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向辉诉李志远离婚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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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文由搜律网法律咨询服务中心提供连向辉诉李志远离婚纠纷一案  连向辉诉李志远离婚纠纷一案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4)禹民一初字第739号  原告连向辉,女,生于一九七九年七月十六日,汉族,农民,住禹州市方山镇圪塔寨村四组。  委托代理人杨帆,禹州市方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志远,男,生于一九七八年五月二十二日,汉族,农民,住禹州市方山镇圪塔寨村四组。  委托代理人程相超,禹州市方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连向辉诉被告李志远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由审判员徐晓勇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  原告诉称:我与被告于二00一年五月二十四日登记结婚,婚后感情一般。后由于我们二人性格不和,经常因家务琐事生气、吵架,致使我们感情破裂。例如二OO三年三月二十四日晚,被告及其母亲对我进行毒打,使我昏倒在地。我醒后才偷偷逃出他的家门。无耐我于二00三年农历二月二十三日起诉离婚,在法庭判决我不准离婚后,我一直住娘家及外出打工至今,没有回过被告家门。现在我再次诉至法院,坚决请求与被告离婚,婚前财产各归各有,使我早日脱离苦海,给我一条人生之路。  被告辩称:1、原告否曲事实,颠倒是非。我俩婚姻基础牢固,但原告是个作风浮飘,感情不专一之女子。婚前她背住我与其同村的一个叫李党旗的交往甚密,发展到非

3、法姘居的地步,乡邻们对此议论纷纷,当我向其追根求源之时她痛苦流涕地向我道歉,保证今后永不再和其他男人有染,于是两人才结婚。她到我家后,我父亲待其似女儿一样好。但她不断找茬和家人生气,打我母亲,骂我全家。2、原告监守自盗,私自转移我的家庭财产。原告为了达到不可告人的目的,于今年先后三次回到我家同我居住,取得我的信任,于今年农历二月十七上午趁家中只有她一人之际,安排其娘家亲属用三轮车一辆抢走我结婚时所购的“长虹”25寸彩电、“水仙”洗衣机、影碟机各一台,毛巾被和床上用品,毛毯四个、被子十二个,皮箱一个(内装我的工资四千元),当时有路过此处的李世圈、张爱莲两人目睹。另外,原告婚前向我索要彩礼一万

4、元,串起钱二千元,婚前原告之父连平安借我父母五千元,我今日方才醒悟,以前我错爱她了。我同意离婚。我请求法院判令原告返还上述财物。本文由搜律网法律咨询服务中心提供  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1)、本院(2008)禹民初字第360号民事判决书。据此证明原告曾向本院提出离婚,判决认定原告婚前财产内容及在被告家中存放的事实,并支持该财产归原告所有的诉讼请求。(2)、禹州市文殊镇陈东村民委员会、河南省思念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的证明各一份,据此证明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的事实。(3)、结婚证、孕检证明各一份,据此证明原、被告已登记结婚,原告现未怀孕。  被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1)、证人李

5、高朝的当庭证词,据此证明婚前原告向被告索要彩礼5000元。(2)、证人张梅花(被告之母)的当庭证词,据此证明原、被告感情不和,原告感情不专一。原告私自带走了钱物及有关彩礼等问题。(3)、书信(残缺不全),据此证明原告有第三者插足。(4)、被告代理人调查李世圈的笔录,李世圈出具的证明,禹州市方山镇圪塔寨村民委员会证明,据此证明今年农历二月十七日上午原告从被告家中拉走财产的情况。(5)、证人葛喜素(又名张爱莲)的当庭证词,被告代理人调查葛喜素的笔录。据此证明今年闰二月十七日上午原告从被告家中拉走财产的情况。(6)、禹州市方山镇圪塔寨村民委员会证明,据此证明因原告向被告索要财物导致被告及其父母家

6、庭困难,故原告应返还彩礼。  本院调取的证据材料有:勘验笔录(附财产勘验清单),证实现在被告李志远家中的原告婚前财产情况。  经质证,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材料(l)、(3)均系有权机关作出的生效文书,本院予以确认。原告提交的证据材料(2)本院结合双方当事人的陈述予以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事实。被告提交的证据材料(1)亦说明被告给付原告彩礼5000元的事实,但称该款的性质为索要,不影响本院对该彩礼是否返还的处理。证人张梅花系被告之母,其作出对被告有利的证言,不能单独作为本案定案的依据。被告称其提交的证据材料(3)系原告书写,原告不予认可,但原告未在本院限定的期限内预交鉴定费,故本

7、院认定该证据材料(3)系原告书写。该证据材料(3)内容为一个女人向心爱的男人的表白,但不能以此作为原告有第三者插足的证据。本院的勘验笔录(附财产勘验清单)形式合法,真实可信;被告提交的证据材料(2)、(4)、(5)均证明原告私自拉走财产的时间为上午,有人目睹,而被告应诉时称时间为晚上,无人目睹,自相矛盾,故本院以勘验笔录(附财产勘验清单)记载的财产内容认定现在被告家中的原告婚前财产情况,其余原告婚前财产本案不予处理。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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