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唐代流刑的成立及其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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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試論唐代流刑的成立及其意義陳俊強【提要】唐代流刑的理念源出《尚書》「流宥五刑」之說,而作為一種刑罰,應可溯源自上古對族內犯罪的寬宥。漢晉南朝對罪犯有「遷徙」或「流徙」的處罰,但正刑中始終沒有流刑的位置。隋唐流刑之制,應是承襲北魏--北齊北周--隋代的刑罰系統而來。按律令規定,唐代流刑的里程是以首都長安為起點,分為流二千里到三千里三等,流配地區是以嶺南道的桂州和廣州、劍南道的姚州和青州、隴右道的西州和伊州為主。流刑具有強制遷徙、強制苦役、強制移居和強制家屬從流的性質。唐代恩赦頻繁,流人遇赦的狀況,在唐律中亦有詳細規範。流刑的確立其實相當程度上解決了漢晉以來刑

2、罰制度的困境,此即在死刑和徒刑之間,找到了一種輕重較為適中的刑罰。流刑確立後,在刑罰制度上極富意義,此後,恢復肉刑的爭議為之平息,本來不穩定的徒刑趨於穩定,死刑甚至一度廢止。不過,值得注意的是,流刑自中唐開始反而趨於不穩定。此可謂中國刑罰制度的一大特徵。【關鍵字詞】唐代唐律流徙流刑刑罰制度刖弓二、流刑的淵源三、流刑的內容四、結語--兼論流刑的確立在刑罰史上的意義—、刖B眾所周知,徒刑和死刑一直是秦漢以降對較嚴重犯罪的主要懲治方式,及至隋唐時期,在死刑和徒刑之間,增加了一種新的刑罰——流刑。流刑確立後,中國死、流、徒、杖、笞的新五刑體制,於焉形成。作爲主刑之

3、一,流刑確立的時間甚晚,它是如何發展而成的?流刑在隋唐時期確立,那麼,《唐律》對於這項新的刑罰是如何規範的?唐代的新五刑體制爲後世沿襲一千四百多年之久,所以,檢討《唐律》屮關於流刑的條文,將有助於理解嗣後一千多年關於流刑的規定。此外,新的刑罰制度的產生,其實代表的是既有的刑罰已經無法完全解決當前的難題,或者是既有的刑罰衍生出新的難題,這些問題必有待新的刑罰予以解決。而且,新的刑罰產生後,對原來的刑罰體制應當會造成一定的擠壓或衝擊。關於流刑成立的背景和意義,學界著墨較少,筆者嘗試從刑罰制度本身的發展,提出一點粗淺的看法。二、流刑的淵源據《唐律•名例律》「流刑

4、三」條(總4)云:流刑三:二千里。二千五百里。三千里。(唐)長孫無忌等撰、劉俊文點校《唐律疏議》(北京:中華書局,1983),頁5又據《唐律•名例律》「犯流應配」條(總24)云:諸犯流應配者,三流俱役一年。妻妾從之。父祖子孫欲聽之。要而言之,唐代的流刑具有三項條件一一正刑、道里之差、強制勞役。若以這樣的特徵來檢視,唐代的流刑是如何形成的?據前引《名例律》「流刑三」條《疏》議曰:《書》云:「流宥五刑。」謂不忍刑殺,宥之于遠也。又曰:「五流有宅,五宅三居。」大罪投之四裔,或流之于海外,次九州之外。蓋始於唐虞。今之三流,即其義也。可知流刑的理念,源起於《尙書•舜

5、典》「流宥五刑」、「五流有宅,五宅三居」。所謂「流宥五刑」,據《尙書正義》曰:「流謂徙之遠方,放使生活,以流放之法寬縱五刑也。」所謂「五流有宅,五宅三居」,據《尙書正義》曰:「五刑之流,各有所居,謂徙置有處也。五居之差有三等之居,量其罪狀爲遠近之差也。」簡單而言,就是以「流」的方式,寬縱犯五刑者,被寬縱者需按其罪狀之輕重,徙置於遠近三等的居所。上古之世,是否真有「流」這樣的刑罰呢?若從刑罰的起源來看,答案應當是肯定的。刑罰的起源有所謂的「二元說」,意指「族外制裁」和「族內制裁」兩個來源。刑罰有鎭壓異族的作用,是故「大刑用甲兵,其次用斧鉞」,兵刑合一。甚至較

6、爲慘烈的生命刑或身體刑之「五刑」,亦是對族外適用。另方面,對族內的制裁,主要是以流放和贖金所構成的刑罰體系。小島祐馬氏《古代中國研究》(東京:平凡社,1968),頁89-12U對於族內觸犯五刑者,改以流放予以寬宥,故曰「流宥五刑」。除了流以外,亦准予罰金贖罪,故《尙書•舜典》有「金作贖刑」之語。其實,不管是死刑、流刑抑或墨別等肉刑,原來都具有相同的目的——將惡人驅逐出社會,以維護社會的存在。彳滋賀秀三氏著,姚榮濤譯〈中國上古刑罰考〉收入劉俊文主編《日本學者研究中國史論著選輯•法律制度》(北京:中華書局,1992),頁21~23。°參看邢義田氏〈從安土重遷論

7、秦漢時代的徙民與遷徙刑〉一文,收入氏著《秦漢史論稿》(台北:東大圖書公司,1987)頁423~425。5大庭脩氏〈漢徙遷刑〉,收入氏著《秦漢法制史研究》(東京:創文社,1982),頁165~198。睡虎地出土的秦墓竹簡,有「遷」這一類的刑罰。秦律中的「遷」,似乎是用以懲治情節並不算嚴重的犯罪。不過「遷」有時會配合罰甲盾、奪爵或戍邊等徒刑,以達到加重懲罰的效果。4只是,由於材料所限,秦代「遷」刑的詳細內容,暫不得而知。漢代正刑主要是以死刑(生命刑)、徒刑(勞役刑)、肉刑(身體刑)、罰金(財產刑)所構成,並無流放之刑。但是,西漢晚期產生的「遷徙刑」(或作「徙遷

8、刑」),雖然是一種替代刑,但已經非常接近正刑,且基於罪刑輕重而有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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