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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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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试论凯尔森的纯粹法学理论李伟华*李伟华,民商法学院研13级(1)班,学号:20130301050414【摘要】凯尔森的纯粹法学理论是在对自然法学的批判以及对实证主义法学的修改基础上产生的。它架构了新的法律的概念及规则,对理论法学的发展具有重大意义,但它又无可避免的陷入了因其理论缺陷所产生的内在矛盾。【关键词】凯尔森纯粹法学基本规范内在矛盾经过调整的分析实证主义与社会法学、自然主义法学,是当代西方三大主流法学流派。凯尔森的“纯粹法学”是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的一个主要流派。所谓纯粹就是注重法的形式和结构,不是研究法律和经济、政治到底是的什么关系。把法理学的范围限定在一个共同
2、体的实在法内,明确区分经验的法和先验的正义。凯尔森把法的定义区分为政治的定义和科学的定义,政治的法的定义包含了民主和道德理想,科学的定义仅仅表明法律是社会主旨的一个特殊手段,摆脱了任何价值和主观价值判断。一、“纯粹法学”语境下“法律”的概念什么是“纯粹法学”?首先它不受正义法的影响;其次,社会、政治、经济或历史的研究处于它的范围之外。参考文献[1][英]韦恩·莫里森.法理学——从古希腊到后现代[M].李桂林等,译.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3.341-353.藉此,凯尔森关闭了两种最主要的法律视角——自然法和法社会学的研究方法,惟独把关注的目光锁定在实在法。凯尔森
3、在一定程度上又背离了实证主义的传统。一般来说,法律实证主义与三个主要的命题相关:即语义命题,该命题提出了对法律陈述的一种还原分析;偶相关命题,该命题指出法律与道德价值之间没有必然的联系;来源命题,给命题表明法律的存在和内容的验证不需要诉诸任何道德论证。凯尔森并没有像边沁、奥斯丁、霍姆斯那样把三个命题都接受下来,而只是承认了后两个,对于还原主义则坚决抵制。这是因为,长期浸润于欧陆哲学传统中的他还是一个坚定的康德哲学的信奉者。正是借助这方面的思想资源,凯尔森获得了批判自然法、修正实证主义的基点。[2]张翀.试论凯尔森的纯粹法学理论[J].法治与社会,2007,(3):3
4、4-36.自然法学说关于价值内在于自然现实的形而上学假设,不是出于科学的观点,而是建立在从“是”中推出“应当”的逻辑错误上的。同样,对于社会学视角的批判,凯尔森也是运用上述方法进行的。在凯尔森看来,社会法学具有纯粹法理论要求的科学性,但其最大的问题在于将法律描述为“现实规则”,而不是通过立法和习惯产生的一般规范,从而将事实问题与法律问题相混淆。对属于传统实证主义法学的奥斯丁分析法学,凯尔森认为它也偏离了法学方法而具有社会学的成分;而且,纯粹法学比奥斯丁及其追随者们更加习惯地运用分析法学的方法,特别是在法理学的核心概念“规范”这一问题上,奥斯丁只把法律定义为“规则”,
5、即主权者的命令,而没有把法律定义为“规范”,即非个人的、无名的命令。由此,凯尔森认为法律有如下几层含义特征:第一层,它们是人的行为的秩序:(行为模式和标准)第二层,它们是强制秩序(法律对不法行为规定强制性反应措施,不是指精神上和心理上的强制)。第三层,法律是一种规范性强制秩序,法律秩序是特定情况应该在特定的条件下执行。二、纯粹法学的结构与要素(一)规则、规范和归责实证分析主义法学家一般将法律规则与法律规范等同,而凯尔森认为,规则是一个规范体系以成文形式可观察到的特征,而规范则是其内在实质。规则是一个人以命令方式表示其意志,要另一个人从事某种行为,而规范是一种非心理学
6、意义上的命令或意志,也就是说,它并不是真正指某人对某人发出命令,要后者这样做。“‘规范’是表达某人应当如何行为这一事实的一个规则,而并没有任何人真正要‘要’他这样做的含义。”[3]沈宗灵.现代西方法理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148.一个规范存在,即意味着“应当”。可见他提出的这个规范不是像道德规范作为命令式,而是一个假设性判断,即表达一个设定为条件的经验事实与一个附条件的结果之间的具体联系,这样的法律规范就是实证法的基本形式。凯尔森将其称为“归责”。违法行为和惩罚之间的关系是规范介入的结果,其表达式是“如果A,那么应当B”。[4][英]韦恩·莫里森
7、.法理学——从古希腊到后现代[M].李桂林等,译.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3.341-353.(二)法律规范的效力与实效凯尔森是明确区分法律规范的效力和实效的第一人。他所说的效力,“就是指规范的特殊存在。说一个规范有效力就是说我们假定它的存在。”法律实效是“人们实际上就像法律规范规定的应当那样行为而行为,规范实际上被适用和服从。”效力是法律的一个特性,而实效是人们行为的特性。凯尔森还提出了效力的等级理论,也就是效力的根源论,区分了一般规范和特殊规范:根据一个有效的一般规范可以推出由它产生的所有规范都是有效力的。凯尔森还提出了效力的等级理论,也就是效力的根源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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