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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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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探索与出路:论诉前调解之探析来源:中国论文下载中心作者:汪性国编辑:studal211论文摘要诉前调解是当事人将双方的纠纷交付到法院Z前,由法院组织专门的人员对当事人Z间的矛盾进行的调解。引入诉前调解是有必要的,诉前调解制度有待于进一步完善和重构。论文关键词诉前调解纠纷调解―、诉前调解的内涵关丁•诉前调解,《民事诉讼法》并没有作出特别规定,很多学者对此有所讨论,我国的一些法院也在摸索实践,例如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上海浦东区法院都针対相关案件进行了试点。尽管诉前调解已在实践中得到运用,但笔者认为还是有
2、必要阐述下诉前调解的内涵,避免其与和解、立案调斛和诉讼调解相混淆。笔者认为诉前调解属于一种准司法行为,指的是当事人将双方的纠纷交付到法院之前,由法院组织专门的人员对当事人之间的矛盾进行调解,如果调解成功,则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出具调解书,若调解失败,则该纠纷转入诉讼程序。诉前调解的构成必须要满足以下两个条件:一是时间的阶段性。诉丽调解正是基于当事人将纠纷起诉到法院,法院立案之询这个阶段的调解;二是专门性。诉诞调解是冇法院组织专门人员进行调解,一般都是由法官组成,也可以由专门的调解员组织。调解如果成功,则可以由法院出具具有
3、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诉前调解就是立案前的息诉调解丄作。诉讼调解指的法院的审判人员在审理民事经济案件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淸楚的基础上,分淸是非,依法说服和劝道双方当事人双方达成协议,若调解成功则有法院制作具有法律效力的调解书。两者在规范性、介入的阶段、司法性质和调解失败后的处理方式上存在区别。《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章对诉讼调解做出了规定,明确了诉讼调解的原则、程序和范围,而诉前调解则是一种司法创新的尝试,尚无明确的法律指引;诉讼调解是我国传统调审合一的司法特点,审判法官即调解法官,贯穿丁•案件转入审判
4、庭室至法院下达判决的时期,即只要判决书没有下达之前,法官都可以主持当事人双方进行调解,而诉前调解是在法院立案Z前的介入;诉讼调解是一种司法行为,而且对于一些案件,调解是必经程序,譬如离婚纠纷,法律的这种强制性就是赋沖了诉讼调解的法律性和司法性,具有一定的程序刚性。但诉前调解作为一种准司法行为,相对来说就要灵活许多,它不是一种法律上严格的调解方式,法官和当事人有更大的变通和创新的空间;诉讼调解中当事人若打不成调解协议,则转入审判程序,诉前调解失败则由法院立案庭立案迓入诉讼程序。二、引入诉前调解之必要诉前调解切合司法和谐之
5、理念。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律不是万能的,诉讼也不能解决所有纠纷。诉讼和调解的目的都是定纷止争,和谐社会的理念之一就是将社会矛盾控制在一个合理的范围Z内并对矛盾及时解决。司法救济作为公民权利保障的最后手段,是构筑社会止义的兹后保障。诉前调解的本质目的就是快速解决纠纷,将当事人争议的纠纷在才厉还没完全激化之前了以平息,这正切合和谐司法之理念。和谐司法的实质就是司法的最后结果,对当事人双方来说都是可以接受的,当然要做到双方完全满意则难度很大。诉前调解的出发点就是在当事人的利益Z间找到一个平衡点,达成的协议对任何
6、一方都是相对公平的。诉前调解的文化土壤。众所周知,在中国传统社会中,人们对一般的民事纠纷采取的解决途径更多的是调解而非诉讼,调解的原理及实践深受儒家思想的影响,调解制度迎合了传统社会的需要创卑。传统儒家文化“以和为贵”思想的在华夏大地上有着深远的彫响力,中华文化对纠纷始理解坚持“冤冤相报何时了”的原则,过去中国人不喜欢打官司,现在中国人“厌诉”的文化还是很浓厚。很多当事人只是在万不得已的情况下才可能将纠纷诉诸法院,以通过司法救济程序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当事人在“对薄公堂”时,只要其权益基木能得到满足,或者实现的程度在
7、一个合理而对接受的范围Z内,当事人大多倾向于选择和解或者调解方式來息事宁人。诉前调解是将纠纷化解于立案之前,即是当前法律没有对此作出特别规定,而一些法院在不断地尝试并且做得很成功,其根本原因是诉前调解在中国当前社会有着供其生长和发展的文化土壤。(一)诉询调解的便捷性诉前调解是当事人基于自愿平等的原则进行的,尚未进入诉讼程序,因而在很多方面不受实体法和程序法的规制,很具有灵活性。纠纷一旦进入审判阶段,必须要严格依照法律程序。但诉前调解,只耍是不违背法律原则,对以选择地方惯例、行业习惯以及社会道德规范作为纠纷的解决依据。因
8、此,诉前调解相对于诉讼,具有更大的操作空间,更易促成争议双方孑盾的解决,从而达成调解协议。(二)诉前调解的能动性法院对案件审理的一个重要原则就是“不告不理”,法院在这个过程处于被动地位,这也正是司法被动性的要求。诚然,司法被动性更有力量于法官公平的审理案件,但不可冋避的是,法官在很多情况下死守被动性原则而缺乏主动,很多纠纷的处理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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