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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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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四節分析大陸在重要案例之處理策略前言:欲了解屮阈如何應對WTO爭端解決機制,得先了解中國對於WTO爭端解決機制的法律與組織面向等策略的轉變歷程,及如何據此發展其獨特的WTO法律能力之建置途徑,最後,本節並就屮阈近來在WTO提起的重要案例來說明其處理策略與具體情形。一、中國對WTO爭端解決機制總體策略之轉變歷程:111國對於國際法律體系的立場,受到歷史經驗與馬克思與列寧思想影響甚大1。十九世紀清政府迫於西方列強巨大壓力而開放門戶,爲中國首次與現代國際法律制度接觸的經驗,但這個經驗卻令中國感到相當沮喪,其中
2、因鴉片戰爭戰敗而簽訂之《南京條約》則爲其開啓一連串「不平等條約」的命運。但是,這些「不平等條約」卻反映了相當程度的現代WTO原則,例如《南京條約》要求廢除貿易市埸壟斷、承諾開放港口通商及彈性關稅的使用等,至於後續的其他條約也要求授予片面最惠阈待遇等利益均沾。或許這段不太愉悅的歷史也正說明了屮阈爲何會視阈際法「尙且合理但不夠可靠」,以及對於WTO-plus義務所受的差別待遇往往會使得他們冋想起過去那段「不平等條約」的歷史經驗。這種思維與態度也影響到屮阈對於阈際爭端的看法。自清朝開始至屮共政府的建立,屮阈一直
3、避免出現在阈際法庭,而寧願選擇磋商的外交手段,因爲他們認爲這些西方阈家所主導的阈際法庭所作出的決定是存有偏見的。這個看法伴隨著馬克斯與列寧思想'又更加強化了這樣的政策立場。之後隨著中共政府被聯合國接受成爲中國代表並擁有提名國際法院法官的權利後,對於國際法的看法,逐漸有了轉變。1970年代屮阈可說是所謂的「沉默的規則接受者」,他們並不去挑戰任何國際法形式上的效力,但往往會去質疑其普遍適用性,他們所關心的,是阈家主權是否因此而有減損,甚至明白表示阈際法院的應訴管轄權(compulsoryjurisdictio
4、n)是有疑問的,至於在經濟或政治埸合裏,是否該主動參與國際規則的形成(rule-making),向來並非北京政府關切的焦點。1參閱PashaL.Hsieh,China'sDevelopmentofInternationalEconomicLawandWTOLegalCapacityBuilding,JournalofInternationalEconomicLaw,vol.13:4,Dec.2010,pp.997如此的思維亦反映在中國對於WTO爭端解決的立場,據學者分析2,約可略分爲以下三個時期:L規則接
5、受者(rule-laker):自中國加入WTO至2006年的這段時間,中國對於WTO訴訟採取一個相當小心謹慎的態度。中國作爲WTO的新成員之一,且對於WTO規則仍處於摸索學習階段,因此,在這階段,較著重於學習與了解WTO規則,而非在個案取得勝訴。中國爲了避免訴訟,一旦案件被起訴或有起訴之虞,往往會儘快與控訴國取得和解,即使依WTO規則中國很可能抗辯成立。例如,2004年美國對中國提起的半導體產業增値稅退稅案,同年3月美國提出諮商請求後,在4個月內中美即迅速取得和解。與此同時,在歐體(歐盟前身)預告將向WT
6、O提起控訴中國對於鋼鐵製造的重要原料■焦碳(coke)的出口配額措施後兩個月內,中國也讓步同意取消該措施0在牛皮紙板案(KraftLinerboardcase),美國指控商務部對於2006年9月進口的美國牛皮紙板課徵的反傾銷稅違反反傾銷協定,隔年1月6日,美國甚至揚言將向WT0正式提起訴訟,隔天商務部上班日時,可能是1月9日,中國政府立即宣布取消該項措施。2•規則影響者(rule-shaker):爲能夠更進一步了解爭端解決程序,屮阈在加入WT0幾年後才開始以第三方的地位參加WT0訴訟。大約從2003年至2
7、006年左右,中國幾乎以第三人地位參加了每件有爭端解決小組處理的案件,使其更爲瞭解WT0爭端解決的運作規則並進而建立起未來成爲訴訟一方的信心。同時,官方的態度及其他開發中國家的作法也對於中國決定採取更積極的應訴策略有相當的影響'。不過'最爲關鍵的轉變是在2006年3月,當美阈、加拿滲閱HenryGao,Elephantintheroom:challengesofintegratingchinaintotheWTOsystem,2010Oct.32005年5月,當詢問到中阈是否會向那些對中阈紡織品採取限制措
8、施的國家提起WT0訴訟的問題時,當時的商務部部長薄熙來的回應指出:「首先,中國有權向WT0提交爭端解決,如有需要我們不會猶豫採取該手段。其次,雖然雙邊諮商確有其益處,但若雙方堅持已見而又無中立的第三方,則彼此的問題仍無法解決。因此,除了一對一的磋筒以外,有時交由多邊爭端解決機制化解彼此歧見的方式是較有效的途徑。第三,對於中國產品採取的限制措施是不符合WT0規則且構成差別待遇。我們強烈反對該措施,當然,我們有權決定是否以及何時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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