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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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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简析动静之间——凯尔森论法律的结构动静之间——凯尔森论法律的结构论文导读:本论文是一篇关于动静之间——凯尔森论法律的结构的优秀论文范文,对正在写有关于法律论文的写有一定的参考和指导作用,内容摘要:法律的结构理论是凯尔森纯粹法理论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关注法律秩序与法律规范以及诸法律规范间的关系。法律的结构理论以法律的规范性为前提,其试图通过法律的个别化理论回答“何谓法律”这一理由。凯尔森将法律的结构划分为静态结构与动态结构:前者体现诸法律的不同规范作用,其中尤以“命令”和“制裁”最为典型;而后者则反映了法律的创制和适用过程,令诸规范依效力链条构成一个整体。通过比较凯尔森
2、的晚期作品与其他学者对于法律结构理由的论述,能够发现纯粹法理论若干独特之处及其两种结构理论日渐融合的趋势。 关键词:法律的结构 静态结构 动态结构 哈特(Herbe动静之间——凯尔森论法律的结构由写论文的好帮手.zgl,1980)一书的基石;二是对义务与制裁相互关系的讨论,这形成了法律实证主义阵营中有别于英国传统的另一静态结构范式;三是对规范与规则的区分,尤其是赋予个别规范法律身份,从而形成了体现罗马—德意志法传统动态结构模式;四是对于重要法律概念的分析,并通过与边沁(Jeremy Bentham)和霍菲尔德(Wesley Neatik,1934/1985)中,他
3、认为道德秩序是静态的,而法律秩序则是动态的。〔5 〕他想要表达的意思是,道德规范间存在内容上的演绎关系,譬如“禁诈伪”、“重然诺”便是“仁”这一基础规范的演绎,故道德规范因其内容而成为道德;而法律规范则不然,其并不因独特的内容而具有法律效力。相反,其效力来自上位规范——并最终来自基础规范——的赋予,因此动态关系就是规范间创制与适用的关系。那么对这一划分就可以有两种不同的理解:(1)只有法律规范间不存在(内容上的)静态关系,这正是法律所以有别于道德和其他规范之处,换言之,道德的基础关系包含实体内容,而法律的基础规范只是纯形式;(2)只有法律规范间存在(效力上的)动态关系
4、,这才是法律所以有别于其他规范的独特之处。显然,《纯粹法理论》第一版中的凯尔森赞成笔者的第一种猜测,因为他在这本书中从未讨论法律规范间在内容上的联系,但是他的这种看法在赴美之后——或许是受到了奥斯丁(John Austin)法理学的影响——却发生了转变。 在《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一书中,静态和动态变成了看待法律的两种观点:静态观点与动态观点——前者只在法律秩序的已完成或静止状态下来考虑法律秩序,而后者则是考虑到法律秩序被创造和适用的过程,即“法律规制着自身的创制”。换言之,凯尔森修正了《纯粹法理论》第一版中的结论,不再将有无静态关系视为区分法律与道德的标准。法律规范
5、间究竟是否如道德一般存在内容上的联系,完全取决于观察的角度。56动静之间——凯尔森论法律的结构论文导读:本论文是一篇关于动静之间——凯尔森论法律的结构的优秀论文范文,对正在写有关于法律论文的写有一定的参考和指导作用,两个角度出发研究法律,得出了两种截然不同的结构理论。甚至在《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与《纯粹法理论》第二版两书中,他还按照静态和动态两个方面安排了篇章结构。〔8 〕然而令人意外的是,在凯尔森去世之后才出版的《规范的一般理论》一书中,静态与动态之别却不见踪影,从该书的章节标题不难看出,凯尔森关心的主要理由恰是他此观察者完全可以得出法律规范间仅有效力传递关系的结论
6、,但这却并不意味着其他观察者必须赞成此结论并且这两种观点形成了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静态的法律概念与动态的法律概念——前者与制裁联系在一起,而当使用后一概念时“我们看来可以在界说法律概念时可以不顾强制因素”,法律系特定程序所创制,且依此程序创制者皆为法。然而,此时的凯尔森却因更加关注于包含“制裁”、“强制”因素的静态法律概念而并未高估动态法律概念的价值,他接着写道:“这种动态概念,只在表面上是法律概念。它并不包含对什么是法律的实质、什么是可以用以区别法律与其他社会规范的标准这些理由的回答。这种动态概念只为一个理由提供了回答,即:是否以及为什么某规范属于有效力的法律规范体
7、系、组成某一法律秩序的一个部分”。〔6 〕因此,可以说他的法律结构理论仍以动态性为特征,却始终受到静态结构理论的诱惑。难怪拉兹认为在凯尔森的理论中,静态结构甚至居于优先地位。〔7 〕此时的凯尔森符合笔者的第二种猜测:尽管静态关系——尤其是制裁关系——对法律而言至关重要,但制裁仍不是区别法律与道德(或其他规范)的标准,法律之所以为法律,仍在于诸规范间存在动态关系。凯尔森本人分别从静态与动态两个角度出发研究法律,得出了两种截然不同的结构理论。甚至在《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与《纯粹法理论》第二版两书中,他还按照静态和动态两个方面安排了篇章结构。〔8 〕然而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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