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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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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國人體器官移植的立法問題探析關鍵詞:人體器官;器官移植;死亡判定標準;腦死亡;器官捐獻摘要:隨著現代醫學水平的不斷發展進步,器官移植已成為臟器功能衰竭終末期的有效治療手段。然而,由於人體器官移植是現代生物醫學發展的新領域,相關法律規范缺失、制度尚不完善,這些因素嚴重影響和制約著器官移植的健康發展。目前,我國憲法、民法、刑法和行政法體系已經建立且相對完善,已經具備瞭器官移植立法的倫理、法理和社會基礎,器官移植立法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縱觀世界各國的器官移植立法,我國必須從中吸取有益的成分,並結合實際情況,制定切實可行
2、的器官移植法中圖分類號:D920.4文獻標志碼:A文章編號:1009・4474(2011)05・0136-06人體器官移植,是指為取代因疾病或傷害而不能正常運行以實現其機能的器官,從人體(活人或屍體)摘取相應的健康器官植入受體體內的醫學治療方法。隨著醫學技術的不斷進步,人體器官移植技術已成為有效治療器官衰竭的重要醫療技術,但是,人體器官移植的相關法律規范的缺失,嚴重影響和制約著我國器官移植的健康發展一、我國人體器官移植的現狀與問題1s人體器官的供需矛盾盡管我國的人體器官移植技術發展迅速,但是現實中可供移植的器官供體
3、卻嚴重缺乏。供體器官資源短缺的主要原因:一是受中國傳統民俗習慣和封建意識的制約,我國鮮有民眾願意捐獻器官;二是國內沒有器官捐獻制度,“捐獻無門,捐獻無法”的尷尬現實嚴重挫傷瞭公民的捐獻熱情,影響瞭對器官的有效利用,也阻礙瞭我國醫學技術的進步和發展。由於缺乏統一的法律規范和健全有效的管理制度,我國的人體器官移植事業一方面面臨著器官供體嚴重短缺的局面,而另一方面一些有捐獻意向的人由於找不到正當渠道而不能實現捐獻器官願望。器官供體的來源短缺等非技術性因素已成為目前制約我國人體器官移植事業發展的重要因素2、科學死亡標準的缺
4、失傳統醫學長期以來一直把心肺功能作為生命最本質的特征,死亡判斷也一直以心跳和呼吸停止作為標準。然而,現代醫學研究表明,心肺停止運作並不意味著大腦和其他主要器官停止運作。而采取心肺標準還是腦死亡標準直接影響瞭人體器官摘取時間,一方面,許多病人在腦死亡之後,心肺未停止,但是若依據心肺死亡標準,那麼這些病人原本可提供給其他病患的器官就被浪費瞭;另一方面,人體器官移植的成功率往往受移植器官質量的影響,一般來說越是較早、較迅速地從供體內取出器官,移植手術的成功率會越高。正是由於尚未確立適應現代醫學發展的死亡標準,使得相當一部
5、分原本能夠延續生命的病患喪失瞭生存的機會3、人體器官黑市交易現象日益嚴重器官移植技術的迅速發展,使得人體器官供體需求急劇增加。在人造器官的性能、副作用等因素尚未被人們完全掌握的情況下,供體器官基本上都來自於人體。於是,本來不能流通的無法用金錢衡量的人體器官便成為價格高昂的商品,逐漸形成瞭人體器官交易黑市。實踐中,人體器官都是由醫療機構自發地接受或轉讓,同時醫院本身又是實施器官移植的主體,因此很容易導致醫務人員為瞭經濟利益違反醫療道德而買賣人體器官。這些現象表明,人體器官的獲取和流通環節亟待法律規制4、現行立法的不完
6、備2003年8月23日,深圳市經濟特區制定並頒佈瞭我國首部器官移植專項地方法規--《深圳經濟特區人體器官捐獻移植條例》。該條例結合深圳經濟特區的具體情況,對人體器官移植作瞭大致的法律規定,在一定程度上為該地區的器官移植提供瞭法律依據。然而,它畢竟是一部地方性法律,對其他地區的器官移植並不能起到規制作用。2007年3月3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頒佈瞭《人體器官移植條例》,但該條例對人體器官移植的許多重要問題尚未規定,如對活體器官捐獻者的相關補償制度未涉及,對法律責任部分的規定也過於抽象,缺乏可操作性。此外,作為對人
7、體器官移植這一與公民生命權、健康權緊密相關的醫療行為進行法律規范,條例的效力過低二、人體器官移植立法的域外考察及借鑒(一)人體器官移植的域外立法k屍體器官移植的立法各國的屍體器官移植立法主要是關於屍體器官獲取準則的立法,大致有四種:一是自願捐獻,即死者本人或者其近親屬自願捐獻屍體器官,如美國等;二是推定捐獻,包括死者親屬推定同意和醫生推定同意兩種,前者是指若死者親屬沒有反對捐獻即視為死者同意捐獻,如意大利、英國等;後者是指不考慮死者親屬的意見,隻要死者自己生前未表示不捐獻,即推定死者同意捐獻,如新加坡、澳大利亞等;
8、三是需要決定,即隻根據病人的需要和死者的情況,而不考慮死者及其親屬的意見決定是否進行器官摘取,如前蘇聯;四是器官商業化,買賣器官或者建立器官信貸制度。但世界上的絕大部分國傢還是采取自願原則和禁止器官買賣原則的。如美國的《統一器官捐獻法》規定,器官買賣構成重罪,應處5萬元以下罰金和5年以下監禁2、活體器官移植的立法對活體器官移植作出法律規定的國傢並不多,但已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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