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代地历史地位及特点(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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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实用标准明朝的历史地位及特点明朝,从洪武元年宣告开国,到崇祯十七年江山易主,共持续了277年,是中国历史上一个十分重要的朝代。在这一历史时期中,君主集权的政治体制高度发展和成熟,多民族的同一国家进一步巩固和加强,社会经济、科学技术空前繁荣,思想文化领域也出现了一些新变化。接下来,我们就来分析一下明朝的历史地位和特点。历史地位一、政治方面(一)废除中书省制度,内阁制度形成。明朝初年,太祖朱元璋发现中书省的丞相和地方行省的权力过大,决心加以改革。洪武九年,废除行省,在全国陆续设置了13个承宣布政使司,置左、右布政使各一名,主管一省的民政和财政

2、。另设提刑按察使司,掌管司法;设都指挥使司,掌管地方军政。三者合称“三司”,互不统属,分别归属于中央相关部门。布政使司之下又设府、县二级地方政权,长官称知府、知县。洪武十年七月,设通政使司作为皇帝的“喉舌之司”,长官称通政使,主管章奏出纳和封驳,稍夺中书省的“关白”之权。十一年三月,又下令凡奏事,不得先“关白”中书省。洪武十三年正月,复以“谋不轨”的罪名诛杀左丞相胡惟庸,裁撤中书省,分相权于吏、户、礼、兵、刑、工六部。六部尚书听命于皇上,直接对皇帝负责。洪武二十八年六月,太祖进而宣布,以后嗣君不许议置丞相;大臣如敢奏请者,处以重刑。自此,

3、丞相制度废除,皇帝权力更大了。明太祖废丞相后,繁忙的政务和大量的奏札,非一人精力所能料理,于是在洪武十三年九月,设置春官、夏官等四辅官,命其详看奏章,赞协政务。洪武十五年十一月,又仿照宋殿阁之制度设置华盖殿、武英殿、文渊阁、东阁等殿阁大学士,由文人充任,批阅奏章,只可备顾问。永乐年间,殿阁臣僚入值文渊阁,可以参与机务,但未置官署,批答仍出自皇帝的御笔。宣德初年,开始让内阁和个别部的尚书对中外奏章提出处理意见,用小票墨书,贴于疏面进上,称为“票拟”,然后呈皇帝“易红书批出”文案大全实用标准。到了正统初年,英宗朱祁镇以九岁登极,年龄幼小,太皇

4、太后专一委政内阁,使票拟制度化。内阁制度的形成使皇权空前加强。(一)建立完备的监察制度。洪武初年的监察机关称御史台。洪武十五年十月改称都察院,长官有左、右都御史等,专职弹劾百司。都察院下设十三道监察御史,定员110人,职纠内外官员。监察御史秩正七品,官阶虽低,威权甚重,外出巡按,号称“代天子巡狩”,“大事奏裁,小事立断”。给事中制度是独立于都察院之外的另一套监察体系。明初统设给事中,洪武六年始按六部的建制分设六科。十三年置谏院,称为独立机构。后谏院虽罢,六科给事中仍独立存在,负责稽查各部。六科给事中和十三道监察御史合称“科道官”。科道官的

5、创立,有利于对各级部门的监督,提高了行政效能,同时加强了皇权。(二)建立五军都督府和卫所制度,加强了明朝的军事实力洪武十三年(1380)以大都督府权力太大﹐在废丞相制的同时,为防止军权的过分集中,也废大都督府,改为中、左、右、前、后五军都督府,分别管理京师及各地卫所。五军都督府各设左、右都督,正一品;都督同知,从一品;都督佥事,正二品。以中军都督府断事官为五军断事官。洪武十五年,置五军十卫参军府,设左、右参军。洪武十七年,五军各设左、右断事2人,提控案牍1人,并从九品。洪武二十三年,升五军断事官为正五品,总治五军刑狱。分为五司,每司设稽仁

6、、稽义、稽礼、稽智、稽信5人,均为正七品,各理其军之刑狱。同时,朱元璋为了防范统军将领的专权,又规定五军都督府对军队无调遣权,其调遣之权由皇帝直接掌管;兵部在军队中虽有任免、升调、训练之权,但不统兵。每逢战事,由皇帝临时委派专人担任总兵官,统率卫所部队出征,战事结束,总兵归还将印,军队归还卫所。永乐元年﹐建留守行后军都督府于北京﹐后仍分五府﹐称“行在”中﹑左﹑右﹑前﹑后都督府。十八年﹐定都北京﹐除“行在”二字﹐洪熙元年﹐复称“行在”。宣德三年﹐革“行在”都督府。正统六年﹐复建五府﹐无“行在”字。各都督府设左右都督(正一品)。都督同知(从一

7、品)﹑都督佥事(正二品)﹐其属有经历司经历(从五品)﹑都事(从七品)等。都督初间以公﹑侯﹑伯为之﹐可参与军国大事﹔后率以公﹑侯﹑伯署府事﹐同知﹑佥事参赞军事。(三)肃正纲纪,重典治国,制定了《大明律》和《大诰》。文案大全实用标准《大明律》是明朝基本法典,它“草创于吴元年,更定于洪武六年,整齐于洪武二十二年,至洪武三十年始颁示于天下”,前后经过四个阶段,共历时三十年。第一阶段是吴元年的草创阶段。1367年,朱元璋称吴王后,令左丞相李善长等制定律令,当年十二月完成。这次编定律285条,令145条,合称吴元年律令。其中律承袭《元典章》体例,依六

8、部顺序编排,引起刑律体例的变化。吴元年律令颁布后,又编撰《律令直解》为其注释,以便于百姓周知通晓。第二阶段是洪武六年的更定阶段。洪武元年(1368年),朱元璋称帝后,命令儒臣四人会同刑部官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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