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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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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录摘要1引言2一、诉前调解的概念、特征2(一)诉前调解的概念2(二)诉前调解的特征3二、境外有关诉前调解制度的借鉴4(一)美国民事诉前调解制度4(二)日本的民事调停5(三)台湾的诉前调停5三、我国诉前调解制度存在的问题6(一)诉前调解程序的启动比较随意6(二)诉前调解适用范围有冲突,调解方式不科学6(三)调解无期限和法官职权主义色彩过重,变相剥夺了当事人的上诉权7四、完善我国的诉前调解制度建议7(一)从立法层面来看71.优化诉前调解的程序运行72.明确诉前调解的适用范围83.解决诉前调解制度的其它问题8(二)从司法层面来看91.
2、健全对法院调解的监督机制92.实行调审分离的诉讼模式9结论10论民事诉讼的诉前调解摘要经过借鉴国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以及自身实际情况,我国法院创制出诉前调解制度,迅速减轻了法院自身压力,快速及时圆满的解决了当事人之间的纠纷,而且也达到了很好的社会效果,并逐渐被社会所认可和接受。诉前调解作为调解制度的创新在世界各国司法实践中得到了运用,本文将分为四个部分来论述民事诉讼中的诉前调解制度。第一部分:对诉前调解进行概述,包括概念、特征、诉前调解与相关概念的辨析等方面的内容。第二部分:对境外其他地区和国家的诉前调解制度进行考察,并从中总结经
3、验,得出启示。第三部分:分析我国诉前调解制度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对诉前调解在地方的运行情况进行简述,说明我国诉前调解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优点以及不足之处。第四部分:完善我国的诉前调解制度。主要是提出一些具体合理的建议。关键词:诉前调解;民事诉讼;诉讼调解0引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增加了“先行调解”的规定,是对改革实践的总结,是审前调解从审判程序中独立出来再在司法实践中一步步走向成熟的反映。现今以法律规定的形式确立下来,为实践中诉前先行调解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但规定过于原则和抽象,可操作性不强。因此有必
4、要对诉前调解的理论及司法实践作深入分析,并借鉴国外相关制度,从而为我国建立诉前调解程序提出建设性的意见。调解制度在我国源远流长,法院调解是由我国的《民事诉讼法法》直接规定的,它的目的是为了缓和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同时也可以提高人民法院的审判效率。但在有效解决民事纠纷,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同时,由于操作不规范和制度的监督机制不健全,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常发生损害当事人利益,违背公平的现象。这些主要是由于没有遵守法院调解原则,即合法原则与自愿原则。一、诉前调解的概念、特征(一)诉前调解的概念诉前调解包括两种情形,一为不
5、具有法院审理性质,即由在法院立案庭设立的人民调解工作室来调解;一为具有法院审理性质,即由法院立案庭的法官来调解或法官与人民陪审员、人民调解员共同来进行调解。蒋明洁,张博.诉与非诉:法院主导的诉前调解若干问题的思辨——从能动司法的角度[J].法制与社会,2016,(35):123-125.根据201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来看,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法律关系明确、事实清楚,在征得当事人双方同意后,可以径行调解。”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的案件,婚姻等身份关系确认案
6、件以及其他根据案件性质不能进行调解的案件,不得调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1本文拟探讨的诉前调解制度,是指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后,法院在立案之前,安排专门诉前调解人员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进行调解,并产生相应法律后果的活动和过程。具体来讲,就是在法院附设诉前调解机构,调解机构的组成人员由退休法官、退休检察官、律师和人民调解员等具有一定法律知识和调解经验的人员组成,在遇到特殊纠纷时,还可以选择专业调解员或拥有专业知识技能的人员参与。对某类纠纷法院可以强制启动,除强制调解的案件外,经当事人申请或征得当事人同意后,由诉前调解机
7、构进行调解。如果调解成功并且当即履行的,则纠纷就此解决,法院也无需出具调解书;无法当即履行,当事人要求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的,此时纠纷进入诉讼程序,法院予以立案,由专门审核调解协议的法官审查后出具调解书,调解书具有与判决同等的法律效力。从整个诉前调解制度的流程来看,是将诉讼调解向诉讼程序外延伸,并与诉讼程序相衔接的制度。(二)诉前调解的特征为了保障调解正常有序“健康”的运行,诉前调解的法官与审判的法官是相分离的,从而使当事人对诉前调解的选择和结果的获得,实现最真实的自愿和实质的公平。如果诉前调解的法官与审判的法官是同一个,则在后续的审
8、判过程中,法官在先前的调解中对案件产生的是非对错认识会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诉前调解有自己独立的程序,与诉讼程序分离,同时根据调解结果而与诉讼对接。当事人选择诉前调解的方式解决纠纷的,则法院暂不立案,调解不成功或者当事人要求法院司法确认时再予以立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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