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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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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信託資金集合管理運用(帳戶)約定條款」範本財政部金融局91年12月25日台融局(四)字第0918012232號函同意財政部92年4月9號台財融(四)字第0928040531號修正准予照辦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5年3月31日金管銀(四)字第09500083050號函准予備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5年"月20日金管銀(四)字第09500484540號函准予備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8年7月14日金管銀票字第09800194790號函准予備查緣受託人係經主管機關核准設置信託資金集合管理運
2、用帳戶之信託業,並已與委託人簽訂信託契約,依該信託契約,委託人同意其信託資金與受託人之其他委託人之信託資金為集合管理運用,並同意遵守本約定條款約定。受託人爰設置(帳戶)(以下稱「本帳戶」),並依本約定條款約定為集合管理運用。第一條(名詞定義)本約定條款所使用名詞之定義如下:一、信託受益權:指受益人因委託人將其信託資金交付受託人集合管理運用,得按其信託資金占本帳戶之信託資金總額之比例,於本帳戶項下享有信託利益之權利。二、受益人:本約定條款之受益人,指依持有本帳戶信託受益權之比例,而享有該信託受益權
3、者。三、加入日:指受託人依該信託契約之約定將委託人之信託資金撥入本帳戶之日。四、退出日:指受益人向受託人請求將其全部或一部信託資金退出本帳戶之意思表示到達受託人之日。五、初始運用日:(*1)指第一筆信託資金撥入本帳戶之日。(*2)本帳戶之信託資金總額達第四條之最低初始運用總金額之日。六、計算日:係指受託人於每一營業日就每一信託受益權計算淨資產價值之日。七、淨值日:指計算日所計算之信託受益權淨資產價值所屬之日。八、適用淨值基準:指委託人加入或退出本帳戶所適用之淨值基準。於加入之情形,為加入日(或加
4、入日後第—個營業日)每一信託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於退出之情形,為退出日(或退出日後第—個營業日)每一信託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第二條(集合管理運用帳戶名稱及存編期間)本帳戶為一型集合管理運用帳戶,定名為「(信託業名稱)受託(集合管理運用帳戶名稱特取部分)信託資金集合管理運用帳戶」,並得簡稱為「(信託業名稱特取部分)(集合管理運用帳戶名稱特取部分)信託資金集合管理運用帳戶」或「(信託業名稱特取部分)(集合管理運用帳戶名稱特取部分)集合管理運用帳戶」。(*1)本帳戶之存續期間為O(*2)本帳戶
5、之存續期間為不定期限。第二條之一(不指定營運範圍或方法之集合管理運用帳戶排除適用之條款)(本條僅习用於不指定營運範圍或方法之集合管理運用帳戶因委託人不指定本帳戶之營運範圍或方法,本約定條款之下述部分不適用於本帳戶:一、第七條第三項,但受託人依該項所為之運用行為係於第六條第一項之限制範圍者,不在此限二二、第七條第六項,但本項所稱所投資證券上之權利如係第六條限制範圍內之證券上之權利者,不在此限匚三、第九條第五項有關投資國外交易標的及第六項,但主管機關如核准本帳戶投資於國外有價證券時,於主管機關核准範
6、圍內不在此限二四、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有關本帳戶所定投資地區之外匯市場非因例假日而停止交易之情形,但主管機關如核准本帳戶投資於國外有價證券時,不在此限匚五、第十六條第一項可分配收益之項目有關現金股利及已實現盈餘配股之股票股利。第三條(信託資金加入金額及期間)委託人擬加入本帳戶之信託資金金額依雙方信託契約約定或依委託人其他書面指示,並以委託人撥入本帳戶之信託資金金額為準。委託人及受託人雙方得以約定方式同意追加信託資金金額。委託人之信託資金加入本帳戶之期間自該信託資金自信託帳戶撥入本帳戶之日起至受益
7、人請求退出本帳戶之意思表示到達受託人之日止。第四條(集合管理運用帳戶之最低初始運用總金額及最高總金額)(*1)本帳戶受託之最低初始運用總金額及最高總金額無最低額及最高額限制。「2)本帳戶之最低初始運用總金額為新台幣元,最高總金額為新台幣第五條(信託受益權、信託受益權單位數)為便利計算本帳戶各受益人享有之信託受益權比例,於初始運用日及該日前所加入之信託資金之信託受益權單位數之計算,受託人得按該期間每筆信託資金金額,以每單位幣元,平均分割而計算其信託受益權單位數。於本帳戶初始運用日後再加入之信託資金
8、,則按加入時之適用淨值基準計算該信託資金之信託受益權單位數,以四捨五入之方式計算至小數點以下第位。每一信託受益權單位應有同等之權利,即對本帳戶之信託財產返還請求權、信託收益分配請求權及其他依法令或本約定條款規定之權利。第六條(集合管理運用帳戶投資基本方針、運用範圍及其限制)(*1適用於指定營運範圍或方法之集合管理運用金錢信託)受託人應依信託契約約定之目的,按本約定條款所定營運範圍及方法,為受益人之利益,運用本帳戶之信託資金於(運用地區),運用範圍如下:(*適用於貨幣市場型信託資金集合管理運用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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