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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清朝的历史地位及特点清朝(1644—1911年)是中国历史上第二个由少数民族建立的大一统王朝,也是中国最后一个封建王朝,历经十二帝,享国267年。历史地位一、政治方面(一)清朝国家管理制度完备,机构设置完善。首先,清朝的中枢权力机构有一个发展演变的过程。内阁是清朝的最高行政机构,但只是名义上的最高行政机关。在清初,真正的中枢权力机构是议政王大臣会议,这是氏族军事民主制的残留。清入关前,凡军国大政皆交议政王大臣会议决定。入关后,这一传统被继承了下来。这种满族贵族专制的形式,不仅和欲独揽大权的皇帝相抵触,而且也不利于清政权进一
2、步争取各族特别是汉族官僚的支持。加之后来议政王大臣“半皆贵胄世爵,不谙事务”的实际情形。所以,康熙时又在宫内设南书房,简选才品兼优的词臣充任,皇帝特诏密旨多命南书房撰拟,从而削弱了内阁和议政王大臣会议的权力。雍正帝即位后,对诸王的军政权力进一步限制和剥夺。雍正七年,为方便及时处理西北地区与准部的作战军务,始设置军需房,以亲王、大臣充任。雍正八年,设立军机处。雍正十年三月,颁军机处印信。军机处承旨办理机务,取代了议政王大臣会议诸王参预政务的权力。此外,清在继承明制及历代传统制度的基础上还有很多独创。如,八旗制,集军事、政治、
3、经济与民政为一体,在清开国及夺取全国政权的斗争中,发挥了重大作用。以后,其功能虽有所变化,但在社会生活中,仍是政治核心。在六部机构中,设满汉尚书复职,有利于满汉民族的协调一致;设理藩院,专管各少数民族事务。清以前,从不曾设过类似的机构。还有内务府之设置,专管宫廷皇室事务,订有严格家法,对诸王贝勒及皇室之人管束甚严。故有清一代,没有皇室之乱。清朝的法制健全、法规严格,如,对各级官员的考核、奖惩等,皆有细密的规定,并严格执行。如,清朝根除了宦官之祸。历史上,以汉、唐,特别是明朝的宦官之祸最为暴烈,但在清代没有重演。历代常发生后
4、宫干政、内侍宦官外戚党同伐异的悲剧,在清代都没有发生!历代主要是开国之时,大量封同姓王,亦造成政治动乱。如汉,如晋,如元,如明等,皆封皇室人为王,钖土而成独立王国;如唐,重藩镇,掌兵权,成尾大不掉,以至成乱。清朝用制度规定,保证不会发生此类祸乱。如,清朝也给皇子与至亲的同姓封王,但只给王的爵位,不给封地,且不准出京。封王后,如命掌某部门长官,才算有权。否则,只是吃国家俸禄的一个闲王而已。在清代,即使个别人有过专权的事发生,但也很快就予以解决,没有变乱。因此,清朝统治集团长期保持稳定,社会长治久安。特别值得一提的是,清代的民
5、族关系处理得最好。如蒙古是一个非常强悍的民族,清朝给予特殊的政策,结成特殊的关系,因此,直至清亡,蒙古族始终保持安定,与清朝相始终。至于东北各民族则是清朝的稳固的可靠后方。其他各民族都承认清朝的统治权威,保持长久稳定。(二)建立一国多制的空前“大一统”的多民族国家,是有清一代伟大的政治实践之一。清以前历代对边疆地区没有真正地管起来,筑长城,设塞垣,分“此疆彼界”。因为不在这里设置行政机构,就无法实现内地与边疆地区的政治、经济的“一体化”。清代与历代之大不同,突破历代传统做法的极限,第一次将秦始皇创建的郡县制推广到长城以外,
6、根据不同的民族地区,实行不尽相同的行政管理体制。无论在南方,还是在北方,在西方、在东方,也不论实行何种体制,都无例外地直属中央王朝的国家机关。历代原先在边疆实行的“羁縻制”便一劳永逸地结束了。清朝在边疆地区的设置,大致分列如下:在东北地区,实行将军衙门管辖下的旗民分治之制。在原明辽东地区,现今为辽宁省境,设镇守盛京等处将军,简称盛京将军。在吉林,设镇守吉林等处将军;在黑龙江地区设镇守黑龙江将军。显然,在东北地区实行与内地不同的管理体制,即“以军署为长官,以州县为之僚佐,即以治兵之职辖理民官”。在蒙古地区,实行盟旗管理制度。
7、早在关外皇太极时期,就开始把八旗制推向内外蒙古地区:先在内蒙相继设49旗,又以若干旗设为一盟,共为6盟,这就是哲里木盟、卓索图盟、昭乌达盟、锡林郭勒盟、乌兰察布盟、伊克昭盟。至乾隆十年(1745),又设呼伦贝尔总管,统辖巴尔虎、索伦、鄂伦春、达斡尓各部落。将原喀尔喀土谢图汗、车臣汗、扎萨克图汗等三部与赛音诺颜四部编为四盟,析为86旗。唐努乌梁海编为5旗46佐领、两个总管;在天山南北路,将厄鲁特蒙古编为13旗,设6盟。新疆地区实行将军府管辖下的多元行政管理体制。在彻底平定新疆之乱后,于乾隆二十七年(1762)设“总管伊犁等处
8、将军”,总辖全区的军政大权。其下分设都统、副都统、参赞大臣、领队大臣、管理大臣等级官职,分驻新疆各中心城镇。在回部即南疆,只用其旧名,如阿奇木伯克(总管)、伊沙噶伯克(协理)、噶杂拉齐伯克(掌地亩钱粮)、商伯克(征输粮赋)、哈子伯克(掌诉讼)。这些官员,以往或当地推举,或父子相继。经清改制后,原制废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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