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天天文库
浏览记录
ID:46329240
大小:66.00 KB
页数:5页
时间:2019-11-22
《业务简介-信托资金集合管理运用业务》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業務簡介■信託資金集合管理運用業務壹、源起為提高信託資金之運用效率,降低運用成本並分散風險,信託業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明定:「委託人得依契約之約定,委託信託業將其所信託之資金與其他委託人之信託資金集合管理及運用。」同條第二項並規定:「信託資金集合管理運用之管理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為健全信託業發展信託資金集合管理運用業務,財政部(自九十三年七月一日改隸金融監督管理季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依信託業法授搆,參考美國共同信託基金(commontrustfund)、集合信託基金(collectivetrustfund)業務及日本之共同蓮用(或稱合同運用)金錢信託之立法精神及架構訂定「信託資金集合
2、管理運用管理辦法」,對信託業辦理信託資金集合管理運用業務相關權利義務予以明確規範,以保障委託人及受益人之權益。「信託資金集合管理運用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及其相關函令,為辦理信託資金集合管理運用業務所須依循之主要法令規範。貳、業務簡介一、定義管理辦法第二條第一項及第二項分別對「信託資金集合管理運用」及「信託資金集合管理運用帳戶」加以定義,「信託資金集合管理運用」係指信託業受託金錢信託,依信託契約約定,委託人同意其信託資金與其他委託人之信託資金集合管理運用者,由信託業就相同營運範圍或方法之信託資金設置集合管理運用帳戶,集合管理運用。「信託資金集合管理運用帳戶」(以下簡稱集管帳戶)係
3、指信託業就營運範圍或方法相同之信託資金為集合管理運用所分別設置之帳戶。由前述定義可知集管帳戶為金錢信託業務,故信託業辦理本項業務,應依金錢信託業務項目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辦理業務時,應先與委託人簽訂金錢信託契約(即第一層信託契約),再依其信託契約約定分別就各集管帳戶訂立約定條款(即第二層契約),做為信託契約之附件或增補約定。信託業法施行細則第十五條規定,信託業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所稱集合管理及運用之信託資金,指第八條第二款及第四款之金錢信託,亦即信託資金集合管理運用業務包含指:ll定營運範圍或方法之集合管理運用金錢信託,以及不指定營運範圍或方法之集合管理運用金錢信託,且受託人對集管帳戶具有運
4、用決定權,得於委託人概括指定營運範圍內,對信託資金具有運用決定權或方法,或依信託業法第三十二條第—項與「信託業辦營運範圍方法金錢信託運用準則」之規定,受託人理不指定於信託目的範圍內全權決定集管帳戶之管理及運用。二、規範重點(—)帳戶設置依管理辦法第三條規定,信託業申請設置集管帳戶,其信用評等應經主管機關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者,且設置前應檢具相關書件函送同業公會審查後,由同業公會轉報金管會核准。集管帳戶有管理辦法規定之變更或合併情事時,其程序與申請設置之程序相同。信託公會亦訂有「會員辦理信託資金集合管理運用帳戶一致性規範」,俾供會員設置帳戶條件有一致性之遵循依據。(—)運用
5、範圍!1!管理辦法第四條規定,集管帳戶之運用範圍以具有次級交易市場之投資標的為原則,並訂有交易限制及投資比例限制;如經主管機關核准運用於無次級交易市場或欠缺流動性之標的者,信託業得於該帳戶約定條款中訂定一定期間停止受益人退出。(三)淨資產價值—管理辦法第十七條規定,集管帳戶淨資產價值之計算除約定條款另有約定外,信託業者應依信託公會訂定並報主管機關核定之「信託資金集合管理運用帳戶信託財產淨資產價值之計算標準」於每一營業日就各集管帳戶分別計算每一信託受益權之淨資產價值;且依約定條款約定之公告方式及九十五年七月二十五日金管銀(四)字第09500285663號函規定之方式,公告各集管帳戶之淨資產
6、價值。(四)不得另收信託報酬'1!1!管理辦法第十二條規定,信託業設置集管帳戶,就營運範圍或方法相同之信託資金為集合管理運用,不得另收信託報酬,此乃因信託報酬已於各信託契約中明訂收取標準,故規定信託資金集合管理運用時不得再請求信託報酬,避免重複向委託人收取信託報酬。(五)行銷規範為保護交易安全、維持市場秩序,金管會規定信託業於辦理業務時,其廣告及促銷活動不得涉及對非特定人公開招募特定集管帳戶之行為;且集管帳戶不得以其他類似「基金」之名稱為廣告行銷,業務推展亦不得使人誤認其為類似共同信託基金或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信託公會亦訂有「會員辦理信託資金集合管理運用帳戶業務推展行為規範」,俾供會員遵循
7、。(六)其他相關規定Ui依信託業法第十八條第一項後段規定,信託業者業務之經營得全權決定運用之標的,且將信託財產運用於證券交易法第六條規定之有價證券或期貨交易法第三條規定之期貨時,應向證券主管機關申請兼營證券投資顧問業務;依「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規定,信託業者集合管理運用信託財產涉及運用於證券交易法第六條之有價證券達新台幣一千萬元以上,應依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設置標準向金管會申請兼營全權委託投資業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