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成年监护制度的不足与完善

论我国成年监护制度的不足与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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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论我国成年监护制度的不足与完善 论我国成年监护制度的不足与完善[摘要]成年监护制度是一项重要的民事法律制度,芥国立法都确立了此制度。此制度保护的对象主要包括成年精神病人及智力衰退的不其充分辨识能力的成年人,尤其是老年人占冇相当大的比例。成年监护制度通过对成年障碍者的人身保护,财产管理、代理参与民事活动等方式,补足障碍者行为能力,保障其民事权利的同吋,维护Y社会的和谐稳定。无论是国内还是国外的成年监护法律制度,都过多的限制甚至剥夺了欠缺行为能力者的行为能力,忽略了残余行为能力的存在,不利于对成年人的保护。到今天为止,参考外国的监护立法,我国的成年监护法宥了长足的进展,但总体来看,我国成年人监护立法几乎处于空白状态,现冇的监护法冇着立法体例不科学、监护对象范围过窄、监护立法理念陈旧、立法|Aj容缺失等很多缺陷,构建我岡成年人监护制度,这些缺陷是必须考虑并加以弥补的。[关键字]监护成年监护法定监护委托监护 Theshortageofthetheoryofourcountryadultguardianshipsystemandperfect[Abstract]Serveasguardianthesystemisanimportantcivilcaselawsystem,wereestablishbypresentallcountrieslawmaking.Themaintargetsitprotectsincludesadultwhohasmentalillnessandadultwhodoes’thasfullrationalabilitytoidentifysomething,especiallytheelderlyoccupyafairlylargeproportion.Adultguardianshipsystemofferthempersonalprotection,propertymanagementandagentsinvolvedincivilactivities,includingthroughthecapacitytomakeupthecapacityofobstacleadultsandprotecttheirrealizationcivilrights,furthermoretokeepsocialharmonyandstability.Atpresent,Chinahasbasicallycompletedthelegalmigrationofguardianshipsystem,butChina’slegislationaboutguardianshipisalmostinablankstate,theexistinglegislationhavealotofshortcomings,suchastheunscientificlegislativestyle,thetargetedobjectsaretoonarrow,theobsoleteideasforguardianshiplegislationandthemissingcontent.TobuildChina’sadultguardianshipsystem,theseshortcomingsmustbeconsideredandcompensated.Butnotonlyinourcountrybutalsoinothercountries,theadultguardianshipsystemimposedtoomanyrestrictionsonthem,andevendeprivedtheircapacity,neglectedtheirresidnalcapacity,andcan’thelptoprotectadults.[Keyword]guardianshipAdultguardianshipLegalcustodyEntrustedguardianship 引W1考察我国的成年监护制度,由《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司法解释构筑起来的成年监护制度在实践中运行得并不理想。本文主要通过对我国有关监护制度的法律法规进行解释和分析,并通过主要发达国家例如:法W、英国、美U、H本和徳国监护制度改革分析,指出我岡监护立法的不足,并借鉴其先进的理念和相关制度,提出改革完善我同成年监护制度的舰。1在罗马法时代,监护制度已经有了近、现代意义上的监护制度的初步形式。社会在发展,不可避免的影响到成年监护制度的完善,尤其是人本主义思潮的复苏,成年监护制度借此东风大踏步的发展着在整个的罗马法时代,成年监护制度的存在是确立和保障家长权的,从Ku维护社会交易秩序的稳定。在当时的制度K,被宣告为禁治产的人是没有自由的。不能保障人自由的法律在理念上是存在重大缺陥的,在制度设计上必然是弊端多多。山于成年监护制度在立法理念上存在的巨大不足,从20世纪50、60年代以来,世界主要发达国家纷纷对成年监护制度进行了更全面的修改。3三、两大法系成年监护制度改革后的制度设计5四、我国成年监护制度构建思考12€i仑18醐i吾19[参考文献]20引言考察我国的成年监护制度,由《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司法解释构筑起来的成年监护制度在实践屮运行得并不理想。本文主要通过对我W有关监护制度的法律法规进行解释和分析,并通过主耍发达国家例如:法国、英国、美国、日本和德国监护制度改革分析,指出我国监护立法的不足,并借鉴其先进的理念和相关制度,提出改革完善我国成年监护制度的建议。 一、成年监护制度的基本概念(一)、监护的概念监护是民法理论体系中一项极其重要的制度。当今世界,无论是民法法系岡家还是英美法系国家对监护制度涉及到的理论冇不同的认识,在实践中监护制度也冇不同的表现。冇监护以来,不同的人从不同的层面进行过论述,可谓是仁者见仁,其学说都有其合理的方面。锷如对监护,古罗马法学家塞尔维将之定义为“对那些由于年龄原因而不能自我保护的自由人给予保护、由市民法所赋予的权力”1。也有学者认为,监护谓为不在亲权之下未成年子女或被宣告禁治产人,为身体财产之照护所设私法上之制度2。还宥观点认为:监护是对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人身、财产以及其它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法律制度3。由于对监护概念在外延上的不同认识,是造成后两种观点得出不同的认识。监护制度发展到今天,认为监护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监护制度的拈两个部分的内容,一是对未成年人的监护,二是对处于非正常情况下的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的保护。民法是以保护人的权利为首耍目标的,所以民法设监护制度就是为了保护欠缺行为能力人的民事权利,使他们现实的民事权利得到实现。这也与当前我们要求的构筑和谐社会的目标是相符合的。考察我国的监护制度,属于一种广义上的监护,法律规定父母是未成年人的当然监护人。结合以上理论,笔者认为成年监护应作这样的定义:是指R法上规定的对于特殊成年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保护的法律制度。(二)、成年监护的目的监护的0的事关监护制度设立的初衷,合理的0的必然构建合理的制度和体系。0前冇三种比较主要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监护有监督被监护人,让社会和他人减少损失。第二种观点认为,监护设立的目的主要是为了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从而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台湾学者史尚宽先生在其《亲属法论》中写到“现今世界各岡所设立的监护制度,无不以米成年人或无行为能力人之身体及财产之保护、监督为口的”4。笔者认为第一和第二种观点有失偏颇。因为这W种观点倒置了目的和手段,监护是在一定程度上让被监护人的行为能力受到限制,但是这只是手段而不是目的。如果理论研究上就出现了偏差,那么体现出来的制度就必然不是&法的耍求,被监护人的权利必然得不到充分实现,也与民法是权利法不相称。随着人权运动的蓬勃发展,人性尊严理念得到广泛的认同,世界各国都吸收Y监护制度的新理念,监护制度的具体制度都以保护被监护人的人权为最高目标,因此对我国成年监护制度的设计也应遵循这一新的理念,以保证法的优质性。(三)、成年监护的性质 对于监护权的性质问题,理论界也呈现出百花齐放的观点。监护到底归属于权利还是归属义务?笔者选出几种主要的观点加以分析。1.监护职责说总结起来,该学说认为监护制度最主要的是对被监护人的身体和财产的保护,监护制度就是保护监护人的人身和财产。而对人支配的权利关系不大。2.监护义务说此种观点认为监护人并没冇享受到利益,给监护人带來的是负扪,监护完全是法律的片面规定,没奋充分考虑被监护人的意愿。考察我国的监护立法,任何一条法规都没有涉及到监护人的实质权利,更别说监护人还有报酬了,这样在实践中就出现了合适的监护人很难寻找,基本上都是监护人互相推委,能不监护就不监护,尽量少事的现象。据此认为监护制度对于监护人來说井非是利益。笔者认为把监护定性为一种权利是合适的,由于监护权的特殊性,只是义务在此种权利体系中占据更为重要的地位。笔者认为许多学者将监护的性质确定为义务或者职责,有不妥之处。首先,监护的本质认为,监护保护未成年人和被宣告为禁治产的人身体上和财产。亲属权是丁•未成年人的监护权的法理基础,对于精神病患者的监护权,K•法理基础是配偶权和亲属权。所以,可以得出结论,监护是一种权利。那么问题产生了,监护是不是身份权呢?笔者认为监护也不应归属于身份权,因为现行法律规定的监护人范围比较宽泛,监护人可以是亲属,还可能是亲属之外的自然人、组织甚至政府民政机关,所以把监护权归于亲属权就太牵强了。其次,把监护定性为权利能顺利解决香港、澳门民事纠纷。澳门民法典就规定监护人冇权收取报酬,所以监护行为不是单纯的义务。根据中国香港法律把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视作权利。再如中国台湾民法典当中,也明确规定“监护人于保护、堉进受监护人利益之范围内,行使、负担父母对于子女之权利义务”。由上看出,中国澳门、香港和台湾的民法中都确认了监护的权利属性,因此,监护的性质为权利可以实现屮W法律的和谐统一,让区际民事纠纷能得以顺利解决。最f,世界各国民法对监护制度规定的内容包括享宥诸如获得报酬的请求权以及法定理由卜*的辞职权等权益。比如,德国民法中规定,监护人履行监护以无偿为原则,但是存在例外,即“如果法院任命监护人吋确定监护人系职业性行使监护职责,”那么“监护法院应当准许给 予监护人或者监护监督人报酬。”台湾民法第1104条中规定:“监护人得请求报酬,其数额由亲展会议按其劳力及受监护人财产收益之状况酌定之”。基于以上,认为监护保护的是被监护人的人身和财产,就认为监护是义务,是缺乏科学依据的表现。二、世界主要发达国家现代成年监护制度改革状况在罗马法时代,监护制度已经有了近、现代意义上的监护制度的初步形式。社会在发展,不可避免的影响到成年监护制度的完善,尤其是人木主义思潮的复苏,成年监护制度借此东风大踏步的发展着在整个的罗马法吋代,成年监护制度的存在是确立和保障家长权的,从而维护社会交易秩序的稳定。在当吋的制度下,被宣告为禁治产的人是没有自由的。不能保障人自由的法律在理念上是存在重大缺陷的,在制度设计上必然是弊端多多。由于成年监护制度在立法理念上存在的巨大不足,从20世纪50、60年代以来,世界主耍发达W家纷纷对成年监护制度进行了更全面的修改。(一)现代成年监护制度改革的社会背景成年监护制度设立的目的是为了补充残障者的民事行为能力的不足,让他们以正常人的姿态参与社会正常生活。而民法典制定时的大环境不可能考虑到现在发展变化Z的实际现实情况,现在世界呈现的老龄化问题,原有的成年监护制度无法应对,大量需要纳入监护范围的人得不到保护,而且原监护制度的内容在实践屮发挥的作用也极其有限。世界各国共同而临的老龄化问题推动了成年监护制度的改革。老年人是个特殊的群体,年龄増大,智力减退,有很多事情是无法处理的,个人却有相当强的自主意思。当人们陶醉丁现代文明创造的巨大物质财富的同时,我们不应该让我们的精祌家园花果飘零,我们应该让社会的所有成员都能同时享受到物质文明带来的巨大舒适和便利。对于因为自身的残障而无法享受到正常的权利的时候,我们应该以法治的手段帮助其实现他们应有的人权。丙方各国顺应大的发展趋势,在自己的法律文件都体现了人应有的自治和自决的权利。这些新的理念在各项法律制度中都得以体现,民法作为私法屮的宪法,体现得更为酣畅淋漓。即民法确立了这样的原则:个人0由成为秩序基础上更为核心的法律价值,尊重人的意愿,关心个人命运成为民法的使命。在大量的民事活动和民事实践中,受监护人的权益得到了更大的保护,其残存的意思能力也 得到了更多的认同。原有的成年监护制度理念和制度设计上的弊端,已经到Y必须要摈弃的时候,以适应时代对良法的渴求。联合国于一系列关于人权的法律文件为现代人权的发展补充了新的内容。欧陆各W在本世纪上半叶开始的新一轮改革已经不是法律条文枝叶的修改,而是从立法指导思想到再体制度构建的全面改革。改革的结果是:新的成年监护理念被写入法律,体现在不同的法律文件中,废除了旧制度中司法拟制宣告的制度,对监护人的保护细致周到,监护监督制度得以确立。(二)新的成年监护理念和立法思想1、新理念的形成法律理念通过法律的制度设计,通过法律所保护的内容以及通过法律的价值的显现來明确法律最终是怎么样的。史尚宽先生认为“法律之理念,为指导法律的意欲,是制定理想法律及圆满运用法律之原因”9。我们曾在法理学屮学到的法律应有的公平、正义的观念就是法的理念,法律的理念指导着法律最终会成为怎么样,先进的理念和和谐的理念必然制定出良法。社会生活中的每个人,都一概平等的享有权利能力,因为权利能力是T等的,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每个CJ然人的权利能力是平等的,不同的是在实际中体现的行为能力。对于残障者来说,社会发展到今天,我们应该树立这样的理念:他们都是和我们一样是正常的人,残障者对于个体和家庭来说是不幸,但是对于整个人类社会的发展来说却是必然,应该让社会来承担他们的不幸,基于此,智力与精神有缺陷者就不应被排除法律上的主体范围。正是因为有了上述新的理念,出现了“维持本人生活正常化”、“尊重本人的自我决定权”、“活化尚余的能力、保护残障者本人”等新成年监护理念。所谓“维持本人生活正常化”是丹麦一位智力残疾人父母在1959年首先提出來的,该理念认为:身心残障者应该和普通的人一样,他们也是社会屮的一分子,社会应该造就全面接纳障碍者的社会环境,让其在社会屮像普通人一样融入社会活动10。这一理念成为成年人监护制度新理念的核心。所谓“尊重自我决定权”就是指对自己个人事务的处理拥有完全的自由,不受他人的公权力的干涉,是自己意志自由的表达,其行为的f果也由个人承担责任。尊重自我决定权一般应包柄:与处分自己生命、身体相关的自己决定权(自浓、安乐死、拒绝治疗与人U再生产相关的自己决定权(性行为、妊娠、避孕、妊娠终止);与家庭的形成、维持相关的自己决定权(结婚、同居、离婚);与其他事情相关的自己决定权(这些决定权包括了发型、服装、胡须等与个人外形相关的自己决定权)12。该理念确实尊重了人应然的权利。而反观IH宥的成年监护制度,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关系中,受监护人没宥CJ主的 权利,监护人包揽被监护人的一切事物,受监护人完全处于无行为能力状态。荐重自我决要求成年监护制度提供的保障是:自我决定最大程度的实现,同吋也要求别人提供可能的帮助,使其成为问接的民事主体。所谓“活化尚余的能力、保护残障者本人”,是指对障碍者残存的意思能力充分尊重,对其行为能力不足的部分给予补足。这样对残障考的保护方式就发生了变化;由此前的被动保护到现在残障者自己的主动保护。2、新的立法指导思想人类的伟大之处在于人民善于自我的反思,对残障群体反思的结果就是W家应该担当起应冇的责任和义务来充分保障他们应然的权利。所以现代民法理念认为,保护行为能力欠缺的人不仅是家庭内部的事情,而且也是同家的一项义务。所以新的成年监护制度改革的0的是如何在制度上细致周到的保护被监护人。英国修正法律在制度屮采用了“持续性代理权”等制度,在法国,废止Y传统的禁治产、准禁治产制度,修改为监护、保佐和需要紧急处理的法院保护,德国相关法律制度进行改革后,采用了先进的理念,特别是关于“对自我决定的尊重”和“正常化”得到了彻底贯彻。徳国修订成年监护制度的立法目标是,“将以往的对精神障碍者一律先剥夺行为能力,然G再加以法律保护之方法,废止;最大程度保障个体自由意志的实现,而按各个障碍者个别实情來予以弹性照顾。加拿大魁北克州法也废除了歧视人性的禁治产和准禁治产制度。三、两大法系成年监护制度改革后的制度设计由于全球老龄社会的到来,和应的法律问题层出不穷。现实的需要呼唤法律的急切改进。而旧冇的成年监护制度无法解决老年人在监护问题上的需要。现实屮大量的老年人老无所依靠,他们孤独、贫困,流浪在街头,缺衣少食,当这些老人被逼上绝路的时候,人权危机、信任危机、信仰危机、财政危机,难道不应该是全社会的整体力量去帮助去解决吗?因此对老年人切实的保护已经刻不容缓。随着全社会对身心障碍者关注的不断深入,W大法系顺应潮流,掀起了改革的呼声。1968年法国首先开始修改监护法,瑞典、奥地利、闩本、德国、纷纷响应,此轮修法,各岡对监护制度基木进行Y彻底的改革,取得Y不俗的成绩,是监护制度发展过程中的里程碑事件。(一)大陆法系W家“一概剥夺行为能力宣告制度”的废除 III的成年监护制度对受监护人一概用宣告的方式剥夺其行为能力,与民法作为权利法的宗旨大相径庭,此项制度被认为是“最严厉的私法”,剥夺行为能力的宣告制度是该进入历史的垃圾堆了,此轮改革就是针对大陆法系网家的剥夺行为能力的宣告制度,改革的结果就是尊重被保护人的“自我决定权”的新成年监护制度被建立。1、徳W的照管制度以及防老授权原则德同修法的标志性文件是制订《关于成年人监护、保护法的修正法案》,此法案废止了民法上的禁治产宣告制度,用保护人替代原来的监护人和残疾保障人。新法的目的在于对每一个有保护需求的身心残障者,经司法程序确认个案屮每个人意思能力的残余程度,在此基础上,根据本人千差万别的实际保护需求,由法院任命照管人14。此外,此次修改成年监护制度法律关注的重点也发生了变化,修改以前法律重在关注被监护人参与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杏宥效。修改以石,成年监护制度则认为:被照管人的行为能力不受到限制,纵然是己经存在照管人的情况下,只是在极其特殊的情况下,方需要照管人特定的意思表示,除此之外,只要是不处于无意识状态或精祌错乱,仍然可以为有效法律行为。与禁治产人不同的是,被照管人的行为能力不因法律上的照管而自动丧失或受到限制15。对于照管人人选的问题上,法律也采用谨慎的态度,就是被照管人的意见是决定性的。2、法鬧的司法特殊保护法国的成年人监护制度最早规定在1804年制定的《法国民法典》中,纳入成年人监护范围的群体包括:成年人屮精祌病、精神相对不正常或生活态度浪费的人。一律以司法拟制的形式确立了禁治产和准禁治产宣告制度。法国民法当时的成年监护制度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对行为能力欠缺者起到了积极的保护作用,但是从长远来看,则是对他们权利的扼杀,规定没有持久的生命力。法岡老龄社会提出的挑战,IH宥制度显得乏力,于是法岡于1968年颁布法律,开始对监护法进行彻底修改。改革后的新法废除了禁治产,准禁治产宣告制度,废除了原來的无行为能力的司法拟制,其一大创新就是变完全依个案审查具体有无实际行为能力,增加了司法特殊保护的选择,对行为能力不足者设立了三种保护方式:第一,句法保护,对于障碍不严重,在民事生活中仅仅需要受到保护的人,为其设立司法保护人。受司法保护之下的成年人,仍然保留其行为能力,但是可以因为欠缺实际能力,主张法律行为无效。第二,监护。冈行为能力欠缺,在民事行为屮需要他人持续代理吋,法院为其设立监护。监护人的监护权限是全权代理受监护人的事项。同时法律规定,即使在监护的情况下,也可以根据治疗医生的建议来确定哪些行为可以S己单独完成,哪些是需耍I办助完成的。 第三,财产管理。对G己的行为状态宥认识,且能预料行为的盾果,但在民事生活中需要得到指导与监督的成年人,可以设立财产管理人,对该人实行财产管理。财产管理人设立后,木人的日常交易行为仍可有效,还有撤消权和变更权,仅对一些意思能力复杂的法律行为不得独立为之,须由管理人同意。3、H本的法定后见制度和任意后见制度口木改革后的成年监护制度无论是理念的创新上,还是制度的完善还是立法技术的成熟上都达到了一个很高的水平,这得益于F1本自主而创新的法律移植。所谓榜样的力量是无穷的,在我国系统制定民法典的大环境下,对我国构建完善的成年监护制度具有很大的借鉴意义。日本旧的成年人监护制度涉及的内容比较简单,分为监护和保佐。监护针对的对象是被宣告为禁治产的人,完全由监护人代理财产管理;为后者设置保佐,准禁治产人仅在从事重大财产行为时,需耍保佐人同意方可宥效。该制度的目的在于保护同这些人发生交易关系的人在交易上的安全18。旧的制度的规定明显对被保护人的自我决定意思的尊重不够,没冇人性化的考虑到被保护人的自由意思。面对高龄社会带来的同样严峻的老年人的监护问题,曰本旧有的监护制度无法应对,改革势在必行。顺应潮流和民众的呼声,2000年一系列新的有关成年人监护改革的法律正式施行,旧的成年监护制度被新的法定监护和任意监护所取代,法定监护分为监护、保佐和辅助三种保护方式。口木新的成年人监护制度由法定监护制度和任意监护制度两部分构成,这两大制度是fi本成年监护制度的基本骨架。仔细研究n本的成年监护制度,无疑对我们重构新型的成年监护制度帮助巨大。法定监护制度。修改后的日本成年监护制度废除了禁治产和准禁治产宣告制度,改变为对处于精神丧失状态下的人的监护制度和对精神耗弱者的保佐制度19。在社会实际屮还有耍帮助的人群尚未纳入保护的范围,作为两项制度的补充,□本创设了辅助制度。辅助制度的设立意在对轻度的痴呆、智力障碍或精神障碍者加强保护。监护制度。禁治产制度废除后便产生了监护制度。与原来的禁治产制度相比较,监护并没有本质的变化,受监护人的行为能力基本被剥夺,监护人基本上全部办被监护人的一切民事行为,新法例外的规定就是:受监护人一些生活上的自由行为是容忍的,譬如,小额民事交易行为以及与日常生活密切关联的日常生活的行为规定为不得撤销。4、保佐制度。对旧法中原准禁治产制度的修改就产生了新法中的保佐制度。保佐制度启动的方式和监护扃动的方式是-样的,新法中保佐的唯一变化是摒弃Y浪费人。新法一大创新在于,新设了保佐人的代理权。另外,新法对本人以外的人中请代理权也提出了要求,即 本人以外的人申请代理权也应得本人的同意,方为生效。这是基于对自我决定的尊重和对人的CJ由意志的认可。(二)我国成年监护制度的主要内容我岡的成年监护制度的内容规定在《民法通则》第二章屮,对行为能力和监护作Y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24。分别对行为能力和监护进行了司法解释。按照规定,在我W年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为成年人,原则上具宥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精神病人则不具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属于监护的对象。我国监护理论设有区分亲权,并将成年监护制度同米成年人的监护规定在一起,概括起来,我国的成年监护制度有以下儿个特点:一是监护的7T•始是法定的,不需其它程序。现有的成年监护立法就是针对成年精神病人,只耍其为民事行为,监护就当然开始。在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前的监护责任,一般应当按照指定监护人的顺序,由有监护资格的人承担25。在此条中,法律规定的是“可以”,并没有强制性的规定是“必须”,换川话说,有利害关系的人也可以不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法定或者指定监护人就直接开始监护事宜。在民事诉讼中同样没有规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制度屮宣告是必经程序,只是告诉大家,如果你愿意提起宣告,可以以单独寅告和附带宣告的特别方式提起。在实践中,由于现实事情的瞬息万变,往往是受监护人一开始民事行为,监护人就自然的开始监护。对确定被监护人是否有行为能力,赋予法官在个案屮确定,依笔者理解,此要求对法官素质的要求是非常高的,法官的确定在被监护人是否有行为能力的结果也往往不一定真实。二是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是我国成年监护的对象,监护对象极其单一。监护针对的对象是限制行为能力和无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最高人民法院《意见》将成年监护对象扩展为痴呆人。意思是大量的痴呆病人的存在需要成年监护制度加以保护,但是却并没给痴呆病人-个科学的认定标准,而且认定的门槛极高,导致在现实屮认定闲难,根据笔者的理解,这里的痴呆人应该作严格限制,是根据无限复杂的医疗签定等认定为无民事行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的人,所以在此意义上痴呆人的认定的程序是复杂的,用单纯的医疗诊断标准判断过于粗陋,忽视了被监护人残存的意思能力。三是监护只设置了两种形式:法定监护、选任监护。同吋法规以司法解释的方式明确:如出现监护人无法确定的情况下,由精祌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委会、村民居委会在近亲属中指定。此些规定明白无误的表明:监护人的选任是法律硬性的规定,当事人自 己的意愿没有纳入其屮考虑。同时,监护人的顺序也是法定的,不可以轻易更改。四是监护内容的一团模糊,没宥细致划分。财产上的监护和人身上的监护分别规定,单独规定方冇利于监护的目的和功能的实现。但是在我国民法中则没冇明确区分二者,《意见》屮解释为“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代理被监护人的民事活动,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在被监护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人发生争议时,代理其进行诉讼。这种理论上的模糊不清,构筑出来的制度可以想象,必然不是理想的,在实践中对需耍保护的成年人起不到细致呵护的作用。五是监护监督制度不完善。《民法通则》只是明确如果监护过程中出现了争议,则人民法院为监护争议的解决机关。我国的成年监护制度没有国外监护制度一样设置监护监督人,也没有亲屌会议制度。同时,法律也没有明确代表W家行使管理监护事宜的监护官署等。(三)我U成年监护制度存在的不足与缺陷1、成年监护制度规定的不足新中国成立以后,由于我国长期实行的是计划经济模式,没有民法产生的经济十壤。由于当时社会条件大的基调是计划经济,一切都是国家的计划指令,法治建设得不到重视,以及立法技术和理论研究的落后,导致法律条文非常简陋。立法的理念也重在维护社会持续的稳定,忽视对个人自由意志的尊重。民事关系无法可依,人民法院的民庭也只负责处理一些与感情宥关的离婚事项,民庭被人们称为“离婚庭“。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人们的思想观念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现冇的内容简单、操作性差的监护制度在诸多方面已难以适应我国□前社会关系与家庭关系的发展状况,种种缺陷和不足的存在很容易使监护制度的规定流于形式。而且此前学界一直认为监护制度主要是对未成年人的监护,导致成年人监护制度的落后,我W的民法制度长时间也不曾重视,这些原因都导致了现在成年监护在现实中施行不甚理想。分析认为,我国的成年监护制度存在以下四点不足:第一、受成年监护群体范闱的规定过窄。我国□前对成年人监护制度的规定主要是对精神病人的监护。就算是对精神病人的监护,制度也没有区.分精神病的程度,而是施以和同的监护措施。监护制度设立的目的是通过监护人的代理、同意或辅佐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使民事主体获得现实的民事权利。补救被监护人行为能力的缺陷是成年监护制度最基本的功能。而现实中,此制度的功能却得不到最人程度的实现,人量需要帮助的高龄人和其他的障碍者都不在监护制度救济的范闱,身体残疾者以及酗泗、赌博成性或吸毒成瘾者等缺乏保护。矜如:在中国□经日益严重的老龄社会中,就应该创设新的制度为老龄人的财产管理、安养、 人身照顾、救护等提供帮助。我W目前成年监护制度规定受保护的范围太过狭窄。第二、监护人的选任规定并不科学。我岡《民法通则》对监护人的担任只规定了两种形式:首先是法定监护,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配偶、父母、成年子女、近亲属或其他关系密切的亲属担任监护人,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需经精神病人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委会、村委会同意。在没有前述监护人的前提下,则由精神病人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居委会、村委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其次是指定监护,在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由精神病人所在单位或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笔者认为,这样规定的监护类型过于单一,缺少可供选择的机会,弹性不足,制度僵硬。体现出来的是广义上的法定监护,缺少岡外的意定监护,明显是对障碍者残存的意思尊重不够了,有时会激起受监护人的反感,在实践中效果不好。而且如此众多的监护机关行使不同的监护职责容易导致权力分散,各个部门间相互牵制,血且这些机关充当监护并不专业,难以对受监护人事无巨细,监护不充分。第三、监护人的任职资格缺乏合适的细化标准。我国民法通则只笼统地规定了监护人应该有监护能力,对什么是监护能力却没有给出具体的量化标准。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也只规定了监护人应当有一定的经济能力、身体条件适合监护等来考察是否有监护能力,对现代社会屮非常注重的诚信、道徳、品行等没冇作为条件,设想一下,如果是一个冇着侵吞被监护人财产想法的人作为监护人,肜果是不是给被监护人带來灾难呢?所以对被监护人也不能做到从A心深处的关爱。所以笔者认为,在对监护人的任职资格方面,应综合考虑,最好是以列举规定的方式确定监护人需满足的要件以及哪些情况不能担当监护人,这样就具奋可操作性。第四、监护监督和监护法律责任均不明确。《民法通则》规定: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冇关人员或冇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这样的规定使监护监督制度处于一种不完善状态,追究责任的机制和体制没有落在实处。同吋,法律某些方面的规定也不合常理,为一般的人所否定,锷如,根据民法通则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可以有部分监护事务的决定权,然而法律又同时把单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列入可以担任监护人的主体范围。表明这些主体既是监护事务的决定者又是监护事务的执行者,CJ己监督自己,受损害的只能是受监护人的利益。笔者认为,设立专门的、系统的监护监督机构势在必行,以结朿监护人无人监督的状态,而且应该尽早出台监护人对被监护人的侵权标准,最好能在民事诉讼法律中确定救济的途径,这样,被侵害的权益能得到及时的维护,而不是 在事后的漫长的等待和无休止的煎熬屮,及时恢复被监护人被破坏的利益2、《民法典草案》对成年监护制度的修改也远未理想一部良好的法律,合理的制度必然是体现吋代发展潮流的,回应社会发展需要的,成年监护制度作为民法上重要的民事法律制度,理应体现世界老龄化社会对成年监护制度改革的要求。然而现实却让人担忧,不管是我国的民法典草案还是建议稿,基本上是旧有制度的继承,设计者在监护理念上均没冇实质性的转变,不能不说是巨大的遗憾。以全W人大法工委《民法典草案》征求意见稿为例:其对成年监护制度的规定仍然承袭了《民法通则》的体例,主要规定在总则部分自然人一章中,草案仅仅从监护的程序方面作了一些改进,而欧美国家却是新理念的吸纳,新制度的设计,相比之下,我们国家又落后了。草案仍规定精祌病人仍然是我国成年监护的唯一对象,监护的类型也只有唯一的法定监护,不承认意定监护,法定监护屮仍将被监护人的行为能力划分类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两种。草案仍然是III的成年监护制度的思想,没宥对新的形势作出回应,没宥吸收当前世界成年监护的新理念。笔者难免纳闷,修订民法典及成众注目,人权理念和先进的成年监护理念应是指导思想,立法者如果视此不见,那这样的制度就是虚设。如果说一部民法典容纳不Y成年监护方方面面的事,那也可以先采用单行法规的形式,总之构建成熟的成年监护制度已不容冋避。中国老龄化的社会亟需新理念指导下的新型成年监护制度,唯如此,社会冰能更彰显出人性关怀的光芒,社会才会真正的和谐。3、我国成年监护立法上存在的M题我国□前亟需改革的成年监护制度的社会背景:我国目前的成年监护制度始于1986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W民法通则》。这部法律中的成年人监护制度,原则性规定较多,操作性规划不足,仅有寥寥数言,其体现出来的PJ容也是陈旧落肜的,立法上没宥先进的“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思想”并且仅把监护的对象局限F精神病人,决定了法律适用范围不广,更多弱势群体未能纳入成年监护援助的范围,这与当今中国的现实不符,如果不加以修改,难以实现我同民法的立法宗旨。改革已成时无我待的事情。我国成年监护制度构建思考(一)新的成年监护立法应坚持的基本原则1、尊重自我的决定权的原则该原则为成年监护制度构建的首要原则,不以此理念制定的成年监护制度无法摆脱旧的成年监护制度的模式,该原则为当今成年监护制度的新理念,欧洲国家也接受了这样的理念,构建我国新的成年监护制度应以此理念为指导,绝不能缘木求鱼,否则事倍功半。 2、家庭、近亲属和家齐协调配合原则。成年人监护综合性的系统工程,涉及到社会的方方面面,必须是在宏观领域的国家指导,微观领域的家庭主导和近亲属的积极配合。传统观点认为,“清官难断家务事”,监护属于私而又私的家庭内部事务,而非社会事务,所以公权不应该介入成年人监护问题。随着时代的发展,人类认识水平的提高,要探讨的不是要不要介入,而是怎么介入的问题。W家意识到对残障成年人的监护已经是必须负担起来的职责。所以成年人监护必须以同家为主导,国家以法的形式确定先进和谐的制度,具体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具体事物,构建多方协作机制体制,而且要持之以恒。但是在现实中,基于民族心理和固有观念,屮网的家庭仍承担着绝大部分成年人监护的功能,家庭是首选法定监护人,因此要继续赋予家庭义务性监护职责。因此,笔者建议:我国未来的监护在总体架构上以家庭法定监护和任意监护、基丁-ft愿而被指定的近亲展ft愿监护、政府兴办的社会福利机构代理国家的监护。如此构建,我国的监护制度在M次上合理的,而且也富宥弹性,受监护人能最人程度的得到保护。3、家庭自治与国家公权相结合监督的原则。屮华民族是一个伟大的民族,其传统的美德就是扶老携幼,对家族中的老年人,因其不可分割的情感,人本有的善品德和伦理道德的内在强制,家庭也愿意承担家族内的成年人监护,基丁•此,从立法上就应给予家庭充分的尊重和信赖。但是,社会的发展,人思想价值的多元和利益的驱使,家庭也可能作出对监护人不利益的行为从而损害受监护的成年人的利益,所以必须强化国家的公权干预,通过政府职能部门和司法机关实施有效的监督和监控,保留国家公权的随吋介入,如此才不会出现受监护的成年人在家庭中受虐待而无法救济的情况。公权的介入会对监护人造成高压的势态,客观上起到督促监护尽职尽责。4、公权应设最G屏障救济原则。我同的监护制度,主耍是亲属监护为主、组织监护为辅的制度设计。公权力介入冇限的M题多年来受到学界的高度关注。老年人贫困、孤独、缺乏基木的医疗保障、流落街头,这些问题的产生一方面是冈为家庭养老的无力,公权监管的不力不能不说也是重要的因素。今天民法上的监护,权利能力平等是前提条件,即被监护人与监护人的权利能力是一样的。在民事活动中他人的区别在于行为能力的不同,所以通过为行为能力欠缺者设置监护人,使其问接成为民事主体是民法应有的内容。而私人自治强调人的S由性,对监护这种带冇很强责任感的照顾任务不以U家的强制力为后盾是很难保证执行到位的,所以加大对公权的介入已日益成为世界各同立法者的共识,此理念对完善我m监护法也是很冇意义。5、社会应承担积极的救助功能。只要是作为人的概念,就处于社会纵横交错的网络关系 中,尤其是作为成年人来说,不管是残障程度如何,其民事行为都是不可避免的,社会就应该承担起它的责任,而没有理由认为对成年人的监护是医学问题,首先通过医疗的手段来治疗。当岡家或者家庭对成年监护不力或暂时处于真空的情况卜,社会应通过Q己的组织机构发挥最高的功能来救助成年受监护者,使其尽吋能的享受到正常社会带给他们的机遇和发展。(二)成年监护立法上的完善如何在立法上完善成年人监护制度?理论界进行了大量的探讨,提出了很多合理的思路和建议,论述最多的是微观层面的东西,指导性的立法建议较少。有鉴于此,笔者认为,现宥的中同成年人监护制度在立法上应把握以不几点:1、立法技术层面,应对传统立法技术彻底革新,所谓的“宣粗不宣细”的立法技术在实践屮会让法的执行不到位,出现里有法,但不知道如何具体操作。应当健全相应法律规范的责任保障体系,使制度体系完整,既有一般性、概拈性,乂规定对具体事项如何操作,这样的法律规范、规定冰经得起时间和实践的检验。2、在立法的价值上,把握个人和社会的关系,把个人置于整个社会系统中。私法的三大原则是私法自治、所冇权绝对和过错责任。其中私法自治是民法的灵魂。私法要求主体的平等,但是在现实屮却存在着主体能力的差距。对欠缺行为能力的人来说,在没有他人帮助下的民事行为,就极可能存在其意思表示不真实,这是私法自治不容许的,并且和公正的基本观念也不符合。成年监护制度的本意在于国家通过宏观的监护监督,监护人行使具体的监护职责达到对监护人应然权利的保障。所以监护法应该是以能保证受监护人的私权为己任的。3、充分重视我国的传统法律文化,发挥本十法律优势。在屮华民族五千年历史发展屮形成的法律思维、价值观念,行为规范和习俗观念都不是能轻易改变的,这些内容对我W的政治、经济和文化有着深远的影响,对法的良好实施也起重要作用。我M的传统法律文化是以“和谐”为理念,注重社会本位,所以在监护屮规定了复数监护人,这一规定在目前看来还是适合的,没宥必耍断然否定,所以在法律的移植过程中,要冇所选择,保®适合中国社会发展的规定,对法律的稳定性和连续性也是冇益的。(三)重构我岡成年监护制度的举措我W民法中规定的成年监护制度内容简单空洞,而且仅存的儿个条款也不具可操作性,其制度没冇良好的尊重被监护成年人的意思自由。里然立法机关在积极的改进,但是从民法典各类建议稿和草案來看,由于没宥采用先进的人权理念,导致在制度内容的设计上仍然与大陆法系旧法无异30。 流浪的老人、痴呆老人以及身体残障无法得到保护的成年人从不同侧面反映出我国成年人监护存在的盲点,但人们往往认为对痴呆和身体残疾的成年人,医学应该首先起到作用,其实,监护制度的重构冰是解决问题的根本出路。笔者认为我国监护制度内容的重新设计应重点关注以下内容。1、应扩大监护制度适用的范围我同现行成年监护适用对象的范岡过于狭窄,完全不能适应现实社会的需要。民法通则规定的受监护成年人仅为精神病人,但在社会生活中,成年人中除了精神病人欠缺判断能力需耍保护以外,还有其他人群,法律也给予特别的保护,将其纳入监护制度:一是基于自己宥不&嗜好而导致行为能力欠缺的人,如酗酒成性、吸毒成瘾之人。这些人的不&嗜好极容易让自己陷入不利益,更冇甚者,会损害他人的利益。二是身心障碍者。该类群体生理上冇缺陷,判断力下降,从事民事行为会让自己吃亏,不能有效保护自己。三是高龄者。高龄者年龄增大,判断力锐减,无法适应复杂的局面,法律应特殊保护。上文曾详细分析过德国、H本等国的做法,因此在我国成年人监护制度的改革与完善屮,应吸收他其合理的地方。上文笔者论述时,对哪些人是否可以划进监护范围的标准苛刻而且不科学。因此必须进行改革,将测试方法其具体化,内容包括,如何组建合格的行为能力专家闭队,应该和现代医学结合起来,采纳神经心理评佔制度,发挥心理学的积极作用,将祌经学与心理学结合起来,对个人能力进行综合评估,以确认一个人是否符合设立监护的标准。因此,笔者认为应扩大受监护的对象,将各类身心障碍者纳入成年监护制度屮来。除了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应当保护外,再体应该保护的人群是:第一,痴呆患者,包括精神发育迟缓造成的痴呆病人和由于智能明显减退,n常生活也需要别人照顾的老年痴呆病患者。第二,高龄者及智力低下者。高龄者及智力低下茗里然精神上并无问题,但是他们判断能力往往较低,保护自己的能力较低,有时不能处理自己的事务,应当给予特殊保护。第三,酗酒、赌博成性、吸毒、上网成瘾等判断能力显然不足者。这些人心理上呈现病态,丧失正常的判断和控制u己行为的能力。总的來说,被监护的主体是因年龄、智力、精神和身体的障碍而不能正确处理自己事务的成年人。2、意定监护制度的设立我W在监护制度的类型上没有创新,就是法定监护和指定监护网种,没有W外的意定监护制度。随着近年来人权观念的不断深入,各W都建立起意定监护为主、法定监护为辅的模式。意定监护在成年人监护制度中主耍体现为委任监护。 在我国,由于指定监护产生的部门不一、监督也不到位、相关的标准也不准确,在司法实践屮监护权纠纷案件处理难度较大,不利于对被监护人权利的有效维护。而增加意定监护,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决监护人难以确定的问题。在民法发达的国家,很多早己实行了意定监护制度。意定监护的表现方式主要是委任监护和遗嘱监护两种,实践屮主耍是以委任监护为主。意定监护制度重点在于对成年残障荞、高龄者的救济。意定监护制度是一种先进的制度,因此,我国监护制度中应当引入任意监护制度;对法定监护制度根据被监护人的意思能力不同设立不同的保护方式。3、监护人选任的完善我W《民法通则》屮原规定对精神病人的监护人选是法定的,而且监护人的顺序也不能改变,规定了复述监护人这是制度合理的地方,但是顺序法定就太教条了。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新监护制度中监护人的选任M题上应出现新的变化,冰能适应现实的需要。重构监护法吋,应考虑以列举的方式规定监护人的消极资格,这样就很简争了,使不利于被监护人的人被排除,减少了监护人任职时纠纷的岀现。在我国监护人资格的认定上,首先认定监护人的积极条件,确定可以被选任为监护人的范围;其次规定消极条件,排除不适合的H然人作为监护人的资格。法官在处理相关案件时,结合两方面,选出合适的监护人。同时,应当规定法人监护人。障碍人所在的单位、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实际上已经无法承担监护职责,相关的规定应当予以废除。允许专门的组织或法人担任监护人,前提必须是该组织或单位具备担任监护人所必须的专业条件,可以仿效日本的法人型监护人的做法,可以有效的保障受监护人的利益,同时社会组织的强化监护也是社会成熟的表现。4、构建宥效的监护监督机制《重庆一25岁精神病少女生子悲剧暴露监护制度缺失》的文章引人注0。该新闻报道屮,精祌病女子冈为父母外出打工,其年迈的外公外婆负责照料,由于老人没有能力照顾,导致被邻村男子强奸生下小孩。事件被报道后,舆论都谴责父母的严重失职,不管此精神病女子。此精神病女子的遭遇堪称典型案例,应该引起我们对成年监护缺失的反思:精神病人属于无行为能力人,对监护不到位没育任何概念,我国应该建立怎样的成年监护制度呢?如何方能实施冇效的外部监督,以避免“问题监护人”的不当监护行为给受监护人带来身心创伤?这些都是成年监护法应该冋答的问题。考察成年监护监督机制,罗马法M然没奋直接规定监护监督制度,但是其lU民法以及法官法中灼有对违法监护的严格制裁措施。大陆法系各 W大都规定了监护监督体制,这些体制又大都规定了监护监督人和监护监督机构的双重监督体制,普遍以国家公权力介入监护事务。回到我们詞家的成年监护制度中来,我鬧的监护监督的职责笼统赋予“冇关单位”、“冇关个人”。法律希帶这些单位和个人主动枳负起监护的职责,这样的规定实际相当于没有规定,法律的模糊用语,使得该条成为闲置,最好的解决办法是应该从制度设计中寻找出路。监督机构的重要的作用就是为了保护被监护人的利益,对监护人的权利给予一定的监督,让其尽心尽力履行监护事项,被监护人的利益才冇可能得到保障。说到底,监护是一种权利,只要是权利,缺乏监督的话就宥可能滥用,而且一直会滥用到冇边界的吋候。而我国的现行立法中,监护监督机制很不完善。5、创设科学的监护登记管理制度公示制度的缺点在于,把受监护人的不愿意示人的缺陷时暴露无遗,这对受监护人私权保护不够,制度设计之初并没冇考虑对人性的尊重。现代民法对监护的管理采取登记制度,从某个方面能说明民法对监护制度的重视,类比于民法上的不动产登记制度。不动产所宥权的转移必须是登记。此举,一方面充分尊重了被监护人的人格尊严,另外登记制度对监护的监督更为有利,同吋维护了社会交易的安全。我国成年监护则采取放任主义,缺乏登记和公示制度。国外民法在这方面有值得我们学习的地方,锷如,德国民法规定,无管监护采法定形式或者意定形式,都必须得到监护机关的任命或承认,作为承认的书而形式就是颁发任命书。为了使我閩的监护制度在形式上的规范和合理,笔者建议,我F1也应追随时代潮流,对监护的设立和撤销实行登记管理。那么到底在中国山行政机关还是法院来枳此责任呢,根据实事求是的原则,根据屮岡的国情,由行政机关的职能机关民政部门来担当比较合适,冈为民政部门本就有这样的职责,拟定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开展各类福利服务;对社会福利企业进行宏观管理并监督实施扶持保护政策;指异城市社会福利事业单位建设和管理;推进社会福利社会化。负责各类优抚对象的抚恤、优待、补助等,由他们解决监护事务更加方便快捷,法院只负责监护事务争议的诉讼解决,具体做法可以是:在基层民政局下设监护科,专司监护的登记管理,这样专门部分负责,事情落实到个人头上,监护的登记管理制度就一定可以做好。6、合理规定监护人的权利和义务,权义责统一监护人的权利和义务的制度构建,总的来说耍区分父母监护和其他人的监护,分别规定他们的权利和义务。现冇成年监护制度中缺乏对监护人权利的规定,监护人只尽义务,没有 权利,这样的监护关系一定不会长久,所以要改变监护人义多权少的状况,比如,应赋予监护人有报酬请求权、辞任权等。7、设置合适的监护事务明确合理的监护责任我同民法通则对监护事务、监护责任作出了概括式的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这一规定是非常粗疏的,不利于实际中监护人具体监护职责的履行。《民法通则》采取的是概括式的、狭义的责任规定,这与民法通则未明确规定监护监督制度有关。因此,在新的监护法屮应具体规定监护人的责任,另外,如果出现了监护人损害被监护人利益的情况,诉讼代理应该由监护监督人来担当,对被监护人的救济能及时到位。8、构建配套的老年人福利及保险制度最近一篇题为《虐待老人法不容夫妻双双获刑罚》的报道,更是把对老年人关怀的话题推到了舆论的风口浪尖,真是到了时不我待,行动起来的时刻。该案件中的被告人杨甲、宣某与父亲杨乙进行殴打;基本上不给杨乙饭吃,杨乙只能依靠看不过眼的邻居的施舍;杨乙宥病时,也不给予治疗,已构成虑待罪。法院以虑待罪分别为判处被告人杨甲拘役3个月;判处被告人宣某冇期徒刑6个只,缓刑1年。任何一个冇道德心和亲情感的人都会为此痛心不已。分析此类案件发生的原冈: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社会保障机制尚不健全。虽然目前温饱问题己经解决,年轻人为了自身的生计,疲于奔波,没太多时问为生病、残疾的老年人更多的关怀。二是家庭原因。家庭教育方法的不得当,父母在小时候的溺爱,导致缺乏对其优&品德的培养,一切以个人利益为中心。三是个人原因。个体Q身素质不高,而且自己能力冇限,是典型的啃老族,一旦年老的父母不能川他们提供支持,就拿父母出气,施暴现象就会经常发生。因此,应加大对这种违法行为的惩罚力度。同吋,社区、邻里对虐待老年人的行为要大胆进行干涉,并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尽量减少此类事件的发生,让全社会形成人人尊老的良好风气。作为政府来说,如何构建完善的体制机制,以法治的形式来加以保障是刻不容缓的事情。 结论从上文举措屮可以看出,新成年监护制度的重构要贯彻这样的思路,即要尊重被监护人的意愿,更要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福利社会的构建,切实关注被监护人的耑求与利益维护,公仅力、社会纟[I织以及私人权力要大力介入成年监护,对监护进行有效支持与监护,以确保监护人和被监护人实现法律赋予的权利。而当前,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社会身结构的变化,都导致成年监护制度已经落后于吋代的需求,而即将进行的民法典制定中关于成年监护的A容却让人担忧,完善成年监护制度的路是W.得如此艰辛和漫长。因此,我国应广采各国成年监护制度之长,为我所用,为我国的成年监护制度注入新的理念,吸取屮西方法律精华的我国成年监护制度,必将以崭新的态度出现在世人面前 致谢语老师在论文题目审定、文章思路安排和严密性、材料组织上给我以非常认真详细的指导,在此我对老师表示由衷的感谢。 [参考文献][11乔春洋.品牌论[Ml.广州:屮山人学出版社,2005.(著作类)12J秋水.计算机技术发展与计算机企业商战风云⑴.英语世界,2008,(5):15-16.(期刊类)L4J林木.网事十年[EBJ.www.//nec.xmu.edu.cn,2008-05-07.(电子文献)[5]郭玉锦.M络社会学[D].览门人学硕士论文,2005.(学位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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