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代监察制度特点的历史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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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06年第1期河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Vol.31No.1第31卷(总第127期)JournalofHebeiUniversity(PhilosophyandSocialScience)Feb.,2006明代监察制度特点的历史思考路远志(河北大学纪委,河北保定071002)摘要:我国明代封建统治体制中有一套严密的监察制度,其特点是:严密布网有效监督;监察渠道,畅通迅捷;监督考核,奖惩分明;以卑临高,动态监察。曾经在明朝初期“纠察官邪、整顿吏治、严肃法纪、惩贪防腐”方面发挥过重要作用,成为我国一项宝贵的政治文化遗产。总结明代

2、监察制度的特点,并进行历史的思考,有助于我们对当代监察工作和反腐败斗争中的一些现实问题进行研究。关键词:明代监察制度历史思考作者简介:路远志(1954—),男,河北涞水人,河北大学纪委,副教授。中国分类号:D929.4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6378(2006)01-0010-07收稿日期:2005-08-21中国是最早建立监察制度的国家之一,商周时期就有了监察的萌芽,秦汉时期开始建立监察制度,到明代中国古代监察制度已比较完备。这些制度的建立,对于维护封建统治发挥了重要作用。以往的相[1]关研究多围绕历史人物朱元璋展开

3、,对其重典治贪,改革图新进行分析研究,而本文将从研究明代监察制度的特点入手,进行深入分析,并观照我国当代监察制度的现状,希望能在理论上有所深入与创新。一明代监察制度的特点纵观中国古代监察制度发展中,处于封建社会后期的明代的监察制度尤为引人注目,不仅颇具特色,而且非常完备,使得封建国家的监察职能空前强化,一方面促成了吏治清明局面的“仁宣之治”的形成,另一方面表明明代的监察机构已完全成为封建专制君主监控百官、维护皇权的集权统治工具。本文认为,明代监察制度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特点。(一)严密布网,有效监督我国明代的监察制度经过历朝的发展与

4、完善逐步形成了网络状的监察系统和条理化、制度化的监察内容。对于维护封建统治,改善吏治,加强中央集权和保障社会安定都有积极意义。明代监察系统分为互相独立的几条体系,层层监督,严密布网。(1)都察院洪武十五年(1382年),朱元璋将唐宋以来的中央监察机构――御史台的台院改为都察院。设左、右都御史各一人,都御史与六部尚书同称七卿;设左、右副都御史各一人;设左、右佥都御史各一人。都察院下设经历司、司务厅和照磨所。都御史的职责是:“职专纠劾百司,辩明冤枉,提督各道,为天子耳目风纪之司。凡大臣奸邪、小人构党、作威福乱政者,劾。凡百官猥茸贪冒坏

5、官纪者,[2](p1768)劾。凡学术不正、上书陈言变乱成宪、希进用者,劾。”都察院下设十三道监察御史,以一布政司为一道,十三道监察御史共一百十人。十三道监察御史除监察十三省官吏外,还协管两京(北京、南京)、直隶衙门。监察御史既监督本监察区的卫所,又监察中央直属机关,中央都察院也在御史监察之列。监察御史的职责是:“主察纠内外百司之官邪,或露章面劾,或封章奏劾。在内两京刷卷,巡视京营,监临乡、会试及武举,巡视光禄,巡视仓场,巡视内库、皇城、五城,轮值登闻鼓。在外巡按,清军,提督学校,巡监,茶马,巡漕,巡关,攒运,印马,屯田。师行则监

6、军纪功,各以其事专监察。而基金项目:河北省社科联《明代监察制度研究》课题)10明史研究路远志:明代监察制度特点的历史思考[2](1768)巡按则代天子巡狩,所按藩服大臣、府州县官诸考察,举劾尤专,大事奏裁,小事立断”。监察御史平时归中央都察院管理,但在履行职能时,又不受都察院控制,直接对皇帝负责。御史出巡回京,直接赴御前呈奏,不经都御史转呈。可见,监察御史权力极大,凡政事得失,军民利病,皆得直言无避。(2)六科给事中为了加强对朝廷六部的监察,洪武六年(1373年),在吏、户、礼、兵、刑、工六部中均设监察科,每科给事中二人,秩正七品

7、。从洪武九年(1376年)起给事中人数和称谓不断变化,到洪武二十二年(1389年)改给事中为源士,人数增至八十一人,不久又回到给事中称谓。六科职责:“掌侍从、规谏、补阙、拾遗、稽察六部百司之事。凡制敕宣行,大事复奏,小事署而颁之;有失,封[2](p1805)还执奏。凡内外所上章疏下,分类抄出,参署付部,驳正其违误。”给事中直辖于皇帝,凡诏旨,必须六科而后转诸司奉行。(3)提刑按察使司明初,置提刑按察使司。提刑按察使司属于地方行政机构,设按察使一人,正三品,副使正四品,佥事,正五品。按察使司主管司法,兼弹劾之事。据《明会典》记载,在

8、京,都察院及十三道,在外按察司,俱称风宪衙门,以肃政饬治为职,。因此,按察使司具有监察职能,但与都察院不是一个体系。按察使的职责是:“纠官邪,戢奸暴,平狱讼,雪冤抑,以振扬风纪,而澄清其吏[2](p1840)[2](p1841)治。”“凡官吏贤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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