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法通则》人身监护责任的缺失与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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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民法通则》人身监护责任的缺失与完善【出处】《法律适用》2009年第9期【关键词】人身监护责任;缺失;完善【写作年份】2009年【正文】监护乃督察、督管和监督保护。作为一项民事法律制度,监护是依法对未成年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保护的制度。鉴于未成年人的年龄、智力发展状况,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不能自我保护民事权益,不能独立实施法律行为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我国现行《民法通则》在学界的“临护权利说”和“临护职责说”中确认了后者,使得临护这项古老而乂年轻的法律制度。在我国现代化建设中发挥着十分独特的功能和价

2、值。然而,我国《民法通则》有关人身监护责任的规定尚存诸多立法缺陷,致使司法活动无法可依的情况亟待改变。以下笔者试图对我国《民法通则》人身监护责任的缺失与完善作出探讨。_、民事审判中确定人身监护责任的司法困惑(以下案例当事人为化名)原告曾琼与被告一•柳枣婚后于2003年6月9日冇一女柳珍。2005年1月,曾琼与柳枣因夫妻感情不和,经法院诉讼调解自愿达成离婚协议。女儿山柳枣抚养,曾琼每月给付抚养费150元。后柳枣与被告二黎湄结婚,于2006年2月搬到黎湄所有的某区湄庄117号房屋(系该栋房屋顶层)居住。次川某U14时许,黎湄外出,柳枣陪柳

3、珍玩耍一会儿后便在客厅上网。稍许,黎湄新雇保姆敲门,柳枣不见柳珍便立即寻找,后在所住楼房右侧底下一条小沟里发现柳珍。柳枣立即将柳珍送往急救屮心,经医院诊断柳珍已经死亡。公安机关勘查认定:柳珍系意外高坠死亡。另查明,黎湄房顶女儿墙高81公分。2001年8月,黎湄与前夫在该女儿墙根做花台高44公分,女儿墙上端未设防护栏。黎湄家冇一楼梯,可直接从屋内通往楼顶,柳枣寻找柳珍时发现屋内直通楼顶的房门开启。原告曾琼诉称,黎湄所有的屋顶女儿墙未设防护栏•致柳珍跌落摔死。柳枣对柳珍监护失控,黎湄对自家屛顶存在明显的安全隐患视而不见,致柳珍死亡。请求判

4、令二被告支付死亡赔偿金92210元(按2004年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9221元计算20年,以原告应享有的一半主张)、粘神抚慰金3万元。被告柳枣辩称,柳珍死因已经公安机关查明系意外事故,本人无过错,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黎湄辩称,对柳珍的死亡无法预见,无任何过错,请求驳冋原告的诉讼请求。对木案的处理形成三种观点,分别是全面赔偿论、适当赔偿论和不予赔偿论。全面赔偿论认为:二被告对被临护人临护不力,应当承担尺事责任:原告关于女儿死广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余的请求均应支持。原因如下。首先,被告一承担监护不力民事责任的理由在丁监护人的监护

5、职责包括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为被监护人提供安全的牛•活环境,保护被监护人身体健康等。监护人即使在自己家里,也应当对未满3岁的小孩实行全天候监护。被监护人尚无民事行为能力•不可能认识到自己爬上楼顶上的花台、继而乂爬上女儿墙存在危险。由子被告二屋顶花台上端距女儿墙顶部仅37公分,女儿墙上端未设置防护栏,存在严重安全隐患,二被告未采取防范措施。被告一应当预见被监护人独自一人在屋顶玩耍可能会发生的危险,却疏忽看管照顾。被告承担监护责任的理曲在丁:监护人是具体执行监护职责的人。监护制度是为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而设置的一项民事

6、法律制度•是对行为能力欠缺的一种救济。监护不力给被监护人造成损害,理论上仍然应当归结为不作为的侵权责任。二被告结婚后,被监护人与其共同生活,被告二与被监护人形成有扶养关系的继母女关系,是监护人之一。被监护人高坠事故发生前。被告二外出时没有履行提醒义务,没有采取给屋顶门上锁等安全措施,其在被监护人发生事故时不在家的事实,不能成为监护责任的免除事由。其次,“以人为本”是我国的立法倾向。人死不能复生.生命权是人最宝贵、最终极的权利,生命的丧失是对人生权利的毁灭性破坏,在道义上应当给予最严厉的谴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

7、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9条规定的死亡赔偿金,采取的是抚养、继承丧失说,即死亡贝咅偿金被界定为赔偿义务人对受害人之法定继承人。因受害人死亡而遭受的未来可继承的受害人收入损害的赔偿责任,在计算死亡赔偿金时,以受害人家庭整体减少的收入为标准,即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标准进行计算。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第1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位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等相关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独立成诉非常明确,致人死亡,特别是致亲生儿女死亡权利人以遭受精神损害为由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人

8、民法院应当支持其请求。适当赔偿论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只能适当予以主张。理由是,原告与告一离婚后,被告一抚养被监护人,原告仅承担150元/月的抚养费。相比之下,被告一履行了较多的抚养义务。被告二作为继母,也己尽力所能及的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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