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代法制下妻子地位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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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明代法制下妻子地位探究通常认为,古代法律体现的是男尊女卑思想,女人总是受到压迫。然而,如果做细致的观察,答案也不尽如此。本人通过研究明代妻子的地位,发现法律既有对期压迫的一面,也有对其宽容的一面。一、法律制度对妻子压迫的一面(-)夫妻相犯的法律规定总体来说,夫妻双方在法律上的地位是不平等的。一方面丈夫对妻子犯罪,要减轻处罚,甚至不处罚。例如,《大明律•刑律》规定:“凡妻、妾因欧骂夫之祖父母、父母,而夫擅杀死者,杖一百。若夫欧骂妻、妾,因而自尽身死者,勿论。”实际上赋予了丈夫对妻子单方面的处罚权。另一方面妻子对丈夫犯罪,要加重处罚

2、。例如,《大明律•刑律》规定:“凡其欧夫者,杖一百,夫愿离者,听。至折伤以上,各加凡斗伤三等;至笃疾者,绞;死者,斩;故杀者,凌迟处死。……其夫欧妻,非折伤,勿论;至折伤以上,减凡人二等了……至死者,绞。"妻子殴打丈夫,至笃疾者,就要处以绞刑。而丈夫殴打妻子致死才处绞刑,并且已经是最高刑罚。显然在伤害犯罪中,丈夫明显享有特权。此外,有些情况下甚至允许丈夫买卖妻子。如《大明律・刑律》犯奸条规定:“奸妇从夫嫁卖。”在此种情况下,妻子已经失去了独立的人格。此外,杀死奸夫条更是赋予

3、了丈夫处死通奸妻子的权利。凡此条款均体现了法律对于妻子权利的压制。(二)寡妇改嫁的法律规定关于寡妇是否可以改嫁,明代法律虽然没有明文限制,但是通过一些条款间接设置障碍。第一,设置奖励性的条款,如《大明令•户令》规定:“凡民间寡妇,三十以前夫亡守志者,五十以后不改节者,旌表门闾,免除本家差役。”通过免除差役的方式鼓励寡妇守节。又如《大明令•礼令》规定:"凡孝子顺孙,义夫节妇,……旌表门闾。”通过授予荣誉鼓励寡妇守节。以上两条是通过物质和精神的双重手段阻止寡妇改嫁。第二,设置惩罚性的条款,如《大明令•户令

4、》规定:“凡妇人夫亡无子……其改嫁者,夫家财产及原有妆奁,并听前夫之家为主。”改嫁的妇女不但得不到夫家的财产,就连对自己的嫁妆也失去了所有权。可见法律对于寡妇改嫁是持否定态度。而民间对这一现象同样不支持。至于妇女自身,由于长期受到封建礼教的影响,很多妇女也不敢或不愿改嫁。二、法律制度对妻子宽容的一面(一)悍妇的出现虽然法律规定了男尊女卑,法律在生活中的实施未必如此严格,例外的情形屡有发生,而法律也并未对其规制。尤其在明代,上至达官贵人,下至平民百姓,往往存在着惧内的现象。在家庭生活中,妻子往往能和丈夫

5、平分秋色,甚至社会中还涌现出了很多悍妇、妒妇。据《万历野获编》记载:“士大夫自中古以后多惧内者,盖名宦已成,虑中髯有违言,损其誉望也。……本朝名臣,亦大有此风。"这些士大夫的妻子或者出身高贵,或者文韬武略不逊于男子,丈夫也不得不敬。即使是在平民家庭也不免出现如此悍妇。《万历野获编》记载了这样一个故事。“今有一词林,华亭人,甲辰庶常也,以怕妇著名。一日其同年陈无非往候之,欢然留饭,坐久过午而脱粟未具,且词林亦被呼入内,良久,陈馁甚驰归。他日询其故,则云是日问客为何人,曰陈工部,又问得无同里同年耶?曰然。

6、遂大怒曰:是人穷秀才,糟糠有年,甫登第即买一妾,此等狞汉,便饿死不可与糠枇。故并藁砧禁不许出。”买妾的并非自己的丈夫,而是丈夫的友人。即使如此,此女仍是必然大怒,不给陈饭食,也不许自己的丈夫与其来往,善妒之本性可见一斑。此种悍妇,不但没有受到丈夫的压迫,反而能让男子都噤若寒蝉。此种现象在明代屡有发生,尤其到了中后期,随着女性个人意识的提高更加突出。尽管这些悍妇的出现属于个案,然而这也说明法律对妇女也持一定的宽容态度。(二)改嫁限制的放松上文提到,法律否定寡妇改嫁,然而并非没有通融的余地。《大明律・户律》居丧嫁娶规定:“凡居父母及

7、夫丧,而身自嫁娶者,杖一百。若男子居丧娶妾,妻、女嫁人为妾者,各减二等。”可见,法律只是禁止妻子在为丈夫服丧期间嫁人。而且对于男子居丧娶妾的情形,考虑到男子有过错,法律还会减轻对女子的惩罚,也并未因此判决婚姻无效。此外,即使在社会流行的一些"女教”书籍中,我们也可以看到对于改嫁的宽容,如《温氏母训》记载:“少寡不必劝之守,不必强之改。”书中认为,寡妇改嫁与否,完全是个人的自由。这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妇女婚姻自由的权利。尤其是到了明代中后期,在江南地区,民间社会的寡妇改嫁之风盛行。甚至有些地区丈夫还没有死,妻子就接受他人的聘礼,“铅

8、山俗,妇人夫死辄嫁,有病未死,先受聘供汤药者。”这一系列的现象都说明了明代妇女在改嫁方面享有一定的权利。三、妻子地位的形成原因从以上分析看出,明代法律制度对妻子既有压迫的一面,同时在法律实施中又有宽容的一面。这一方面是因为明代作为典型的礼教社会,秉承了传统的男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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