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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社会科学2003年第12期王海明:功利主义与义务论辩难功利主义与义务论辩难王海明摘要:义务论的道德标准,一方面,对每个人的欲望和自由侵犯最为严重:它侵犯、否定每个人的一切目的中利己的欲望和自由;另一方面,它增进全社会和每个人利益最为缓慢,因为它否定目的利己、反对一切个人利益的追求,也就堵塞了人们增进社会和他人利益的最有力的源泉。于是,合而言之,义务论道德是给予每个人的害与利的比值最大的道德。反之,功利主义的道德标准,一方面,则对每个人的欲望和自由侵犯最为轻微:它仅仅侵犯、否定每个人的损人利己的欲望和自由;另一方面,它增进全
2、社会和每个人利益又最为迅速,因为它肯定为己利他、鼓励一切有利社会和他人的个人利益的追求,也就开放了增进全社会和每个人利益的最有力的源泉。于是,合而言之,功利主义道德便是给予每个人的利与害的比值最大的道德。关键词:道德终极标准;道德目的;道德自律论;道德他律论中图分类号:B8220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025725833(2003)1220075209作者简介:王海明,北京大学哲学系伦理学教研室主任、教授(北京100871)道德终极标准是什么,自古以来,人们便一直争论不休,至今却仍然没有多大进展。面对这么多的分歧和这么少
3、的进步,我们不禁油然而生穆勒当年之叹息:“在今日人类的知识领域里,即使对于那些最为重大问题的思考仍然踌躇不前,也没有比解决历来争论不休的关①于正当和不正当的道德标准问题更少进展、更令人失望了。”这些车载斗量、五花八门的争论,细考究去,可以归结为两大流派:功利主义与义务论。一、义务论“义务论”(deontology),如所周知,亦称“道义论(theoryofduty)”或“非目的论(non-teleology)”,是与功利主义恰恰相反的关于道德终极标准的理论。它的主要代表当推儒家、基督教伦理学家、康德、布拉德雷、普里查德、罗
4、斯以及今日西方义务论美德伦理学家,如迈克尔·斯洛特(MichaelSlote)和格雷戈里·维尔艾泽考·Y·特诺斯盖(GregoryVe2lazcoY.Trianosky)等人。义务论理论极为曲折幽晦、歧义丛生;它究竟是个什么东西,两千年来,人们一直未能说得清楚。因此,对于义务论的考察,依我所见,便应以义务论原著为依据,特别应该以中收稿日期:2003209230①StevnMCahnandPeterMarkie,Ethics:History,Theory,andContemporaryIssues,OxfordUnivert
5、asityPress,NewYorkOxford,1998,P.343.75社会科学2003年第12期王海明:功利主义与义务论辩难外公认的义务论、道义论大师———儒家和康德———的原著为依据。儒家和康德等一切义务论者,如所周知,都是道德自律论者。因为在他们看来,道德和美德并不是必要的恶,而是必要的善,是一种必要的内在善、自身善,甚至是唯一无条件的、绝对的善。因此,道德的起源与目的便是自律的:道德起源于道德自身,起源于每个人完善自我品德的需要;目的在于道德自身,在于完善每个人的品德,实现人之所以异于禽兽、人之所以为人者。从这
6、种道德目的自律论出发,义务论者便合乎逻辑地得出结论说,行为是否道德,只能看它对行为者的道德、品德、道义的效用如何,而不能看它对全社会和每个人利益的效用如何:凡是能够使行为者品德达到完善、实现人之所以为人者的行为,不论它如何减少行为者和整个社会的利益总量,也都因其符合道德目的,而是应该的、道德的;凡是不能使行为者品德达于完善、不能实现人之所以为人者的行为,不论它如何增进行为者和整个社会的利益总量,也都因其不符合道德目的,而是不应该、不道德的。道义论大儒董仲舒把这一思想概括为一句千古名言:“正其义不谋其利,明其道不计其功”。举
7、例说,“为己利他”行为无疑只能增进而决不会减少全社会和每个人的利益总量,可是,为什么多年来一直遭到义务论的否定、反对和批判?岂不就是因为它———如康德和冯友兰所说———“是一种为自己占便宜的机智”①,是一种“巧于算账”的行为②,因而不是品德完善境界、不能实现人之所以为人者?反之,无私利他,在义务论看来,则在任何情况下———不论在这种情况下,它比为己利他如何减少当事人的利益总量———都是应该的;因为在任何情况下,它都是品德的完善境界、都能够实现人之所以为人者。这样,也就只有出于完善自我品德之心的、为完善品德而完善品德的行为—
8、——亦即只有出于义务心的、为义务而义务、为道德而道德的行为———才因其能够使行为者的品德达到完善境界而实现人之所以为人者、符合道德目的,从而是道德的、应该的;反之,不是出于完善自我品德之心的行为,不是出于义务心的行为,不是为完善品德而完善品德、为义务而义务、为道德而道德的行为,则都因其不能够使行为者的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