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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1-29
《功利主义、义务论与儒家伦理学的互补与转化.doc》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功利主義、義務論與儒家倫理學的互補與轉化一目的論與義務論I目的論(teleology)-又稱為後果論(consequentialism)-主張道德的最終標準,是非道德的價值,這種非道德的價值指行為的結果或目的。〔簡言之,主張以行為的目的或後果為道德的最終標準〕 →一個行為是道德的/正確的,當且僅當它能夠促成的善超過惡;反之則是不道德的。-對於什麼是非道德的善,目的論者的觀點有不同:/i)快樂主義的目的論-以快樂與痛苦來劃分善與惡 (享樂主義) -代表:功利主義者,如邊沁(J.Bentham)、穆勒(J.S
2、.Mill)等\ii)非快樂主義的目的論-以其他非價值的東西(e.g.德性、知識等)來分辨善惡 -代表:德性倫理學者,如亞里士多德(Aristotle)、麥肯爾泰(A.MacIntyre)等II義務論(deontology)-主張道德的最終標準,是道德的價值,即行為本身(義務),而不是行為的結果。〔簡言之,主張以行為(義務)本身為道德的最終標準〕→一個行為是道德的,僅僅是因為它自身所具有的價值性質。 i.e./符合義務-道德 \不………-不道德-代表:康德(I.Kant)及羅斯(W.D.Ross
3、)二功利主義與康德倫理學I功利主義(utilitarianism)1功利原則(principleofutility)-代表人物:穆勒(J.S.Mill),邊沁(J.Bentham),斯馬達(J.J.C.Smart)-功利主義的最高道德原則,可稱為功利原則(principleofutility),主張:凡是促進所有人(大眾)的利益的行為,都是道德行為,相反,凡是減少所有人的利益的行為,都是不道德行為。注意:1.「所有人」的意思這裏不必指每一個人。2.有利的行為可以是利益與損失的差額。-功利主義有一些進一步的
4、內部區分,例如區分為規則功利主義(actutilitarianism)和行為功利主義(ruleutilitarianism),又例如區分為快樂主義的功利主義(hedonisticutilitarianism)和理想的功利主義(idealutilitarianism)等,它們都共同以上述功利原則作為道德的最高標準。1功利主義的優點1.依據功利原則來作出的道德原則和行為往往符合我們的通常的道德意識2.較易解決義務衝突的問題2功利主義的缺點1.將道德與利益混同起來2.違反正義原則(principleofjust
5、ice)3.不能解釋超義務的行為I義務論(deontology)-此派以康德(I.Kant)的倫理學為最重要的代表理論。1善的意志(goodwill)-康德以為道德的最終基礎在於善的意志,那是理性存有的行動機能。∵理性存有的行動須依理性,∴意志就是實踐的理性(practicalreason)。-意志是道德價值的根源,它是世上唯一具絕對價值(absolutevalue)的東西,其他的事物只具有相對價值。2假然律令(hypotheticalimperative)與定然律令(categoricalimperat
6、ive)-康德將一切道德原則區分為兩大類:/假然律令-有條件的(conditional)道德原則 -只是虛假的道德原則∵並非為了道德的目的(義務)而去行動,而只是為了利益 \定然律令-無條件的(unconditional)道德原則 -是真正的道德律令∵為了道德目的而行動3定然律令三程式(formula)-這裏程式為借用語,指道德原則的三種表述,指出道德原則的三種特性i.使行動的格準符合法則(普遍性)ii.視一切理性存有同時是一目的(目的性)iii.視一切理性存有的意志為普遍地立法的意志(
7、自律性/立法性)i.第一程式-格準(maxim):指主觀的立意原則,立意指意志決定出行動的意念。 它是主觀的,∵它是適合個人的原則,不一定有普遍性。-法則(universallaw):指客觀的立意原則。 它是客觀的,∵它是適合於一切理性存有的原則,具有普遍性。i.第二程式-康德從道德方面的界說目的與手段 /目的-意志立意的客觀根據i.e.以行動本身(意志)為立意的根據 \工具-意志立意的主觀根據i.e.以行動以外的其他事物(後果)為立意的根據-目的與工具在價值上的區分: /目的-本身便有價值,即它有絕對的
8、價值 \工具-其價值必須依賴於其他事物,即它只有相對的價值-以上述區分來辨別人與物: /人-不單是工具,而且同時是目的 \物-只是工具ii.第三程式-目的王國:不同的理性存有依於道德法則(客觀目的)而形成的和諧統一的系統。-如進一步對目的王國加以分析,我們會得出自律(autonomy)此重要概念。 每一理性存有在目的王國中皆有雙重的身分:1.守法者-須服從王國的法則2.立法者-其所守的法俱是由其自己所訂立出來的-自律:意志由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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