入20力元且返述了这20万,这是事实,但称这20万是投资款是听李晓驷说的,亦是传來证拯,其称原告出示的收条不是陈迎春本人所写不是事实。被告李晓驷认为,证人赵I何良、李先柱均是原告雇请的盘点人员,与原告冇利害关系,赵雨良称这20万应该是处金,不是事实。李先柱在开庭时已明确表示原告汇入20万这钱的性质不好确定。故两人的证言不能证明原告所诉请的20丿j元是定金的LI的。虽

7、原告提供了收条载明这20力是定金,但陈迎春已岀庭作证否定这收条是其本人所书写。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人赵雨良、李先柱是原告请來去华人水泥厂盘底的人员,是原告的雇员,与原告有利害关系,赵雨良称原告汇入的20力元应该是定金,是赵用良个人对这笔款性质主观的判断,不代表原、被告双方对这笔款性质的明确约定;李先柱在庭宙中证明原告汇款的事实,但其当庭表示对这笔款的性质不作评价,故李先柱的证言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被告提供的证人陈耀良称听被告说这笔款20万是投资款,亦是传來证据,其作为华大水泥厂的出纳,与承包者即被告冇利害关系,陈輝良作证的证明目的应不予采

8、信;被告提供了原财务人员陈迎春的证言,陈迎春陈述的20万元系投资款亦是听被告说的,虽其称原书写的收条不是其木人书写,但在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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