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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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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征地程序違法的責任探究當前我國土地征收違法現象比較嚴重,土地征收違法,既包括實體違法也包括程序違法,程序合法是征地具體行政行為合法的要素之一。程序違法,具體行政行為就失去瞭合法性的基礎。因此筆者就征地主體程序違法行為的類型及責任方式探究,這對從法制根源遏制土地征收中的違法行為,無疑有十分重要意義。一、征地程序違法釋義土地征收程序是征地機關在行使土地征收權過程中必須遵守的步驟、順序以及時限的總和。在征收過程中,征地機關既是決定者又是執行者,很容易從自身利益出發,濫用行政權力,任意征收土地,損害他人和社會利益。為防止其濫用土地征收權,構成對他人利益的不適當幹預和損害,嚴格遵守征地程序
2、就顯得十分必要。征地程序違法的界定不僅是準確分析程序違法的後果和責任的理論需要,更是判斷和確定程序違法的標準和責任追究的現實需要1、征地程序違法的主體具有復合性沒有實施行政行為的權利,就不具備實施行政程序行為的前提條件,所以,實施行政行為的主體必須是有具體行政權的國傢行政機關或被授權的組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規定,我各級人民政府及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為征地程序違法行為的主體,政府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不能以自己的名義實施土地征收職權行為,也不能對其職權行為獨立承擔法律責任,其行為的後果歸屬於其所在的機關,因此就不能成為土地征收程序違法行為的外部主體。各級人民政府和
3、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與其所屬工作人員的程序違法責任雖然都是因征地違反程序産生的,但兩者的性質和歸責原則不同,前者屬行政外部責任,適用違法歸責原則,後者屬行政內部責任,以過錯為追究原則2、征地程序違法違反的對象是程序法我國至今尚未出臺關於土地征收或征用的單性法律法規,關於征地程序的規定散見於《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實施條例》、《建設用地審查報批管理辦法》、《征用地公告辦法》和《國土資源聽證辦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中。土地征收所涉及的程序不是孤立的,單項的程序,而是表現為一個程序集合。典型的程序內容包括行政許可程序,裁決程序,定價程序。其中,國傢對行政許可程序與定價程序進行瞭專門立法,
4、分別是《行政許可法》》和《價格法》,裁決程序,除瞭《行政復議法》之外,還有一系列單行的行政規章,主要包括《土地權屬爭議暫行辦法》、《國土資源行政復議決定》、《土地違法案件查處辦法》等規范二、征地程序違法的主要類型行政法治原則要求具體行政行為要符合法定程序,否則就是行政程序違法,我國無論立法還是實務,一直存在輕程序的錯誤傾向,在土地征收中也不例外,在征地中,違反程序的表現多種多樣。主要集中在如下兩方面:1、違反征地流程順序根據前述法律法規,完整的征地順序包括:建設項目許可-告知征地-征地調查-征地聽證-征地安置和補償。其中《征用地公告辦法》和《國土資源聽證辦法》對公告程序和聽證程序
5、作瞭專門規定。此外,《土地管理法》45條規定,征用農用地先辦農用地轉用審批,經國務院批準農地轉用時,同時辦理征地審批手續,不再另行辦理征地審批;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準權限內批準農用地轉用的,同時辦理征地審批手續,不再另行辦理征地審批,超過征地批準權限的,應當另行辦理征地審批。《土地管理法》第46條規定,國傢征用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準後,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並組織實施,第48條規定,征地補償方案確定後,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公告,並聽取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意見。在2006年9月國務院發佈的《關於加強土地調控有關問題的通知》中,國傢重新調整瞭建設
6、用地的審批方式,今後國務院不再分批次審批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而是由省級人民政府匯總後一次申報。在實踐中,未批先征,未批先用,未經聽證程序而批準補償安置方案,不按照法定程序公告補償協議,征地後不辦理所有權與使用權變更手續等現象較為普遍,其中國傢和省政府重點建設項目的這類問題最為突出2、違反時間與空間限定時間和空間對任何程序規定來說,可起到將實體目標與實體權利明確化、具體化的效果。例如,根據《土地管理法》第47條規定,“土地補償費按照被征用前三年的平均年產值的6到10倍補償。”目的是使被征地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這裡,土地征用補償標準定位為前三年平均值,就是將“保持原有生活水平
7、”這一較為主觀的目標原則具體化;征地程序的空間設定,主要體現為轄區的設定與決定過程的公開范圍兩個方面。在轄區方面,對土地征收的審批,我國土地管理法明確規定瞭地類和數量與機關之間的一一對應關系,地塊的重要性越高,數量越大,審批機關的級別越高。我國土地管理法第45條規定,征用土地實行國務院和省級政府兩級審批,國務院批準征用土地的權限是征用基本農田、征用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超35公頃和征用其它土地超過70公頃以上的情形;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權限是征用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低於35公頃和征用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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