凯尔森论法律结构分析探究

凯尔森论法律结构分析探究

ID:46540404

大小:52.50 KB

页数:20页

时间:2019-11-25

凯尔森论法律结构分析探究_第1页
凯尔森论法律结构分析探究_第2页
凯尔森论法律结构分析探究_第3页
凯尔森论法律结构分析探究_第4页
凯尔森论法律结构分析探究_第5页
资源描述:

《凯尔森论法律结构分析探究》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凯尔森论法律结构分析探究哈特(HerbertLionelAdolphusHart)曾称凯尔森(HansKelsen)的伟大作品“值得以认真检省的方式表达赞美”。(1〕的确如此,凯尔森之后的法律实证主义者对纯粹法理论要么赞成、要么反对,但很难对其置之不理。(2〕凯尔森以及纯粹法理论的重要性自无需笔者多言,但本文所讨论却非“基础规范”、“效力链条”或"一切内容皆可为法”这类最著名的概念或命题,而是试图展示凯尔森对法律结构问题的贡献以及影响。尽管结构问题并非法律理论的首要问题,但是下文将证明,法律的结构集中体现了法的规范性这个法律实证主义必须解决的核

2、心问题,因而汇集了该理论阵营内部几乎所有重要的分歧和激烈的争论。因此,通过考察凯尔森的贡献,有助于体味纯粹法理论有别于英国分析法学的独特气质。法律实证主义之所以往往同分析法学(analyticaljurisprudence)并称,很大程度上在于其对结构问题的关注。边沁、奥斯丁、霍菲尔德、哈特等人都曾对法律的结构作过卓有成效的分析^只不过近二三十年的英美法律实证主义因过度关心自身的存亡,是以将功力过分用在围绕分离命题的纷争之上,难免'实证”有余而“分析'不足,需知前者仅说明法律实证主义的有所不为,后者才是其理应有所作为者,此殊令人遗憾。其实所谓法

3、律的结构问题可以简单地表述如下:构成法律这一规范体系的基本单位是什么?假如并非只有一种基本单位,那么诸单位之间又存在着怎样的内在关系?法律的整体与个体之间以及诸个体间的关系即本文所称“结构”。既然法律是一个由众多成员构成的体系,而这些成员在内容及表达形式上又千差万别,很难一目了然地判断出其身份。那么就产生这样一个问题,什么是不仅足够完整且足够简单”“完整才足以体现法律的基本属性,简单才足以充任法律的分析工具”“的法律单位?假如能够找到法律的基本构成单位,我们便可以通过这个单位来认识整个法律体系,就如同以素数分析数量关系、以元素分析化学成分一般,

4、复杂的法律世界也可因得力的分析工具而变得简单明了。其实,“法律个别化”解决的正是“什么是一项法律”这个问题,即如何确定一项完整的、最小单位的法律,也就是找出划分法律体系的基本单位的依据。〔3〕拉兹(JosephRaz)是凯尔森之后最为关心结构问题的学者,他认为既然“法律不能被认为是一大堆零散东西的组合,而是一种合理的组织良好的不同法律类型的结构,其中各个部分都以正当的标准方式相互联系起来。它们也是上述这些习惯的产物,而对于它们的系统研究就是我们所说的个别化理论”。(4〕而法学家们之所以对法律的结构提出了大相径庭的模式,进而对法律的规范性和统一性

5、问题给出了既然不同的答案,就在于他们分别采取了不同的个别化学说”“既然为法律选择了迥异的基本单位,那么诸单位间的关系当然不能不因此而有所区别。本文将讨论凯尔森对于法律结构理论的四个重要贡献:一是对诸法律规范间静态关系与动态关系的区分,这一区分经拉兹的发挥,构成了后者的《法律体系的概念)(ConceptofLegalSystem,1980)—书的基石;二是对义务与制裁相互关系的讨论,这形成了法律实证主义阵营中有别于英国传统的另一静态结构范式;三是对规范与规则的区分,尤其是赋予个别规范法律身份,从而形成了体现罗马”德意志法传统动态结构模式;四是对于

6、重要法律概念的分析,并通过与边沁(JeremyBentham)和霍菲尔德(WesleyNewcombHohfeld)的对比,展示凯尔森法律结构理论的最终S旦未必是完成形态。论文代写一、静态与动态最先将法律规范间的关系区分为静态和动态的是凯尔森,但有趣的是,他最初用以描述两种不同类型的规范秩序,并非统一秩序中规范间的两种关系,而这两种秩序之所以有别,乃是由于其性质不同。在《纯粹法理论》第一版(ReineRechtslehre:EinleitunginDieRechtswissenschaftlicheProblematik,1934/1985)中

7、,他认为道德秩序是静态的,而法律秩序则是动态的。〔5〕他想要表达的意思是,道德规范间存在内容上的演绎关系,譬如“禁诈伪”、“重然诺”便是“仁”这一基础规范的演绎,故道德规范因其内容而成为道德;而法律规范则不然,其并不因独特的内容而具有法律效力。相反,其效力来自上位规范”“并最终来自基础规范”“的赋予,因此动态关系就是规范间创制与适用的关系。那么对这一划分就可以有两种不同的理解:(1)只有法律规范间不存在(内容上的)静态关系,这正是法律所以有别于道德和其他规范之处,换言之,道德的基础关系包含实体内容,而法律的基础规范只是纯形式;(2)只有法律规范

8、间存在(效力上的)动态关系,这才是法律所以有别于其他规范的独特之处。显然,《纯粹法理论》第一版中的凯尔森赞成笔者的第一种猜测,因为他在这本书中从未讨论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