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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吴晓玲与黎宗渠合伙协议纠纷案  时间:2005-06-30当事人:黎宗渠与、吴晓玲法官:文号:(2005)海南民三终字第102号  海 南 省 海 南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5)海南民三终字第10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吴晓玲,女,1971年12月出生,汉族,四川省夹江县潘城镇社坛街83号。现住琼海市家积镇门山园。  委托代理人文海丹,系海南新概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黎宗渠,男,汉族,1952年6月4日出生,住海南省琼海市温泉镇椰子寨村委会上村。  委托代理人吴玉坤,系琼海市14

2、8法律事务所主任。吴晓玲与黎宗渠合伙协议纠纷案  时间:2005-06-30当事人:黎宗渠与、吴晓玲法官:文号:(2005)海南民三终字第102号  海 南 省 海 南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5)海南民三终字第10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吴晓玲,女,1971年12月出生,汉族,四川省夹江县潘城镇社坛街83号。现住琼海市家积镇门山园。  委托代理人文海丹,系海南新概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黎宗渠,男,汉族,1952年6月4日出生,住海南省琼海市温泉镇椰子寨村委会上村。  委托代理人吴

3、玉坤,系琼海市148法律事务所主任。吴晓玲与黎宗渠合伙协议纠纷案  时间:2005-06-30当事人:黎宗渠与、吴晓玲法官:文号:(2005)海南民三终字第102号  海 南 省 海 南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5)海南民三终字第10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吴晓玲,女,1971年12月出生,汉族,四川省夹江县潘城镇社坛街83号。现住琼海市家积镇门山园。  委托代理人文海丹,系海南新概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黎宗渠,男,汉族,1952年6月4日出生,住海南省琼海市温泉镇椰子寨村委会上村

4、。  委托代理人吴玉坤,系琼海市148法律事务所主任。  上诉人吴晓玲因与被上诉人黎宗渠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海南省琼海市人民法院(2004)琼海民二初字第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4年2月19日,原告黎宗渠与吴晓玲签订《合作经营门山园景点协议书》,协议书签订后,对从2004年2月19日开始合作经营,由原告出资现金26万元,被告将其前期投入(固定资产)作价为人民币25万元,财务由甲、乙双方共同管理,重大决策双方协商确定,双方按49 :51分配等有关条款作为

5、明文约定。合同在履行中,原告在2004年5月3日前分22次交款26万元给被告吴晓玲,双方以原告投下的现金26万元中的239998.80元作为建帐的流动资金(原告出资的26万元中尚有20001.20元尚未下账)。双方结帐自2004年2月19日起至2004年4月19日止,账的收方为23999.80元,付方(支出)为238822.26元,余额为1176.54元。帐为平衡帐;其中,1、购置财产24381.91元;2、装修费为52475.70元;3、实际性开支52025.40元;4、被告吴晓玲自写白条及用其他条据为其自己使用资金111115元,

6、会计及原告对此有异议,被告吴晓玲还是叫会计下了账,以上四项总合计与收方239998.80元相符,但与付方(支出)的238822.26元及余额1176.54元不相符,属于被告以其他条形码据充掉帐上的余额1176.54元而造成,原告对被告乱用其投入的资金有意见,从而发生纠纷。自2004年4月20日结帐后,被告以不发与原告共同聘用的财务会计周长景工资,并称不属其聘用等方式,挤走原告及其财务管理人员,甚至在原告撤出门园景点要取走自己投资外的"远大"牌摩托车一部、电冰箱一台、铁皮简易棚一间及棚内存放香烟、矿泉水、饮料等物资时,也遭到被告的拒绝,

7、原告请求派出所取回投资处的财产未果,于2004年8月9日诉诸法院,以被告违反合同约定,请求:1、终止双方合作协议;2、返还原告合伙投资26万元;3、折价赔偿原告投资外的财产损失9100元。被告同意原告退伙,承认原告摩托车等财物存放在其处属实,不同意返还原告的出资款26万元给原告。  又查,自2004年2月19日双方订立《合作经营门山园景点协议书》后,被告吴晓玲在2004年2月26日申请开业登记时,却以吴晓玲个人名义进行个体工商户申请开业登记,参加经营家庭成员为其丈夫王洪刚、姐妹王利红、表姐妹周双丽,而不是与原告(投资现金方)进行合伙登

8、记。2004年4月19日双方结帐后,被收回会计的结帐传票,会计为了保全其帐本,只好交帐本给原告黎宗渠与吴晓玲处理,双方处理好帐本移交手续后,原告无奈只好退出合伙。2004年4月20日起实为原告退出合伙的日期。  另查,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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